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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之平等与自由解读/田景仲


益’,因为它所为的恰是有益于他人的事情。”[30]。因此,为了有效地起到作用,正义呼吁人们从他们那些唯一只顾自己利益的冲动中解放出来。
作为一个真实生命体的存在,我认为生活中的正义就是一种价值追求的满足以及别人对这种追求的尊重。当然这种正义首先得满足一个条件,即它必须首先是善的,即人的一种理性欲望的满足。我们不能说一个杀人犯杀了人,满足了其杀人的欲望后而谓之其行为为正义之举,这是很不可思议的,正义与理性是密不可分的。西塞罗就曾经在把“自然效力”归于该法律时,明确地提出,智者的理性是衡量正义与非正义的标准。有理性的人的特征是按照理性给予每个人以应得的东西,即像他前面所说的这是正义。他同时指出,这种态度最初也许仅限于家庭、亲戚和朋友。然而随着文明的进化,这种态度必定会扩展适用于同胞、政治同盟,最后发展到全人类 [31]。
从政治哲学角度,关于正义的探讨从古希腊就开始了,但中途特别是中世纪沉寂了很长一段时间。正如当代正义大师罗尔斯所言:“政治哲学——政治科学和道德哲学——相对讲来已经荒芜了很长一个时期。”。然而罗尔斯的巨作《正义论》在经过作者20余年含辛茹苦的耕耘后,一经发表,便在这个领域掀起了一股前所未有的正义高潮。当代著名社会哲学家尤根•哈贝马斯对此谈到:“在最近的实践哲学上,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标志着一个轴心式的转折点,因为他将长期受到压制的道德问题重新恢复到严肃的哲学研究对象的地位。”。
罗尔斯是一位充满正义感的自由主义思想家,他一生都在关注这样一个问题:人类生活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是可以改善的——人们无论以个体还是集体的方式能否过上一种值得过的生活(或者用康德的话来说,人类生活于世的价值何在)。在他看来,即使是那些行为与品性无可指责的人,他们的生活也可能缺乏价值,人们终日碌碌于职业与个人事务,却不明生活的最终目的不能增进人类的美善与繁荣。正是在此种观点下,罗尔斯试图部分通过发掘可使人生有价值的原因来过一种有价值的生活。他认为,是否可能设想一种社会秩序,以使生活于其中的人们在总体上生活得更有价值。当然人们可以设想各种情形,但最重要的是,必须在一种现实主义的意义上来理解这一问题。这样,问题就成为我们能否设想一种现实的乌托邦,一种通过可信的转换途径可从现状企及的理想社会秩序,而且这种社会秩序一经实现,便可自我维持。通过构建这样一个现实的乌托邦,罗尔斯力图世界至少在有可能实现人类有价值的集体生活的意义上是善的。这是与正义的实际政治相关联的,并且它还坚持认为,从实现的角度看,一种根基良好的信念能够使我们与这个世界相协调。只要我们有充足的信心相信人间自我维持和正义的社会秩序确实是可实现的,我们就可以希望自己或其他人总有一天在某个范围内实现它,并且为这一目标而努力。
罗尔斯强调正义是至高无上的,它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正如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美德一样。不管一个理论怎样精致或简洁,如果它不是真的,那就必须抛弃它或修正它;同样,不管法律和制度是怎样有效而巧妙的设计,如果它不是正义的,就必须改革和废除。他同时强调“每个人都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即使作为整体的全社会利益也不能小视之。”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使我们忍受一种不正义只能是在需要它来避免另一种更大的不正义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正如允许我们默认一种由错误的理论的唯一前提是尚无一种较好的理论一样。
为了使其现实的乌托邦得以成立,罗尔斯基于社会契约理论巧妙的设计了一种可以甄别个人利益的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他把这种无知境界(situation of ignorance)描述为契约的原初状态(original position)。他假定,契约各方都居于无知之幕的背后。他们由于不知道各种不同的选择将如何影响他们各自的特殊利益,因而不得不仅仅在一般考虑(general considerations)的基础上对各种原则进行评价。第一,没有人知道他在社会中的位置,他的阶级出身或社会地位,他也不知道他在自然资财与自然能力的分配中的运气如何,也不知道他的理智与力量的情形如何;第二,也没有人知道他的善的观念是什么。不知道他的理性生活计划的特殊细节,甚至也不知道他的各种特殊的心理特征,如对冒险的厌恶,对乐观或悲观的不同倾向等;

第三,虽然契约双方都不知道他们自己社会的具体情况,但他们却知道有关人类社会的一般事实。这里的一般事实指的是政治事务和经济理论原则,社会组织的基础和人的心理学法则[32] 。
罗尔斯基于以上的“原始协议”,在《正义论》中反复论证了下述两个基本原则:
“第一个正义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想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平等自由原则)
第二个正义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33] 。
这两个原则的要义是平等地分配各种权利和义务,同时尽量平等地分配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和负担,坚持各种职务和地位平等地向所有人开放,只允许那种能给最少受惠者带来补偿利益的不平等分配,任何人或团体除非以一种有利于最少受惠者的方式谋利,否则就不能获得一种比他人更好的生活。所谓“作为公平的正义”即意味着正义原则是在一种公平的原初状态中被一致同意的,所达到的是一种公平的契约,所产生的也将是一公平的结果。另外,罗尔斯认为第一原则应优先于第二原则,第二原则中的公平机会原则又优先于差别原则。分别称之为“自由的优先性”与“正义对效率和福利的优先”。
就正义这个问题,有学者还作如下之论述。正义一般可以分成以下三个观点:平等(狭义正义),合目的性(依其他术语为社会或共同福祉正义)以及法律安定性(法律和谐或和平)。就平等而言是涉及正义的形式,而合目的性涉及正义之内容,以及就法律安定性则是涉及正义的作用。[34] 。
(三)、正义的现代意义
正义纳入现代,就笔者从身边的感受来说,它不被觉得陌生就是觉得太过遥远,甚或是一种不合时宜的奢华。正义感不是被人们所推崇,反倒成为一种笑料。“人不为己,天殊地灭”,“人人为我,我为人人”也似乎成为一种司空见惯的生活方式。有些人为了达到自己的某种“目的”而不择手段地去“践踏”了别人的“目的”。
之所以如此,我想这是有一定原因的。就我们国家而言,由于传统性的“熟人”社会、“关系”社会,使得人们在解决问题或面对某种竞争时,熟人与关系成为首选的手段。这无疑会造成两方面的结果:第一,现实的不平等。致使那些没有关系、没有熟人的但又相当优秀的人失去了很多本来属于他们的机会,让他们在沮丧的同时也埋下了不良的种子。第二,从受益方来说,熟人好办事的观念使得其在未来的道路上更加注重这一点,从而使得不良之风更加肆虐横行。
由此看来,社会如此并不足为奇。且笔者也承认在短时期内是无法改变的,因为包括笔者自己在内的绝大多数人都曾“受益”过关系或熟人。那么在这种环境下再提正义似乎就显得苍白无力了呢?其实不然。正义的核心是在于满足他人的合理需求,重点是在他人,而非自己。因此,旨在“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正义恰恰是“治疗”这种“慢性病毒”的一剂良药。

6 正义何以可能:平等与自由的冲突及求解

(一)、平等与自由的冲突
一、平等与自由的地位
以上各部分,笔者只是从正义、平等、自由各自独立的角度进行阐述和自我体会,而没有结合起来作一分

正义之平等与自由解读/田景仲(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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