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议绩效管理在基层检察机关建设中的运用/李秉勇法律论文网
学生”,该中学每年刚开学时,就会组织全班同学根据《学生手册》制定一套班规,其中包括了非常具体的评分标准,随后由班干部负责在《班务日记》上如实记录每一位学生的表现,等到评选“三好学生”时,全班同学就会对照《学生手册》和《班规》,结合《班务日记》的记录,推选他们认为符合“三好”要求的同学②。从中我们可以总结出几个特点:一是班规由全班同学一起制定,不存在老师一言堂的问题;二是班规有详细的、具体的标准,便于实施;三是每年开学时都重新讨论,也就是说班规是在不断地更新之中;四是制定好班规后有专人对照规定记录。笔者认为,这一过程就基本体现了我们所说的制定绩效目标的基本原则。
首先,绩效目标的制定必须是全体干警共同参与的结果。国外管理学者有一句名言:“我的愿景对你并不重要,惟有你的原景才能够激励自己”③。所谓“愿景”,就是干警发自内心的,渴望得到某种事情的真正愿望。每个干警所处的环境不同,其内心的愿景也会不同,其反映在个人绩效目标的制定上就是对自己的要求也会不同,如何将这些个别的“愿景”汇集为检察机关的“共同愿景”,使每一干警的绩效目标都成为检察机关绩效的一部份,就成为我们实施绩效管理第一步要做的事情。
在实践中,我们常常会发现一种现象,一些刚刚参加工作的人往往充满活力,敢想敢干,但他们超过了三十五岁以后,很多人就失去了以前的使命感和兴奋感,对于工作,他们只投入些许的精力。为什么会这样呢?这就是传统管理模式所带来的弊端,他们对于组织的目标没有认同感,没有明确的且自己参与制定的绩效目标。如果有了衷心渴望实现的目标,大家会努力学习、追求卓越,不是因为他们被要求这样做,而是因为衷心想要如此①。所以,我们要实施绩效管理,就必须改革这一现象。
张耕副检察长今年在全国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会议上强调: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根本在领导,关键在落实,目标在实效。所以,要制定绩效目标,形成基层检察院全体干警共同的愿景,首先基层院的领导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绩效管理的意义,对检察机关长期的和目前的管理目标也要有共同的认识,在此基础上,结合各种学习教育活动,向基层院全体干警宣传高检院对基层院建设的各项要求及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的具体规定,紧紧围绕如何实现《纲要》要求发动干警展开广泛的讨论,使每一个部门、每一名干警都能自愿参与其中。通过上述活动,可以使组织目标成为全体干警的奋斗目标。如何使这些组织目标实现呢?以前,我们通常的做法是将这些目标分门别类地按各部门的职责分配下去,各部门又将分配的目标进一步细化,分配至每一名干警。这种做法有较大的弊端。一是干警本身的绩效目标未必准确,二是由于每一部门往往以本身职责来分解目标,对于实现组织目标所需要的各部门之间的协调考虑不多。因而,就可能出现各部门目标得到实现,而组织的目标却不理想的状况。如反贪部门完成了立案、侦查任务,却对移送起诉后的补充侦查漠不关心,起诉部门对于反贪部门移送案件审查发现问题也只是一退了之,并不跟踪。政工部门完成了干警培训任务,却没有安排刑事检察部门急需的出庭业务培训等等。要克服这些弊端,我们在设计绩效目标时就必须综合考虑,我们准备制定的绩效目标是以完成基层检察院建设为整体目标,从这个整体目标出发,综合考虑每一个部门、每一名干警的绩效目标。如高检院《纲要》要求“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努力取得最佳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要实现这一要求,首先是办案部门的干警要提高认识,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素质,而这些干警素质的培养则是政工部门责无旁贷的职责,后勤行政部门为办案提供必备的交通等各种工具,技术部门为办案提供技术支持也是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所以我们要在高检院要求的整体目标下,统一制定各部门、每个干警的相互关联的绩效目标。确定了制定绩效目标的原则,下一步就是确定绩效目标包括哪些内容,这些内容又各占多大比重。
