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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案监督若干问题的研究/何国榆法律论文网


公安机关在同一案件事实的认识上存在分歧。对有些案件,公安机关认为可不作为犯罪处理,造成以罚代刑。这在卖淫、嫖娼、拉皮条、赌博等案件的处理上比较常见。
六、加强检察机关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首先,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开展刑事立案监督,必须处理好监督与配合的关系,在配合中监督,通过监督更好地配合。对公安机关的监督是刑事立案监督中的重点。实践证明,凡是与公安机关协调配合比较好的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工作开展就顺利,反之工作就打不开局面。加强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协调,主要通过联合制定工作规则等方法,弥补立法上的缺陷,建立良好的工作环境,推进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有效开展。建议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文,要求刑事立案主体移送发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撤案决定书等文书材料备案审查,使得检察机关从源头上把握立案监督有法可依。具体处理上可以依托互联网,允许检察机关进入公安网查询立破案情况,也可以实行网络传递,各单位在资料备份存盘的同时发送电子邮件、信息给检察院。
其次, 加强和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配合,统一认识。可以以联合行文的方式要求各级国税、地税、工商、质量技术监督、药监和烟草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时,须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同时报检察机关备案。对行政执法部门已经移送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的案件线索,检察机关将依法行使立案监督权。这样在拓宽了案源渠道,也保证了案件的质量。
再次,争取党委、人大的支持。在立案监督中,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发出的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通知立案书及有关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文书同时要及时抄报给同级人大常委会、政法委员会,在遇到困难时及时请示汇报,请他们出面解决问题。特别是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各界都在关注的案子,争取上级的支持,又快又好地完成立案监督工作。
七、健全立案监督的内部工作机制
建立刑事案件备案审查制度。公安机关对受案、决定立案或不立案、撤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及时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不立案决定书、撤案决定书报送同级检察机关负责刑事立案监督的部门,对决定不立案和撤案的案件,还应报送案件的卷宗和其他主要证据材料。检察机关负责立案监督的部门应将受案、决定立案案件的有关法律文书登记、编号、建档;对决定不立案和撤案的案件,通过审查上述备案材料(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审核其不立案、撤案的理由是否成立。对其中确系应当立案侦查而作不立案处理的案件,应发送《立案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撤案不当的案件,应发送《恢复立案通知书》,通知恢复立案。
建立案件跟踪催办制度。检察机关对于已发出上述《立案通知书》、《恢复立案通知书》及各种纠正意见的案件,应限定具体的执行期限,并派员跟踪监督落实情况,催办执行结果。建立案件复查制度。检察机关对同级公安机关受案至侦察阶段的各类案件应组织人员定期、不定期地进行复查。其方法是,将公安机关的备案材料、群众来信来访材料与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材料相对照,从中发现漏报的各类案件。发现漏报案件后,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并对案件进行登记。对于有问题的案件,按上述第一项制度中的有关程序、规定办理即可。建立立案监督部门自行立案侦查的强制性监督制度。检察机关针对已向公安机关发出立案和恢复立案通知,及责令侦办的各类案件,其限定的执行期限已至,公安机关仍拒不执行的,应对案件直接立案侦查,并移交审查起诉,以纠正其违法决定,维护法律的尊严。
尝试由监所检察部门行使执行环节的立案监督权。虽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罪犯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的立案监督权的归属没有明确规定,但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重新明确监所检察部门办案范围的通知》中规定“监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服刑罪犯又犯罪案件、劳教人员犯罪案件,由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工作”。既然监所检察部门有对服刑罪犯又犯罪的审查批捕权,就应当享有类似于审查逮捕部门的“立案监督权”,即监所检察部门应享有对服刑罪犯再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权。此外,从立案监督原则看,立案监督的原则是“依法、准确、及时、有效”,监所检察部门因业务关系与服刑罪犯接触较多,监外执行期间罪犯的活动也大多在监所检察人员的监督之下,若服刑罪犯再犯罪应当立案,而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或者不应立案而立案的,监所检察人员就能及时发现,便于及时监督,而这些便利条件是审查逮捕部门所不具备的。
八、关于设立立案监督专门机构设想
科学、合理、高效的机构是刑事立案监督的组织保障。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72、373条之规定,检察机关的刑事立案监督职能分别由审查逮捕部门和控告申诉部门行使(审查逮捕部门主要负责监督在审查批捕工作中发现的刑事立案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控告申诉部门主要受理当事人对刑事立案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申诉)。这一体制虽有其合理的一面,但也有诸多不足,刑事立案监督是独立于侦查监督、控审监督之外的一种法律监督形式,其性质、对象、措施等与其他形式的法律监督有根本的不同。将本该由一个专门部门行使的独立职能人为地割裂开来,混淆了立案监督与这两种监督的界限,降低了刑事立案监督的法律地位,既不利于刑事立案监督活动的开展,又分散了刑事侦查监督和刑事控申监督的力量。
因此,设立专门的刑事立案监督机构,行使刑事立案监督权,实际负责刑事立案监督工作。这是刑事立案监督的组织保证。同时,我们可以规范以下步骤:1、刑事立案主体立案后,要将刑事案件立案登记表三天内抄送人民检察院备案,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审查。2、在刑事立案监督的各个环节要以书面形式进行,并规定统一的法律文书。3、在乡镇和刑事案件多发地区设立刑事立案监督联络员,为人民检察院提供刑事立案监督线索,拓宽刑事立案监督渠道。4、建立刑事立案监督的听证制度,让刑事案件当事人了解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和程序,提高刑事立案监督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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