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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与法制:虚拟与现实的对话


 本报记者王锋

  目前我国互联网法律法规规章名目

  1.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25日)

  2.关于互联网中文域名管理的通告(2000年11月信息产业部)

  3.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2000年11月信息产业部)

  4.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11月信息产业部)

  5.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2000年11月1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6.中文域名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7.网站名称注册管理办法(2000年9月1日)

  8.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00年9月1日)

  9.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9月1日)

  10.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00年9月1日)

  11.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教育部2000年6月29日)

  12.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暂行办法(信息产业部2000年4月25日)

  13.关于加强对教育网站和网校进行管理的公告(教育部2000年4月20日)

  14.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2000年4月26日)

  15.关于音像制品网上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化部2000年4月)

  16.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中国证监会批准)

  17.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2000年1月国家保密局发布)

  18.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5月20日修正)

  19.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年12月28日通过)

  背景提示 :网络时代的到来,对传统的法制带来了巨大冲击。网络世界出现的法律问题,让负有沉重使命感的专家学者们忧心忡忡。最近社科院法学所与中国法学会联合举办互联网法制建设研讨会(传媒与法律论坛之一),特邀中外法学专家、新闻学者、传统媒体、网络媒体及相关政府部门的代表,针对互联网对现代法制的冲击和挑战、网络时代的宪政问题、表达自由与传媒立法、网络环境的版权隐私权保护、网络犯罪与网络管制等问题展开研讨。今从中撷取部分以飨读者。

  网络世界的“饿狼传说”:中国互联网在缺乏法律规范的情况引进外资就等于引狼入室,中国本土投资与国外投资在网络界的竞争等于与狼共舞,实力悬殊的拼杀结果可能是被狼吃掉。

  最近几年中国互联网业的火爆发展较美国本土毫不逊色。国外在中国互联网业的风险投资越来越多,中国的互联网公司争先恐后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你来我往,出尽风头。2000年中国网络界历尽风雨飘摇,正在期盼春天的光临。且不谈网络新贵一夜身价上亿的致富新理念,还是互联网本身带来的足不出户、一网阅尽天下的便利,毕竟中国的互联网时代到来了,并且来势迅猛。在互联网的发展中,中国已排名世界第八,从国内情况看去年中国已拥有计算机350万台,有近1600多万人上网,并可能在3-5年后成为世界最大的互联网大国,市场发展潜力依然巨大。

  与互联网的蓬勃发展相比,中国互联网业的法律规范现状显得不尽人意。中国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教授田捷坦言目前互联网的法律规范现状:首先中国政策规定在加入WTO之前,禁止国外投资进入互联网领域,但这一政策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存在的大量灰色地带,显然国外投资已“暗渡陈仓”,大量涌入互联网业。其次,国家规定中国互联网公司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须经中国证监会和信息产业部批准,但大量网络公司的上市没有履行批准手续。第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不准在线讨论国家机密并要求网络公司在技术上监控BBS和聊天室,但作为商业运营公司无法确定何为国家机密,ISP在技术上也无法监控BBS和聊天室,这种缺乏技术支持的政策法规缺乏可操作性。第四,关于国外公司进入互联网界的法律法规至今没有出现。每天都有国外投资的公司出现,无法可依,政策不明。国内投资不愿投,国外投资冒着风险进入,这些冒着风险进入的投资往往不很规范。在这种国家政策不明确,法律缺位的情形下,我们引进外资如同其他行业形容的就好比引狼入室,觉得外国投资与中国投资的竞争是与狼共舞,如果我们的资金管理人才不如国外投资者,最后的比拼结果很可能是被狼吃掉。

  传统法治是基于主权与国家的存在,面对开放的无国界的互联网时代,我们可能需要一套崭新的互联网法律体系,传统法已很难适应新要求。

现代法治是工业文明的产物,而互联网使信息成为最大资源,必然导致信息文明时代的到来。在没有时空界限的虚拟世界,现实的传统法能否适应新要求新现象?我们要制订一套超前的网络法律新体系吗?澳大利亚公民在美国网站发表有损中国利益的言论,谁有司法管辖权,适用何国法律,法院判决如何执行?又如电子商务中,我国税法如何克服网络交易的无纸化,实现有效的监控,电子票据怎样定性?互联网作为一种声像文字相结合的新的社会形态,怎样定性?是电视电台还是新闻出版媒体?显然既有的中国法律难以解决此问题。社科院法学所周汉华副研究员谈到互联网对法律的挑战时,认为有两个问题应予关注,首先,互联网时代的法律是一套新的法律还是传统的法律。传统法是否适用于互联网存在很大疑问,有一点是肯定的,即传统法要想适应新现象就必须予以修改,但不是不可能出现崭新的互联网法律体系。自从罗马法的基本原则确立以来,私法领域基本没有太大变化,私法领域对新现象仅作调整也可适应发展,但是受文明冲击最大的是公法领域。至于未来的互联网法律规则,是类似于国际法的自治规则。这些规则的制订是由网络界自身参与的国际组织来完成,而不是由某个具体的民族国家完成的,并采用技术性的强制方式来保障规则的履行。这种互联网法律会更富效率,更利于跨国、跨主权的范围的遵守。网络法律的覆盖面越来越大,注定成为一种未来的最主要的法律形式。其次,网络立法的目的是管住管好,还是合理规置。管住管好,一切尽在掌握是任何统治者求安全的本能心态,但希望以立法者的智慧来约束技术的发展是会落空的,因为连最富智慧的电脑专家也难以预测互联网的未来发展。

  与此相反,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副研究员唐广良认为网络时代存在的信用问题、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公民隐私权问题、淫秽反动内容的宣传、国家机密的保护,都是在传统法治时代都有的法律问题,因此不单单是由互联网带来的问题,只不过借助了一些新手段,或是网络的出现更凸现了这些问题。另外网络案件的跨国界性也不是网络所独有的,像打私贩毒等大案都牵扯到主权国家判决的执行、承认和证据的搜集问题。像网络除空间是虚拟的,其他都是实在的,互联网并没有带来任何全新的东西,故所有传统法律规则都可以适用于互联网。不管网络如何发展,人始终是法律的主体,法律都要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互联网只是一个新现象,只需对现有

法律进行调整,无需制订一套新的法律体系,取代传统法律体系。因为简单来说,网络纠纷的解决最终还需主权国家的努力,各国政府的配合。

  网络立法限制与言论自由宪法保护的悖论:网上大量宣传色情、种族、暴力的内容应予限制,还是视为一种网上表达自由应予保护。各国莫衷一是。

今年4月,法国互联网用户发现在雅虎驻欧洲分支网站上有纳粹物品拍卖,其中包括宣扬种族主义的纳粹书籍、印有党卫军徽章的T恤、征兵公告及希特勒的水彩画等。2000年11月20日巴黎法院已作出裁定,雅虎必须尊重法国法律,要求雅虎90天内采取有效过滤措施禁止法国网民进入有关拍卖纳粹文物的网站,否则每超过1天罚款10万法郎。在巴黎法院的审理过程中,雅虎辩称雅虎业务由美国政府管辖,并根据美国宪法享有言论自由,纳粹物的网上拍卖不能被限制;在技术上由于网站无法确认访

网络与法制:虚拟与现实的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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