如上所述,只有干警自己参与并渴望实现的绩效目标才是保证我们检察事业不断前进的真正目标。具体如何落实这些目标的内容呢?专家给我们四个办法,一是管理者在考虑所有因素的情况下先拟出一个绩效目标,然后再与干警进行沟通、讨论,进而达成协议。在这个过程中,管理者就充分听取干警的意见并采纳好的建议;二是先由干警暂订一个绩效目标,然后管理者据此进行修订和调整;三是管理者与干警分头拟订绩效目标的草案,然后相互比较、共同讨论,最终达成共识;四是管理者依据干警职位说明,将职位的各种要求详细列出,交由干警做问卷调查,由干警决定哪些内容可以成为绩效目标的组成部分。笔者认为,我们制定绩效目标仍存在一个宣传发动的过程,要充分使干警参与进来,这样才能实现绩效管理的目的。同时,我们还应看到,干警的参与并不意味着制定的过程只能由干警主导。由于所处的位置不同,我们不能要求每一个干警都具有全院管理者的视野,如果管理者不加以引导,所提出的目标肯定是五花八门,无法统一。因而,笔者认为,我们在制定绩效目标时就结合专家所提出的第一和第四种方法,即组织目标的分解,干警目标的范围的确定由管理者提出草案,而具体内容则由干警决定。这样我们即可以依靠从上到下的任务分解来保证组织目标的实现,又可以通过从下而上的充分协商来激发干警参与绩效管理的积极性,将组织的“愿景”
如前文所述,绩效管理目标包括了两部分的内容,一是任务目标,这可以通过从上而下的分解及从下而上的沟通来完成。另一个就是行为目标,这也需要干警与基层检察机关的双向沟通来完成。笔者认为,基层检察机关干警的行为目标,一般应包括下面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是干警的职业道德素养。检察官不仅要具有一般的社会道德意识,遵守普遍的社会道德规范,更应该具备检察官这一职业特有的职业道德素养。其中,应突出《检察官法》中“检察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忠实于法律,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要求,还应树立求实、严谨、刚直、廉洁、文明等职业形象;第二是协调能力。检察官除必须具备良好的办案水平外,还应该具备相当的沟通协商能力,这是检察机关在我国司法体制内的地位所要求的,只有具备了较好的协调能力,才能较好地处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也才能恰当地处理好案件。协调能力还有一方面,就是干警的团队协作的能力;第三是干警的调研能力。调研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学习的过程、思考的过程、提高的过程、创新的过程,是锻炼和提高队伍综合能力的重要途径。从现代检察官的基本要求来看,如果只知道埋头办案,没有调研成果,不能称之为是现代型的检察官。在实践中,对自己的工作有总结、有分析、有体会才能有进步,有问题、有对策、有干劲才能有提高。对于调研成果,笔者认为,基层检察机关是处于办案第一线,“一案一总结,一案一体会”就是对于干警调研素质的较好的要求。对理论调研的考评不宜提出过高的要求,应当着重于首先解决办案中最突出的热点、难点。当然,对于担负专职调研任务的干警则可提出较高的要求①;第四是职业纪律。遵守职业纪律是检察官当然的义务,是检察官职业的最基本要求。对职业纪律的考评应当以《检察官法》的规定为基础,进一步具体化;第五是对基层检察机关中层及院领导的要求,它不仅包括了上面几点的要求,对于这一群体还应突出如全面领导的能力、组织工作的效率、全院或部门干警队伍建设等,贾春旺检察长强调,队伍建设是推动检察工作的根本和保证,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亲自抓。所以,对于院领导和部门领导,其队伍建设的能力也应列为行为目标之一。
2.2 绩效考核
所谓绩效考核,亦称绩效评估,是指从组织的绩效目标出发,通过一定的方法和客观标准,对现职工作人员的素质、工作能力、工作成绩、工作态度等进行的综合评价,是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及基础性工作。有效的绩效考核的目标在于科学评判劳动者的价值与工作成果,充分满足个体的需求,有效地激励个体的工作积极性①。
