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刑事责任中的青少年
,对青少年(未成年人)作为被害人的研究不仅还未有成果,而且还有人主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追究青少年(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这就出现了对同一问题两个方面的研究形成了一轻一重的现状,这一状况从某种程度上来看,影响了国际预防犯罪政策和措施的制定和实施,也影响了学科体系的发展;更不利于对我们的后代——接班人的培养教育,不利于打击、惩罚真正的犯罪分子和帮助青少年(未成年人)保护自己的目的。
从责任的承担角度看,对青少年(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追究之前,在青少年(未成年人)初次(期)犯错误时,应当通过其法定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或一定的行政责任方式,敦促或促进家长、学校和社会共同注重对未成年人“问题”前的教育,而不能靠“杀鸡给猴看”的惩戒方式,甚至“降低少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的方式”把社会问题压到孩子肩上。因为孩子的世界观还未形成,孩子的话还很幼稚(即使其出言不逊);成人只有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引导、帮助的义务,而无用未成年人的无知、幼稚来惩戒未成年人的权利(权力)。靠刑罚、甚至靠降低少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的方式“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是成人世界的幼稚、无知、愚蠢、无能!从这个角度说,成人未尽相应的义务,青少年(未成年人)就已经成了受害人;进一步讲,青少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无论客观的主观的,最终还是追到了成人的身上。
2、加强青少年犯罪和作为被害人研究的意义
加强青少年犯罪的被害人研究,是制定科学的刑事政策的需要;有助于揭示和预见犯罪发生的规律和特点,以便加强对犯罪的预测和预防;可以防止恶逆变的发生,从而加速社会的净化;是建立科学的理论体系和司法实践中揭露犯罪的需要。
关于这个问题,可以另立项目研究;因为这个问题涉及了刑法学、犯罪学、犯罪心理学、司法救助等等理论,本文不足以包括。
三、青少年(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及社会帮助
(一)青少年(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有关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刑法的上述规定告诉我们,犯罪时年满十六周岁的青少年(未成年人),进入“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段;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青少年(未成年人),只有触犯了刑法规定的8种法定罪名的,才承担刑事责任,被称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段;犯罪时不满十四周岁的少年(未成年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精神,为“完全无刑事责任”年龄段。
刑法的上述规定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从追究刑事责任角度看,这个规定足以使未成年人在触犯法律后受到惩戒、教育了。因此家庭和学校必须承担起自己应尽的责任,不要等出了问题再指责“法律的不完备”、“孩子不听话”。
(二)预防青少年青少年(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帮助
预防和减少青少年青少年(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全社会应共同关注,具体采取以下对策:
1、应遵循的原则
(1)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教育和保护是相辅相成的,教育是为了保护,保护必须进行教育,只有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才能达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与保护相结合,是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一项符合未成年人成长特点的科学原则,它的确立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开辟了一条新的途径。
(2)及时防治原则
及时防治原则可分为两个方面内容:一是采取积极预防的措施,整顿包围未成年人的不良社会环境,消除产生犯罪的原因和条件;二是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矫治。及时防治原则的积极意义在于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着眼点放在消除犯罪的原因和条件方面,放在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方面,从而使刑罚的目的由事后的消极惩罚转向事前的积极预防。这种抓早、抓小、抓苗头、抓原因的立法思想,有利于把未成年人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3)依法综合治理原则
犯罪,尤其是未成年人犯罪,是一种十分复杂的社会现象。犯罪的发生和变化,犯罪的原因和危害后果,均具有社会性、综合性,是社会上各种消极因素、不良影响、恶劣环境等在未成年人身上综合作用的结果。在一定意义上,犯罪实际上是社会消极面的“综合症”。从未成年人犯罪的产生原因看,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就客观方面原因而言,有的是家庭方面的原因,如父母离异,教育、监护不力,父母、监护人有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有的是社会方面的原因,如不良书刊或含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内容的影视作品和出版物的不良影响;有的是学校方面的原因,如政治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不力,片面追求升学率,疏于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尤其是对“双差生”进行冷落或歧视等。由此可见,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多层次的,是社会问题的综合反映。因此必须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齐抓共管,通过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
