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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连维受贿案


  被告人李连维,男,54岁,原系甘肃省机械工业集团公司总经理(正厅级),1994年12月调任机械工业部中国电工设备总公司总经理。

  1995年11月27日甘肃省人民检察院以挪动公款罪、玩忽职守罪和走私罪对被告人李连维立案侦查。1996年2月6日侦查终结,并移交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1996年2月29日,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李连维犯罪事实如下:

  1992年9月,天员兰州有限公司(外商独资企业)总经理杨玲(另案处理)得知甘肃省机械集团公司出租省汽车工业公司大楼附楼,便与本公司员工张天锡找被告人李连维商谈租房事宜,并送给李价值2595元的西装一套,10月8日,杨玲、李连维各自代表本公司签定了房屋租赁合同。

  1992年11月、12月间,杨玲购买“雷达”牌石英手表,“皮尔 卡丹”西服、皮衣、羊毛地毯等价值1.8万余元,送给李连维。在此期间,被告人李连维指派本公司下属企业抽调人力帮助杨玲进行酒店装修工作,并同意天元公司挂靠机械集团公司。12月8日,李连维批准省机械集团公司借给天元公司人民币50万元,用于酒店经营。

  1993年1月至2月底,杨玲送给被告人李连维“松下画王”彩色电视机、“夏普”影碟机、“山水”功放机、音箱、皮衣、钻戒等,总价值人民币3.8万余元。在此期间李连维安排由下属企业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担保,以甘肃省机械集团公司使用为名,帮天元公司从银行贷款100万元,逾期未还。致使银行从担保方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帐内扣划100万元,给该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1993年5月27日,经被告人李连维同意,天元公司从机械集团公司借款100万元。5月底,李连维召集省机械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和兰州电机厂的有关负责人到天元公司,杨玲将四辆自用免税进口车转卖给上述单位,从中谋取巨额利润。

  1993年7月初,杨玲送给被告人李连维价值8万元的家俱、手表。李连维积极为天元公司贷款提供方便。7、8月间,经李连维联系、指示和亲笔批条,杨玲先后四次从机械集团公司借款200万元,从兰州电机厂借款150万元,均用于酒店经营。

  1994年3月,杨玲从广州购买价值13500元的银质镀金龙形工艺品,以生日礼物的名义送给李连维。4月,李连维便安排由本公司下属企业兰州电机厂担保,天元公司从建设银行兰州电力专业支行贷款300万元,至今无法归还。

  1994年7月至12月,杨玲送给李连维钻石翡翠金项链、西服、现金计5万余元。12月8日,李连维与杨玲一同到省机械集团公司下属的兰州电机进出口公司,李让该公司出面担保,为天元公司从中国银行甘肃省分行借款50万元。月底,被告人李连维调北京工作,在李的房间杨玲送给其现金1万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连维利用职务之便,共收受杨玲贿赂总价值21万余元,案发后全部追回。

  1996年3月21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该案,审理认为被告人李连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给国家和集体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连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连维不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抗诉. 《李连维受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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