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存桌面快捷方式 -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凹丫丫旗下网站:四字成语大全 - 故事大全 - 范文大全
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大全 >> 法律论文 >> 法学理论论文 >> 正文

正义之平等与自由解读/田景仲


析。而事实上,作为正义的两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平等(equality)和自由(liberty)之间存在着既相独立又不可分割的复杂关系。
我们知道,平等与自由是人类在群体性与相互交往中在精神层面形成的两大基本价值目标,人类千百年来的向往的诸多价值都不过是这两大基本价值的派生的正义问题,对我们在社会生活中自觉地遵循应然的基本价值目标,进行生活秩序的种种安排,确定法律控制的基本走向都是大有裨益的。正如卢梭所述:“如果我们探讨,应该成为一切立法体系最终目的的全体最大的幸福究竟是什么,我们便会发现它可以归结为两大主要的目标:即自由与平等。”[35] 。
二、平等与自由的冲突
有学者指出:“两者的基本取向应该说都集中在人们对与自己的生存与发展密切相关的物质财富的分配和占有的态度上,只有基于基本的物质生活需要的行为准则及价值观念才是实实在在的东西——人们全力追求自己的利益和幸福才是生活的根本原则和最终目标。平等表现为个体在群体生活中要求与其他成员一样均等地享有一份财富(弱者们希望从强者手中分得财富),而自由则更多的表现为个体乞求合情合理的占有通过自己的努力和奋斗所获得的成果(强者们并不会乐意向弱者出让利益)[36] 。
不难看出,虽然自由与平等两者对于人类之生存必要性和共存性,但同时也不免闻到了两者之间的火药味。进一步分析,由于平等是以塑造权威和剥夺强者利益为前置条件的——否则竞争中的胜者是不会自动出让利益以实现真正的平等;而求自由恰恰又是以消灭权威(这也是民主政治的直接要求,政府的必要管理并不等同于这里所说的权威)和自由占有财富为前提的——否则谈何自由自在的创造呢?于是这两者之间就形成了一种难以解决的悖论:一个社会若以平等为最高价值目标,则势必牺牲个人的自由和创造为代价,社会最终将由于助长人的惰性而陷于停滞甚至会导入灾难性的局面;而社会若以自由为价值最高目标则无法保证人与人之间实体利益上的平等,社会就呈现疯狂的竞争状态,而致使财富出现巨大的两极分化。一个社会若以自由为唯一目标则将自我毁灭。因为自由竞争的规律性发展便是强者恒强,最终强者“吞食”弱者,以致社会解体。这是自由本身存在的悖论。
我们知道,自由是一个人能够在不受阻碍的情况下活动的空间,其作用是防范公共权力及他人对个人的侵害。因此,其终极的价值取向指向的是公民个人。这种价值取向要求政府的功能主要应局限于消极地保护个人权利,要求政府管的越少越好。因此,自由就是免于被强制去做什么的形态。但是由于平等涉及人与人之间的某种社会比较,因此更多地指向社会结构中的社会关系,其终极的价值目标在于实现社会公平,而由于每个人在能力和条件上的差异,必然存在财富、地位、权力占有的不平等,这就要求政府扮演积极的角色,干预社会分配。即要求政府依据平等原则加以再分配,这就必然会影响到某些人的自由。从具体的现实生活中,我们是不难体会到这一点的。不仅如此,就我们单独一个人在完成一件小事的时候都会体会到,你不能完完全全地自由自在地运用你所想到的方法,因为在运用某种手段达到目的的过程中,还得基于平等的思想“缰绳”止步于侵犯别人权利之际,也就是说你不能因为想达到自己的目标而自由地“践踏”了别人的同等权利。与此同时,两者的对立还通常表现在另一不被人们所注意的生活事实,那就是在不平等的情况之下,却有着大量自由元素的存在。这主要表现在身份出生方面。正如罗尔斯所言,贵族身份是一种极大的便宜,它使一个人在十八岁上就出人头地,为人所知并受人尊重,就像别人要到五十岁上才配得上那样,这就不费力的赚了三十年。然而,即使这样,人们特别是那些出生贫寒之家的人