(4)科学性原则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上,要求家长、学校了解掌握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变化的规律性,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既不能采取“不打不成材”的粗暴式教育方法,也不能溺爱成灾。《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4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举办各种形式的讲座、座谈、培训等活动,针对未成年人不同时期的生理、心理特点,介绍良好有效的教育方法,指导教师、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有效地防止、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这表现在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处理上,要求必须与成年人区别开来,在侦查、起诉、审判以及施行强制措施、教育改造等各个环节上都要充分体现“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条规定,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
2、社会帮助的具体措施
(1)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各种有力措施,扫除社会丑恶现象,净化社会及学校周边环境,清除不良影响,使青少年有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尤其家长要首先守法。
(2)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宣传教育,使青少年遵纪守法
采取多种形式比如可利用各种传媒的方式,使宣传教育不再枯燥,更符合青少年的接受方式,包括使用案例分析、角色扮演等形式,引导青少年遵纪守法。
(3)加强学校的法制教育
学校教育要把教书和育人结合起来,教师首先树立与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政治文明建设要求相适应的法律素质,在学生的道德品质教育中以身作则,与学生平等相待,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4)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应采取有别于成年人的方法,建立相应的制度教育和挽救犯罪的青少年
司法机关要广泛宣传: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的精神,认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寓教于审、惩教结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犯罪的青少年在侦查、起诉、审判、改造等环节采取有别于成年人的方法,着眼于教育和挽救,以达到既治病又救人的目的。
执法机关要建立追踪回访考察制度,建立帮教体系,对判处刑罚的青少年采取确定专人帮教,定期考察,会同工、青、妇等单位与所在学校或村(居)委会、家庭密切配合共同帮教,同时对后进青年、轻微违法犯罪的青少年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是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青少年(未成年人)在法律责任上还无能力承担起刑事责任的压力;我们在研究青少年(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同时,必须从爱护“花朵”的角度出发,而不能像掐掉一朵被病、虫侵害了的花朵一样,抛弃有违法犯罪行为的青少年(未成年人);法 《试析刑事责任中的青少年(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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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责任的承担角度看,对青少年(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追究之前,在青少年(未成年人)初次(期)犯错误时,应当通过其法定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或一定的行政责任方式,敦促或促进家长、学校和社会共同注重对未成年人“问题”前的教育,而不能靠“杀鸡给猴看”的惩戒方式,甚至“降低少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的方式”把社会问题压到孩子肩上。因为孩子的世界观还未形成,孩子的话还很幼稚(即使其出言不逊);成人只有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引导、帮助的义务,而无用未成年人的无知、幼稚来惩戒未成年人的权利(权力)。靠刑罚、甚至靠降低少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的方式“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是成人世界的幼稚、无知、愚蠢、无能!从这个角度说,成人未尽相应的义务,青少年(未成年人)就已经成了受害人;进一步讲,青少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无论客观的主观的,最终还是追到了成人的身上。
2、加强青少年犯罪和作为被害人研究的意义
加强青少年犯罪的被害人研究,是制定科学的刑事政策的需要;有助于揭示和预见犯罪发生的规律和特点,以便加强对犯罪的预测和预防;可以防止恶逆变的发生,从而加速社会的净化;是建立科学的理论体系和司法实践中揭露犯罪的需要。
关于这个问题,可以另立项目研究;因为这个问题涉及了刑法学、犯罪学、犯罪心理学、司法救助等等理论,本文不足以包括。
三、青少年(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及社会帮助
(一)青少年(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有关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刑法的上述规定告诉我们,犯罪时年满十六周岁的青少年(未成年人),进入“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段;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青少年(未成年人),只有触犯了刑法规定的8种法定罪名的,才承担刑事责任,被称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段;犯罪时不满十四周岁的少年(未成年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精神,为“完全无刑事责任”年龄段。
刑法的上述规定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从追究刑事责任角度看,这个规定足以使未成年人在触犯法律后受到惩戒、教育了。因此家庭和学校必须承担起自己应尽的责任,不要等出了问题再指责“法律的不完备”、“孩子不听话”。
(二)预防青少年青少年(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帮助
预防和减少青少年青少年(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全社会应共同关注,具体采取以下对策:
