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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毛渝民贪污案定罪量刑问题的探讨


p; 四、关于本案的社会效果思考

    由于经济转型和竞争原因,目前我国下岗职工人数众多,他们都曾为企业做出过贡献。下岗后得不到企业的管理、照顾,由于年龄和知识结构问题,他们面临收入不高甚至没有收入的贫困境况,已成为当前的社会问题。另外,现实中承包关系普遍存在,侵吞国有资产的事件时有发生。此案涉及到下岗职工和承包企业的国资保护问题,具有一定代表性。

    本案处理时应当考虑社会效果:

    1、强化承包合同承包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责任。以本案的事例说明,承包合同虽为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合同,但假借承包为名侵吞国有资产的行为,不是合同违约、民事侵权、不当得利等受民商法调整的行为,而是刑法打击的犯罪行为。

    2、按罪行相适应原则,维护国营企业下岗职工的权利。

    被告人系国营企业下岗职工,犯罪后虽有悔过之意但无经济能力退赃。在法律上,退赃是有悔罪表现形式之一,在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案件处理时,应考虑到下岗职工的实际困难和社会原因,将那些有悔罪之意的下岗职工(罪犯)却因经济困难不能退赃的情形,区别于罪犯的无悔罪情形。若按职务侵占罪处罚更能够体现,对犯罪的下岗职工权益的维护,达到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的目的。

    本案涉及问题的法律规定过于笼统,适用中意见分歧较多,不易把握。笔者提出自己的浅薄意见,旨在共同探讨。

    作者单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关于毛渝民贪污案定罪量刑问题的探讨(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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