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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理非现场执法模式初探


的交通安全法制意识的功效。
城市交通的参与者是人,人直接影响交通管理,交通管理是以人为基础的,非现场执法的存在可以达到调动人的主观能动性的目的。根据交通心理学的观点,在交通管理中,由于非现场执法无所不在,无时不在,违法就受到处罚,使每名驾驶员都能感到一种无形的压力,迫使其在看不到警察的时候也能对自己的驾驶行为进行约束,让交通参与者不得不守法,久而久之,逐步提高了自觉守法的意识,变被动的“遵从”为自觉主动地“遵守”;同时,由于群众的举报成功与否也要取决于群众自身对于交通规则的熟悉程度,可以带动全社会交通参与者都来关心和遵守交通法规。这样双管齐下,能形成良好的交通氛围,起到强制性地增强交通参与者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和交通安全法制意识的功效。
(五)保护民警合法执法权益的功效。
这一举措,最直接地优点就是减少了执勤民警与违法行为人的直接接触。同时在接受处罚时,由于重事实、重证据、重程序公开,当事人对此较少争议,容易接受处罚,避免了少数违法人在直接面对路面执勤民警时容易产生的对抗心理,从而能够保护民警合法执法权益。
(六)提高交通管理工作效率的功效。
首先是进一步扩大了交通管理管控范围。通过将各种监测设备设置在交通秩序较乱、易发生交通事故的点段,相当于24小时全天候有警力值守,对保障交通秩序良好,预防和避免交通事故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交通管理的时空范围进一步得到扩展;其次是实施非现场执法由于采用科技手段和接受群众举报,在查获违法行为方式上绝大多数不需要路面执勤民警,即使需要也仅是操作设备,这样既减轻了巡逻民警的工作量和劳动强度,同时又节省了大量的人力资源,使推进勤务改革成为可能,也将激发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和参与管理的主动性,积极献计献策,主动查找存在的不足,提出改进的方法和整顿的措施,并从中发现的薄弱环节,从而更大地挖掘其工作潜力,使整顿措施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七)推行警务公开“阳光作业”的功效
由于实现了对违法行为的“查”与“处”的分离,增强 “透明度”,坚持“重事实、重依据”的原则,实现了违法处罚“阳光作业”,也加大了执法的力度。由设备或者举报人对违法行为进行记录后,只有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的才处罚,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现时观看证据进行确认后再进行处罚,从而减少了争议。

四、“非现场执法模式”在我市的运用及评价
1997年,我局开始利用监控系统查处路口、路段“冲红灯”的交通违法行为,发现一起,纠正一起,并通过各种新闻媒介进行曝光,有效地遏制了交通违法行为,交通秩序明显好转,道路通行能力有所提高,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1999年,我局各大队也相继与局信息中心联网。2000年,《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进行了修改。为全面实施非现场执法创造了条件,提供了法律保障,使本市交通管理开始步入数字化执法的时代,大批先进的违法行为监控设备也投入运行,实现了对闯红灯、超速等机动车违法行为进行24小时实时动态采集和监控。截止2002年6月底,全市交通监控镜头达到163个,覆盖了市区各主要路段,交通违法监测仪达到547处,已安装监测仪的路口已基本涵盖市区灯控路口,用于违章信息录入处理的计算机近80台,个别也大队配备了数码相机和摄像机用于执法。近几年非现场执法的相关统计数据见下表:


表1 查获交通违法行为数统计表 单位:宗
全局查获总数 监控中心查获数及百分比 其他部门查获总数及百分比
1999年 681784 219008(32%) 462776(68%)
2000年 915369 290000(32%) 625369(68%)
2001年 855759 291861(34%) 563898(66%)
2002年(1-6月) 449500 195672(44%) 253828(56%)

从上表可得知,我局通过非现场模式利用监控设备查获、处罚的交通违法行为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这与我局加大技术投入、拓宽非现场执法管控范围有直接的关系;

表2 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数统计表 单位:宗
全局处罚总数 监控中心处罚数及百分比 其他部门处罚总数及百分比
1999年 598819 166446(28%) 432433(72%)
2000年 829511 220395(27%) 609116(73%)
2001年 773831 227150(29%) 546681(71%)
2002年(1-6月) 383460 140871(37%) 242589(63%)

从上表可知,与传统执法模式相比也占了全局执罚总数的相当大部分,平均在35%左右,考虑到目前全局大约有10名民警用监控设备在非现场执法,而有近900名路面民警执勤,这个比率相当不易,从工作效率充分说明了其发展前景;

表3 交通违法行为收取罚金数统计表 单位:人民币元
全局收取罚金总数 监控中心收取罚金及百分比 其他部门收取罚金总数及百分比
1999年 108983186 35907697(33%) 73075487(67%)
2000年 119176163 47697227(40%) 71478936(60%)
2001年 176927194 79033917(45%) 97893277(55%)
2002年(1-6月) 95210068 54984999(58%) 40225069(42%)

从上表可得知,从收取罚金来看,非现场执法收取的数额逐渐占了重要比例,因为罚款额度与违法程度、危害性呈正比,所以也可以得出非现场执法处罚的皆为较严重的违法行为的结论,说明查处的力度较严;

表4 不服非现场执法处罚行政复议、诉讼统计表 单位:宗
行政复议案件 行政诉讼案件
1999年 无 无
2000年 无 无
2001年 2 无
2002年(1-6月) 6 1(已撤诉)

从上表可

得知,不服非现场模式执罚而提起行政复议、诉讼的案件相对于查处总数来说是非常少的,说明争议较少。

五、“非现场执法模式”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毋庸置疑,由于这项机制目前尚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程序、实体乃至操作上还存在一定的漏洞。
(一)法律依据较少是不争的现实。具体表现为无规定或缺少前瞻。如确认违法当事人和车主的问题,由于非现场执法取证所得只能确认车辆违法的事实,具体驾驶员不详,对此《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车辆被监控设备或者交通警察记录有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罚驾驶员,无法确认驾驶员或者驾驶员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可以依据本条例相关条款对车主实施罚款处罚。此规定是2000年条例修改时新增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第七十五条也有类似内容。但在实际操作中,前来接受处理的当事人即使是违法时的驾驶员也会矢口否认,只承认自己是车主,从而使相应吊证的处罚和一系列管理措施(如扣分、复考)无从执行。另一方面是非现场执法模式中群众举报查实的交通违法行为,同样无法确认驾驶员时便无法操作,因为即使是车主前来也不能依据此条款进行罚款处罚。
(二)从目前反馈的信息来看,由于车辆的转让、买卖、抵押等行为将造成车辆登记车主的变化,但往往许多车辆并未办理“过户”和“转籍”手续,处罚的决定和执行存在一定困难。
(三)在违法车辆信息的录入和处罚这两个关键性环节,尚不能离开人工操作,这样工作量较大,效率也有待提高。相信随着软件的开发成功和在实际操作中的不断完善,操作起来将更加方便和快捷。
(四)运作机制有待理顺。《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七条已规定了公民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的奖励制度,但由于种种原因尚未实施,因此有必要建立起配套的

交通管理非现场执法模式初探(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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