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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价值论/冯兴吾法律论文网


可能有助于实现公证实体正义,但必然以损害公证程序公正的尊严、牺牲公证程序公正为代价。
  其二,公证程序公正会降低公证实体正义的实现程度。公证程序公正观念要求,坚持公证程序优先甚至至上,强调公证程序的独立价值。公证程序对于公证实体不具有服从性,而具有独立性,公证实体正义在公证程序公正面前必须作出让步。坚持公证程序主义,要求宣布违反公证程序的行为无效,非法获取的证据被剔除,其结果必然阻碍公证实体正义的实现,从而降低公证实体正义的实现程度。
  ㈡、公证法律正义与公证效益之间的冲突
  公证法律正义的要求是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独立办理公证事务,不办错、假证;而公证效益则要求在尽可能短的时间里,以较小的公证成本,终结公证程序,取得最大的公证效果。如果追求实现公证法律正义,可能需要无限期地收集证据。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彻底实现公证法律正义,必然对每一个案件、每一个案件的每一个环节都要查个水落石出,最终导致公证效率低下,公证成本剧增,难以取得公证效益。如果仅注重公证效益,节约了公证资源,可能会在某个案件某个环节未查明案件真相前便终止了案件,导致公证法律正义无法实现。
  公证实体正义和公证效益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其一,公证资源的有限性限制了对公证实体正义的追求,公证需要国家投入司法资源,而国家的司法资源在一定时期内总是有限的。另一方面,受制于有限的公证资源,公证实体正义的实现并不是绝对的。如全国现有公证处3150家,其中1365家正改为事业体制,38家进行了合作制试点,全国有2700多家公证处设在县(市、区)。
  其二,基于公证效益的考虑,公证实体正义的实现应当是有限的。因为对有些案件的公证,是符合公证实体正义的理念,但可能是违反公证效益的,是不经济的。
  ㈢、公证程序公正与公证效益的冲突
  公证程序公正的本质要求是当事人的权力限制公证机关的权力,从而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和合法权益;而公证效益一方面要求提高公证效率,节约资源。另一方面则要求通过公证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法律,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提供长治久安的社会环境。在公证活动中,二者时有冲突。如果强调公证效益,在尽可能短的时间里办理公证,就会使公证程序难以实现。若减少公证程序,虽有利节约资源,追求公证效益,却可能损害公证程序公正。
  公证程序公正与公证效益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其一,公证程序公正性的增强必然导致公证资源耗费的增加,从而降低公证的经济效益。公证程序公正强调程序的独立性、不依附性,从而导致对公证程序公正追求中公证效率的降低。公证程序公正性的逐渐增强意味着公证程序的日益复杂化,其结果只能是损害公证效益。
  其二,对公证效益的过分追求,往往会使公证程序公正无法实现。过分追求公证效益,必然视一切公证程序为不经济,为此,可能会放弃公证程序公正,使公证程序公正无法实现。
  四、公证价值的衡平原则
  公证具有法律正义、公证程序公正、公证效益多重价值目标。三者之间相互依存、相互支持、相互渗透、相互作用,共同构成公证价值的目标体系。从公证理论上分析,三者是能够统一的,但从公证实践中分析,三者却又是难以统一。针对公证价值目标之间的冲突,“必须建立一种合理考虑公众和个人利益的监督和平衡制度。”公证价值的衡平原则具体表现为:一是兼顾原则;二是在公证法律正义与公证效益发生冲突时,应是坚持正义优先原则;三是在公证法律正义与公证程序公正发生冲突时,应坚持公证程序优先原则。
  ㈠、兼顾原则
  兼顾原则是公证的三项价值目标兼容的原则,确保公证过程中既要追求公证法律正义,又要体现公证程序公正,还要考虑公证效益,三者相互依存,每一价值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公证程序公正是公证法律正义的保障,公证法律正义是公证效益的核心,公证效益会促进公证法律正义、公证程序的实现。如使得公证人员能够集中人力、财力、物力资源解决疑难案件、复杂案件的公证法律正义和公证程序公正的问题。应该说,上门服务、限时服务,只是为了公证的实体公正和公证效益最大实现,并非意味公证实体公正与公证效益的剥离。
  ㈡、在公证法律正义与公证效益发生冲突时,坚持正义优先原则
  在公证法律正义与公证效益发生冲突时,应将公证法律正义作为优先选择和实现的价值,只有在公证法律正义实现的前提下,才能谈得上提高公证效益。对公证效益价值的追求,不能妨碍公证法律正义的价值的实现。牺牲公证法律正义而片面追求公证效益,是本未倒置的做法,不能为提高公证效益而牺牲公证法律正义的实现,必须坚持公证法律正义为前提。
   ㈢、在公证法律正义与公证程序公正发生冲突时,坚持公证程序公正优先原则
  公证程序公正是公证法律正义的保障,缺少公证程序公正,公证法律正义就不可能得以正确实现。公证程序公正是公证法律正义的源头,没有公证过程,则不会有公证结果,公证法律正义也就无从谈起。因此,从程序和公正的辩证关系分析,程序公正应当是优先的。在公证法律正义与公证程序公正发生冲突时,应坚持公证程序公正优先原则。

