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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检察机关处理涉法上访的对策/黄定威法律论文网


略论检察机关处理涉法上访的对策

黄定威


前 言
涉法上访是指一些在已经或应当被执法机关及司法机关,或者是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中,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对于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作为或不作为所提出的申诉和控告未能如愿的,转而向法律监督机关、上级机关投诉,或者寻求法律程序之外的请愿活动。由于涉法上访案件反映的问题主要涉及国家司法的权威性、严肃性、廉洁性、公正性,司法的效率与公平的问题以及社会纠纷与矛盾的解决机制问题,故其成为了政法工作的重中之重。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如何处理涉法上访问题就尤为重要。日前,高检院贾春旺检察长就此向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强调,“要加大解决涉法上访案件的力度,切实抓出实效”。涉法上访问题能否得到较好的处理,关系到社会大局的稳定。因此,有必要对处理涉法上访的对策及建立相关的长效机制等问题进行探讨。

一 、 树立执法为民意识,坚持以人为本

几千年来,老百姓仰仗官家主持公道、化解冤屈是根植于他们骨子里的一个传统。这种文化传承至今,便是上访鸣冤,也就是我们亟待解决的涉法上访。虽然上访作为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一项权利,然而在现实中却经常遭受各种限制、剥夺与无理的阻碍,使上访者被迫用其他非常手段,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正确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特别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保持安定团结的局面”。所以以什么样的态度对待群众的涉法上访,是检察机关处理涉法上访的首要问题。
在自身层面上,检察机关要努力提高检察队伍的政治素养和服务质量。检察干警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服务意识,不仅要充分认识到做好上访工作的重要性,更要加强业务培训,不断地提高协调能力。在过去的一些老观念里,一些检察人员潜意识地认为上访就是闹事、找茬,将上访人介定为刁民,他们往往戴着有色眼睛看待涉法上访,不问是非曲直,不分具体情况,对一切上访者都采取“一刀切”,厌恶、鄙视甚至利用各种手段将其拒之门外。基于政治文明的要求建立服务型检察院,培育服务型检察队伍的理念正与这种旧观念形成鲜明对比。服务意识要求检察官们始终保持高度的责任心,用自己的热情和干劲真心实意地、不带功利目的地去做服务于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好事、实事。面对新形势下处理涉法上访的艰巨任务,检察机关要在人员配备上向控申部门倾斜,可以专门配备具有丰富工作经验、年富力强的同志;还可推行专人值班接访制度,做到着装整齐、挂牌接待、举止文明、“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解决问题有回声”。政治素质过硬,业务水平高的干警轮岗到控申部门,充实了处理涉法上访问题的专门力量,在实践中收到了显著的效果。
在外在层面上,处理涉法上访要坚持以人为本,要努力为上访者营造优越的环境与创造合理的条件。有条件的控申接待室可以配置电脑触摸屏、投影仪、录音机、便民药箱、便民雨伞、沙发,张挂文明用语等。配置电脑触摸屏能让前来控告举报的群众根据自己的需要通过触摸屏了解、查询有关检察业务。配置投影仪可以让前来控告举报的群众观看有关反映检察动态、检察成果的VCD影碟,拉近群众和检察机关的距离。配置录音机的主要目的是在征得举报者同意的情况下对举报内容进行录音,以避免制作笔录的失误。设置便民药箱的主要目的是让前来控申举报不小心感冒发烧的群众能及时得到治疗。同时还可以设立候谈室,如遇来访群众多而接待人员暂时不足时,部分等待接待的群众就可以有一个良好的休息场所,也让满腹怨气的群众能在温馨舒适的环境里静心、安心、放心、舒心地控告或申诉。