1、应遵循的原则
(1)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教育和保护是相辅相成的,教育是为了保护,保护必须进行教育,只有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才能达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与保护相结合,是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一项符合未成年人成长特点的科学原则,它的确立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开辟了一条新的途径。
(2)及时防治原则
及时防治原则可分为两个方面内容:一是采取积极预防的措施,整顿包围未成年人的不良社会环境,消除产生犯罪的原因和条件;二是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矫治。及时防治原则的积极意义在于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着眼点放在消除犯罪的原因和条件方面,放在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方面,从而使刑罚的目的由事后的消极惩罚转向事前的积极预防。这种抓早、抓小、抓苗头、抓原因的立法思想,有利于把未成年人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3)依法综合治理原则
犯罪,尤其是未成年人犯罪,是一种十分复杂的社会现象。犯罪的发生和变化,犯罪的原因和危害后果,均具有社会性、综合性,是社会上各种消极因素、不良影响、恶劣环境等在未成年人身上综合作用的结果。在一定意义上,犯罪实际上是社会消极面的“综合症”。从未成年人犯罪的产生原因看,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就客观方面原因而言,有的是家庭方面的原因,如父母离异,教育、监护不力,父母、监护人有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有的是社会方面的原因,如不良书刊或含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内容的影视作品和出版物的不良影响;有的是学校方面的原因,如政治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不力,片面追求升学率,疏于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尤其是对“双差生”进行冷落或歧视等。由此可见,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多层次的,是社会问题的综合反映。因此必须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齐抓共管,通过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
(4)科学性原则
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上,要求家长、学校了解掌握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变化的规律性,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既不能采取“不打不成材”的粗暴式教育方法,也不能溺爱成灾。《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4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举办各种形式的讲座、座谈、培训等活动,针对未成年人不同时期的生理、心理特点,介绍良好有效的教育方法,指导教师、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有效地防止、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这表现在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处理上,要求必须与成年人区别开来,在侦查、起诉、审判以及施行强制措施、教育改造等各个环节上都要充分体现“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条规定,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
、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第46条规定,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2、社会帮助的具体措施
(1)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各种有力措施,扫除社会丑恶现象,净化社会及学校周边环境,清除不良影响,使青少年有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尤其家长要首先守法。
(2)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宣传教育,使青少年遵纪守法
采取多种形式比如可利用各种传媒的方式,使宣传教育不再枯燥,更符合青少年的接受方式,包括使用案例分析、角色扮演等形式,引导青少年遵纪守法。
(3)加强学校的法制教育
学校教育要把教书和育人结合起来,教师首先树立与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政治文明建设要求相适应的法律素质,在学生的道德品质教育中以身作则,与学生平等相待,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4)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应采取有别于成年人的方法,建立相应的制度教育和挽救犯罪的青少年
司法机关要广泛宣传: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的精神,认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寓教于审、惩教结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犯罪的青少年在侦查、起诉、审判、改造等环节采取有别于成年人的方法,着眼于教育和挽救,以达到既治病又救人的目的。
执法机关要建立追踪回访考察制度,建立帮教体系,对判处刑罚的青少年采取确定专人帮教,定期考察,会同工、青、妇等单位与所在学校或村(居)委会、家庭密切配合共同帮教,同时对后进青年、轻微违法犯罪的青少年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是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青少年(未成年人)在法律责任上还无能力承担起刑事责任的压力;我们在研究青少年(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同时,必须从爱护“花朵”的角度出发,而不能像掐掉一朵被病、虫侵害了的花朵一样,抛弃有违法犯罪行为的青少年(未成年人);法 《试析刑事责任中的青少年(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