  公证程序公正具有普遍的价值。公证程序公正与公证法律正义的冲突,实际上是一般程序与个案真实之间的矛盾。如在遗嘱公证过程中,虽然发现了一个可以证明真实的违法证据材料,但是,能否采用,就存在一个价值权衡问题。在这里,公证程序是普遍适用的,而该案中的真实是个别的,采用这个可以证明真实的违法证据或许可以客观反映个案的真实,但损害的却是公证程序整体的价值。如果仅仅为追求个案的真实而损害公证程序公正,那么公证程序公正也终将不复存在。因此,公证法律正义的实现不能牺牲公证程序公正,公证法律正义的实现是有前提的,即坚持公证程序公正为优先原则。
  五、公证的价值实现
  ㈠、公证的价值实现含义
  公证价值目标的实现,是公证的价值目标的现实化,是公证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公证效益的现实化,是价值选择、价值评价等的过程与结果的总称,是公证价值活动的目的得以现实化的过程与结果。公证价值的实现也是公证的价值主体作用于公证法律的价值客体,而使作为客体的公证的潜在价值、内在价值转化为公证的现实价值和外在价值。公证价值的实现,至少包括三个层面的含义:一是公证观念中的价值实现;二是公证制度中的价值实现;三是公证评价中的价值实现。三个层面中的任何一个层面的价值实现都是公证的价值实现。
  ㈡、公证价值的实现障碍
  1、法律制度设置的障碍
  在法律制度的设置上,公证价值是难以协调和体现的。在立法中,立法者的许多争议,某种程度都是公证价值的争议,一方面,各方利益要求追求最大化;另一方面,也是各方价值观念冲突、协调、再冲突、再协调的过程。因此,在法律制度设置上就有了法律制度内容上的冲突、法律制度表述上的冲突等。
  2、社会民众对公证价值偏执的障碍
  社会民众对公证价值理解,是十分重要的,现实中或多或少的公证申诉、复议、起诉的案件是由于社会民众对于公证价值的理解所致。如有的当事人竟要求出具解除父子关系公证书,有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条件的收养人要求公证机构办理收养登记、公证,有的则对公证实体公正、程序公正的公证书盲目提出申诉,甚至复议、诉讼。
  3、公证人员对公证价值理解的障碍
  公证人员对公证价值的理解经常会发现,尤其在公证人员素质不高的情况下更是如此。如某地关于“处女膜公证”就是对公证价值的曲解,极其典型,而且这一曲解现在还相当普遍,并直接导致了一系列错证、假证的发生,并且错证、假证正在或者可能继续发生。
  4、价值多元对公证价值实现的障碍
  面对价值多元,有的人希望一元,实际上真正的一元是没有的。价值的多元化表现在职业化的多元化,文化上的多元化、思想上的多元化、性别和年龄的多元化、经济的多元化,价值多元就有可能导致错证、假证。
  ㈢、公证的价值实现条件

公证价值论/冯兴吾法律论文网(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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