为配合《检察官法》的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5年8月通过了《检察官考核暂行规定》,对检察官考核的基本内容做了规定。2002年3月1日高检院又颁布了《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对于干警考核明确指出 《简议绩效管理在基层检察机关建设中的运用/李秉勇法律论文网(第3页)》
本文链接地址:http://www.oyaya.net/fanwen/view/173769.html
首先,绩效目标的制定必须是全体干警共同参与的结果。国外管理学者有一句名言:“我的愿景对你并不重要,惟有你的原景才能够激励自己”③。所谓“愿景”,就是干警发自内心的,渴望得到某种事情的真正愿望。每个干警所处的环境不同,其内心的愿景也会不同,其反映在个人绩效目标的制定上就是对自己的要求也会不同,如何将这些个别的“愿景”汇集为检察机关的“共同愿景”,使每一干警的绩效目标都成为检察机关绩效的一部份,就成为我们实施绩效管理第一步要做的事情。
在实践中,我们常常会发现一种现象,一些刚刚参加工作的人往往充满活力,敢想敢干,但他们超过了三十五岁以后,很多人就失去了以前的使命感和兴奋感,对于工作,他们只投入些许的精力。为什么会这样呢?这就是传统管理模式所带来的弊端,他们对于组织的目标没有认同感,没有明确的且自己参与制定的绩效目标。如果有了衷心渴望实现的目标,大家会努力学习、追求卓越,不是因为他们被要求这样做,而是因为衷心想要如此①。所以,我们要实施绩效管理,就必须改革这一现象。
张耕副检察长今年在全国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会议上强调: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根本在领导,关键在落实,目标在实效。所以,要制定绩效目标,形成基层检察院全体干警共同的愿景,首先基层院的领导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绩效管理的意义,对检察机关长期的和目前的管理目标也要有共同的认识,在此基础上,结合各种学习教育活动,向基层院全体干警宣传高检院对基层院建设的各项要求及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的具体规定,紧紧围绕如何实现《纲要》要求发动干警展开广泛的讨论,使每一个部门、每一名干警都能自愿参与其中。通过上述活动,可以使组织目标成为全体干警的奋斗目标。如何使这些组织目标实现呢?以前,我们通常的做法是将这些目标分门别类地按各部门的职责分配下去,各部门又将分配的目标进一步细化,分配至每一名干警。这种做法有较大的弊端。一是干警本身的绩效目标未必准确,二是由于每一部门往往以本身职责来分解目标,对于实现组织目标所需要的各部门之间的协调考虑不多。因而,就可能出现各部门目标得到实现,而组织的目标却不理想的状况。如反贪部门完成了立案、侦查任务,却对移送起诉后的补充侦查漠不关心,起诉部门对于反贪部门移送案件审查发现问题也只是一退了之,并不跟踪。政工部门完成了干警培训任务,却没有安排刑事检察部门急需的出庭业务培训等等。要克服这些弊端,我们在设计绩效目标时就必须综合考虑,我们准备制定的绩效目标是以完成基层检察院建设为整体目标,从这个整体目标出发,综合考虑每一个部门、每一名干警的绩效目标。如高检院《纲要》要求“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努力取得最佳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要实现这一要求,首先是办案部门的干警要提高认识,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素质,而这些干警素质的培养则是政工部门责无旁贷的职责,后勤行政部门为办案提供必备的交通等各种工具,技术部门为办案提供技术支持也是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所以我们要在高检院要求的整体目标下,统一制定各部门、每个干警的相互关联的绩效目标。确定了制定绩效目标的原则,下一步就是确定绩效目标包括哪些内容,这些内容又各占多大比重。