二、 完善涉法上访机制,畅通息诉渠道

处理涉法上访问题是一项非常复杂和庞大的工程,必须要长抓不懈。检察机关能否发挥其法律监督的重要作用,为民做主,不在于具体为哪个公民或哪些群众解决了多少问题,而关键在于有没有一套控制和减少涉法上访的长效机制。
首先,要坚持和完善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检察机关实行首办责任制,把群众涉法上访的问题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解决在基层院,是经实践证明的减少重复上访、越级上访、久诉不息的一项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如实际操作中,通过实行《点名接访、预约上门接访制》和《后备等干部到控申科挂靠锻炼制度》等,架构“大控申”、“大首办”格局,不仅深化检务公开,更及时、有效地解决群众的难题;同时,向来访者发一份《反馈表》,内容包括有“检察院的接待人是谁、态度如何”、“检察院对您申诉、控告、举报的情况答复如何”、“您对检察院的接待工作有何意见和建议”等;然后将每一位来访者所反映的情况都记录在规范的表格当中,并给分管领导、检察长传阅,既保证领导对群众来访情况的及时了解,及时跟踪控申接待服务质量,对干部接访质量进行考评和约束;又严格地落实控申、举报工作岗位的首办责任制,真正推动涉法上访问题的有效解决。
其次,要不断完善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将领导接待群众上访变为定期巡回下访,认真向社会公布接待日的安排,指派专人负责,精心甄选,提前约访。针对群众反映领导难见、难找,因而想将情况反映给“一把手”的愿望常常无法实现的情况,为了方便前来咨询和举报的群众找到检察长,将检察长的办公室安排在门口,方便群众会见检察长。既密切联系了群众,又能详细了解案情,从而有利于接谈案件特别是疑难案件的解决。
再次,建立一套严格的、具有针对性与可操作性的案件质量管理体系。案件质量是关系涉法上访数量的重要原因,通过涉法上访,我们能够发现很多执法环节的质量问题。建立一整套严格有效的规范制度,追究因故意或过失行为影响办案质量的人员责任,从源头上堵塞可能出现涉法上访的诱因。这种体系既可严肃追究各业务部门工作中的渎职、失职行为,又可改变工作不负责任、办事拖拉、执法不公、造成当事人长期上访的状况。
最后,开辟处理群众涉法上访案件的绿色通道。针对重大疑难的涉法案件,定期召开公检法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多方联席会议,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包括“联合调查、联合听证、共同答复”等制度,最大限度的做好息诉工作。明确加大和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调解方面的职能,运用非诉说渠道处理涉法上访,努力化解社会矛盾。进一步加大刑事申诉案件的复查力度和刑事赔偿案件的赔偿力度,对经过复查认定是错案的,坚决依法纠正,该赔偿的尽快依法赔偿,增强检察机关的自我纠错能力。要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做好善后工作和保障赔偿决定的落实,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

三 加强联合职能部门,开展内外预防

两会期间,温家宝总理在回答新华社记者关于群众上访问题的提问时指出,解决涉及群众利益的问题,从根本上来说要靠制度,靠政策,靠法律。温总理的这席话,对于检察机关来讲,就是要在打击犯罪、保护群众利益上坚持惩治与保护并重,刑事与民事并重,实体与程序并重。要全面强化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加强对

刑事立案、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既防止打击不力,有注意保障人权。加强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监督,平等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海珠区院在控制和减少涉法上访问题上,实行控申联合批捕、公诉等刑检部门的力量,采取源头预防控制措施,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在对外预防控制上,深入开展检察引导侦查,对侦查部门发现、收集、固定、保全、完善证据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和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保证侦查取证工作依法、客观、及时、全面,确保准确、及时、有力地追诉犯罪;最大限度地保障刑事案件的控诉水平,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不断建立和完善促进刑事案件承办人相互交流和学习的各项机制,建立良好的侦诉协作关系。这就加强了对刑事案件在公安阶段立案和撤案的监督和制约,对侦查过程中的强制措施及可能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侦查行为的控制与救济。加大对刑事案件及行政案件的审判监督,及时了解影响较大、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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