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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村民自治对乡镇机构改革的影响/欧阳昆仑


和村民会议的自治权力实际上被悬空。根据广东省委宣传部和广州市社会科学院的一项调查,在广东全省,1999年底实行村民自治制度的村共有22056个,其中,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交叉兼职的占53%。在未实行交叉兼职的村,村支书同村主任往往在工作中产生矛盾。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交叉兼职是现在解决“两委”关系不协调问题比较普遍的做法,其中山东聊城市的做法被引为典型,山东聊城市在解决村委会和村党支部之间的关系问题上的做法是:村党支部书记必须以候选人的身份参加村委会主任的竞选。当的票率未能超过半数以上的,意味着不被群众欢迎,将在党内被罢免支部书记职务。该职务由当选为村委会主任的人兼任。如果选出的村委会主任不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村支书一职暂时空缺,等该村委会主任入党后兼任。
在实行村民自治制度以后,农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关系出现不协调甚至对抗性矛盾的原因很多,有公众认同感上的差别,《村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年满18周岁的村民,部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根据这一规定,使每个成年的村民都享有直接选举村委会干部的平等权利。村委会成员是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是民主选举,具有广泛的民意。本来应该具有广泛民意的村党支部,现在却相反了,这应该引起我们执政党的高度重视。此外,我认为主要的原因还是一部法律两种解读和乡镇对村民委员会的管理方式。《村组织法》已经明确规定了村公共事务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然而,一些地方党的农村基层干部习惯于过去党的一元化领导模式,村党支部因村公共事务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而困惑而不安,去找镇党委,镇党委也发现自己的领导核心作用权力被削弱,他们找不到自己的位置。于是他们充分利用《村组织法》第三条之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利用了人们对“党的领导”和“领导核心作用”的理解存在片面性和偏差,让镇党委、村党支部等基层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不尊重村委会应有的法定权利(因而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关系问题也会间接表现为村委会与乡镇党委的关系问题)。乡镇党委和政府在推行政务、指导村务时理所当然地把村党支部当作自己天然的依靠对象和忠实的“嫡系部队”(乡镇党委和政府与农村党支部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将村委会当作怀疑对象和“异己力量”(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在农村两套班子中搞亲疏关系,阵线划分,人为地制造两委对立。
为什么村委会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交叉兼职后两委对立会几乎消失的呢?我认为直接原因是乡镇对村委会间接控制加强了,气顺了。因为交叉任职选出来的村委会主任最终还是村党支部书记,最终还是我们乡镇(党委)政府管。乡镇党委(乡镇长一般任乡党委副书记)通过对村党支部的有效领导,来间接地“领导”而不仅仅是“指导”村委会。一般来说,在每一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之前,都要先进行村党支部的换届选举,根据《党章》的规定,村党支部一般都是通过全村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但乡镇党委不仅可以推荐村党支部书记候选人,而且由乡镇党委提名的村支部书记候选人,落选的可能性很小,即使落选,乡镇党委也可以通过直接任命或通过另外推荐候选人,以保证合乎其意愿者当选。这样的村党支部书记对乡镇党委有着很大的亲和力,比较自觉地贯彻乡镇党委的意图,包括对村委会的领导。《村组织法》所说的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指导关系,实际上变相的成了领导关系,因为乡镇长同时又是党委副书记,村委会接受乡镇政府领导就是接受党的领导!因而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关系问题也是村委会与乡镇政府(党委)的关系问题间接表现。
3、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问题
如果说乡镇政府对村委会与村党支部的关系问题的影响是间接的、隐现的。那么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可以说是直接的、明显的。2004年1月,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在播出一期名为《村官告状》的节目 ,则提供了一个更典型且颇值得深思的村民自治案例:
2002年8月,北京市房山区大石窝镇镇政府在惠南庄村小学主持召开了村委会和该村全体党员参加的特别会议,镇党委和镇政府宣布其研究决定:停止由该村民民主选举的村委会主任王华的工作,并停发其工资。镇党委和镇政府的理由是“王华不称职,目前村民还没有觉悟起来,不可能联合起来罢免王华,如果让王华这样的干部继续任职,势必会损害的老百姓的利益,后果将不堪设想。为了避免给集体造成更大的损失,镇党委、政府只能这么做”。但村官王华和部分村民却认为:作为尚在任期内的村委会主任,王华是村民通过合法程序的民主选举合法产生的。根据《村组织法》,村民委员会是农村村民的自治组织,它跟镇政府之间具有相对独立性。村委会主任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的,因此村委会主任和委员都只对村民负责,法律并没有要求村委会主任对上级政府,对行政机关负责。如果村民认为村委会主任和委员不称职,只能由村民来启动罢免程序,《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这方面有明确的规定。因此,镇党委和镇政府无权单方面罢免村委会主任。2003年1月,王华以大石窝镇党委和镇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为由,向北京市房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3个月过后,房山区人民法院向王华出具了“不予受理”裁定书。理由是:只有人身权和财产权被侵犯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民主自治权利受到侵犯不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因此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一晃一年过去,大石窝镇党委书记说,“目前惠南庄很稳定,事实证明他们没有做错,下一步,镇里将尽快启动罢免程序来罢免王华”。而王华则表示将向上一级的人民法院申诉。但此时,王华的村委会主任“任期”已经快满了。
在京城边上的村官王华算是很有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但他仍然遭遇了镇党委和镇政府如此“处理”,此案例值得人深思的地方很多,它比较有代表性的反映了,村委会制度在现实运行中普遍出现的问题,即村委会与乡镇党委和政府的关系问题。在实践中,仍有许多乡镇政

府把村民自治组织——村委会当作事实上的办事机构,看成推行政令的工具,不愿支持村民自治,甚至妨碍村民自治。这主要表现为乡镇政府不愿放弃对村委会实行直接管理的权力:
(1)干预村委会“直选” ,乡镇干部往往利用种种“理由”:“乡镇没有了任免权,民选的干部会不听话,不利于工作开展”、“农民素质低,没有民主选举能力,村委会直选是行不通的”、“村委会直选可能出现好人落选,坏人当选”。因此他们在指导村民选举时,不按程序办事,有的甚至故意在一些关键环节上做手脚、留漏洞。有的镇政府干脆就指定了村委会。
(2)控制村干部的工资。就是村干部的工资由乡镇根据村干部完成乡镇下达的任务(如收缴税费、计划生育、达标竞赛)情况决定。这样做,违背了《村组织法》关于村干部的工资应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规定;不利于培养村干部为村民服务的意识和村民行使对村干部的监督权。
(3)控制村财政。实行村财乡(镇)管。这是被不少地方推广的经验,现在许多乡镇设有经管站这一机构专门管理村级财务。这种体制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村级财务混乱,但侵犯了村民自我管理村级财务的权利,不利于调动村民和村干部民主理财的积极性,而且一旦出现村级不良债务,村干部还容易把责任推给乡镇,激化农民与乡镇的矛盾。
(4)心知肚明,村务公开半透明。《村组织法》规定,村委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镇政府或县级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但乡镇干部出于种种原因,使村务公开半透明。不透明的有干部下村吃、喝、拿要的,有因村务公开问题引起干部被处理的,有的村务是村和乡镇四出筹集来“公分”的私房钱的(这是取消农业税后的新方向),还有的担心村务公开使村里的每笔开支都置于村民监督之下,会挫伤村干部的积极性的。
(5)直接干预农民的生产、经营和农村公益事业建设。有的用行政命令方式直接规

刍议村民自治对乡镇机构改革的影响/欧阳昆仑(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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