如上所述,只有干警自己参与并渴望实现的绩效目标才是保证我们检察事业不断前进的真正目标。具体如何落实这些目标的内容呢?专家给我们四个办法,一是管理者在考虑所有因素的情况下先拟出一个绩效目标,然后再与干警进行沟通、讨论,进而达成协议。在这个过程中,管理者就充分听取干警的意见并采纳好的建议;二是先由干警暂订一个绩效目标,然后管理者据此进行修订和调整;三是管理者与干警分头拟订绩效目标的草案,然后相互比较、共同讨论,最终达成共识;四是管理者依据干警职位说明,将职位的各种要求详细列出,交由干警做问卷调查,由干警决定哪些内容可以成为绩效目标的组成部分。笔者认为,我们制定绩效目标仍存在一个宣传发动的过程,要充分使干警参与进来,这样才能实现绩效管理的目的。同时,我们还应看到,干警的参与并不意味着制定的过程只能由干警主导。由于所处的位置不同,我们不能要求每一个干警都具有全院管理者的视野,如果管理者不加以引导,所提出的目标肯定是五花八门,无法统一。因而,笔者认为,我们在制定绩效目标时就结合专家所提出的第一和第四种方法,即组织目标的分解,干警目标的范围的确定由管理者提出草案,而具体内容则由干警决定。这样我们即可以依靠从上到下的任务分解来保证组织目标的实现,又可以通过从下而上的充分协商来激发干警参与绩效管理的积极性,将组织的“愿景”
与干警的“个人愿景”有机地结合起来,制定出基层检察机关干警的绩效管理目标。
如前文所述,绩效管理目标包括了两部分的内容,一是任务目标,这可以通过从上而下的分解及从下而上的沟通来完成。另一个就是行为目标,这也需要干警与基层检察机关的双向沟通来完成。笔者认为,基层检察机关干警的行为目标,一般应包括下面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是干警的职业道德素养。检察官不仅要具有一般的社会道德意识,遵守普遍的社会道德规范,更应该具备检察官这一职业特有的职业道德素养。其中,应突出《检察官法》中“检察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忠实于法律,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要求,还应树立求实、严谨、刚直、廉洁、文明等职业形象;第二是协调能力。检察官除必须具备良好的办案水平外,还应该具备相当的沟通协商能力,这是检察机关在我国司法体制内的地位所要求的,只有具备了较好的协调能力,才能较好地处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也才能恰当地处理好案件。协调能力还有一方面,就是干警的团队协作的能力;第三是干警的调研能力。调研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学习的过程、思考的过程、提高的过程、创新的过程,是锻炼和提高队伍综合能力的重要途径。从现代检察官的基本要求来看,如果只知道埋头办案,没有调研成果,不能称之为是现代型的检察官。在实践中,对自己的工作有总结、有分析、有体会才能有进步,有问题、有对策、有干劲才能有提高。对于调研成果,笔者认为,基层检察机关是处于办案第一线,“一案一总结,一案一体会”就是对于干警调研素质的较好的要求。对理论调研的考评不宜提出过高的要求,应当着重于首先解决办案中最突出的热点、难点。当然,对于担负专职调研任务的干警则可提出较高的要求①;第四是职业纪律。遵守职业纪律是检察官当然的义务,是检察官职业的最基本要求。对职业纪律的考评应当以《检察官法》的规定为基础,进一步具体化;第五是对基层检察机关中层及院领导的要求,它不仅包括了上面几点的要求,对于这一群体还应突出如全面领导的能力、组织工作的效率、全院或部门干警队伍建设等,贾春旺检察长强调,队伍建设是推动检察工作的根本和保证,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亲自抓。所以,对于院领导和部门领导,其队伍建设的能力也应列为行为目标之一。
2.2 绩效考核
所谓绩效考核,亦称绩效评估,是指从组织的绩效目标出发,通过一定的方法和客观标准,对现职工作人员的素质、工作能力、工作成绩、工作态度等进行的综合评价,是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及基础性工作。有效的绩效考核的目标在于科学评判劳动者的价值与工作成果,充分满足个体的需求,有效地激励个体的工作积极性①。
为配合《检察官法》的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5年8月通过了《检察官考核暂行规定》,对检察官考核的基本内容做了规定。2002年3月1日高检院又颁布了《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对于干警考核明确指出 《简议绩效管理在基层检察机关建设中的运用/李秉勇法律论文网(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