们仍然自由自在的生活,全然不顾这种极大不平等的存在。当然有人会说任何人都无法选择自己的父母,还是任命算了。但我想这至少是一种形式上的对立。
三、平等与自由的选择
那么如何处理自由与平等之间的关系?这就与不同价值取向、不同学术背景有关系了。大多数右翼学者都认为,自由与平等是相互冲突的理想,你只能在两者中择其一。而且,当这两者冲突时,应当选择自由而抛弃平等。大多数左翼学者则相反,他们要么认为,对自由与平等界定得当的话,他们之间不会有冲突,要么认为如果有冲突,自由应让位于平等。前者代表有自由至上主义者代表诺齐克和哈耶克。如诺齐克强调:每个人都是他身体的合法拥有者,只有自己才有权支配自己的生活,自由以及通过对自己能力的运用而获得的正当的财产,因为它们只属于你而不属于他人。强调自由而摒斥平等。后者代表人物是平等主义者德沃金。他强调一个理想的社会是致力于平等的社会,政府必须关心它统治下的人民。自由其实可以用平等来解释,某些自由可以因为平等而放弃。
笔者以为,西方学者对于自由与平等论争有着各自不同的出发点和立足点。自由至上主义代表资本主义上层社会,为了保护他们自己的特权地位而更加重视个人自由;平等主义者则代表中下阶层,他们不满足于自己的经济地位,更不满上层社会的特权,因而希望运用国家的权利,通过各种福利措施,给他们以更多的公正和社会平等。然而,现代社会的实践已表明人类已摆脱了在绝对自由与绝对平等之间二元对立的思维方式。在寻求一种协调二者的现实途径方面,问题不在于有没有自由或平等,而在于更偏重于那一方,在于以什么方式,怎样具体协调二者。承担社会再分配功能的国家,作为一种管理机器,一旦出现以后便会获得一种相对独立存在的属性,民主国家代议制的多数裁决制度也存在着一种在多数人乃至整体的名义之下对个人权利侵犯的可能,民主决策也未必是公正的,它也有可能成为一种多数人的暴政。国家社会生活中不能以功利主义为原则,不能以社会利益总量的增加为理由来侵犯个人的基本自由权利。社会正义要求平等和自由都应该被重视和实现,因此问题的关键就是如何解决平等与自由的冲突,使得两者都可以实现,即正义何以可能?
(二)、正义之可能:平等与自由得兼
一、可能性
为了解决平等与自由的冲突,为当代多元化社会里自由、平等的公民达成合作协议提供一个价值基础,罗尔斯提出了其著名的两个正义原则(参见本文第四部分)。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之间并不是简单的罗列,而是具有词典式次序(lexical order)关系,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第一个正义原则适用于处理社会制度中的公民平等自由问题,它不允许以最大多数人的利益为借口否定每个人拥有平等的各项基本自由;罗尔斯强调基本自由具有优先性:“自由的主张首先应该被满足。”只有自由的主张获得满足之后,其它原则才能发挥作用,即自由必须优先。他指出,“自由的优先性意味着自由只有为了自由本身才能被限制。” 而一种不够广泛的自由必须加强由所有人分享的完整自由体系,一种不够平等的自由必须可以为那些拥有较少自由的公民所接受。
不难看出,在罗尔斯的基本自由概念里,“自由”实际上属于古典自由主义所推崇的那些基本自由,即人身自由、言论自由、政治自由,但是与众不同的是,经济自由即财产权并没有被强调,所以后来他将所提倡的自由主义称为“政治自由主义”。基本自由是对所有人都平等的自由,任何人都可以享有,但必须受到他人享有自由范围的限制,平等只不过为自由确立了边界与限度而已,因此与其说第原则是平等原则,不如说更加肯定了政治自由的首要性。
第二个正义原则用来处理有关社会和经济利益的不平等问题,使之“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如果国家和社会为公民提供了大致平等的初始条件和资源,如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障制度,使其能够在维持生存的基础上提高社会参与能力,那么每一个人都有可能达到向所有人开放的地位和职务所要求的标准,就实现了机会平等。在罗尔斯的正义原则里不平等只容许存在于经济领域,因为经济领域即使存在一些不平等,只要已经向最不利者提供额外的关照和帮助,以补偿其先天和后天的缺陷,那么经济自由就不会对社会正义产生什么严重威胁,反而可以激励更多物资和精神产品的创造,促进社会发展,最终有利于所有公民。在现实社会中,总有处在最不利者地位的公民,如果各种公共政策能够帮助其提高生存能力,那么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最不利者的底线实际上在提高,那

正义之平等与自由解读/田景仲(第5页)
本文链接地址:http://www.oyaya.net/fanwen/view/174443.html

★温馨提示:你可以返回到 法学理论论文 也可以利用本站页顶的站内搜索功能查找你想要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