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和受害同时存在——兼论“四四二”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策略/李旺城法律论文网
、网吧,让未成年人远离暴力、远离淫秽,营造一个未成年人舒心的学习、生活环境。
(四)系统预防“二条防线”——进一步完善立法环节,加强少年审判机构建设,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基本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思想道德建设的普法宣传来建立未成年人抵御犯罪的思想内在防线;外在防线是以社区为载体,以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团组织为阵地,建立三者的协同教育机制,加强对未成年人行为的直接监管和矫正工作。
1、制定并出台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加强少年审判机构的建设”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保证。我国虽然在1992年就实施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又在1999年实施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但未成年司法领域仍有突破的空间。如未成年人犯罪同成人一样都适用一个实体法和程序法,即《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而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专门程序法和实体法还没有。2003年,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顾秀莲同志提出“将加强少年审判机构建设,完善少年司法制度纳入司法改革的总体规划,要以少年审判机构的建设和少年审判工作的开展,带动少年司法的侦查、检察、辩护、法律援助、帮教等一系列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这给我们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提供了新的思路。同时我们也还要注重普法和加强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通过学习《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灌输基本法律规范,帮助未成年人守法观念和法律信仰的初步形成;通过对《宪法》、《民法》的学习,促进未成年人权利意识、诚实信用观念的形成;学习诉讼法,强化诉讼意识,树立新型的诉讼观念。
2、加强社区矫正、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监督管理和团组织先锋模范作用,给未成年人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研究表明,人的发展以及人的智慧的发展靠人们与周围环境发生相互作用而慢慢建构起来的,所以未成年人的周围环境对其成长起着重要作用。以社区为载体,由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领导,建立家庭、学校、社区的协同教育机制,可以很好掌握未成年人的思想动态,抑制其违法犯罪的诱因。同时,青少年的先锋队——团组织也应经常组织团干、团员青年到有关学校、居委会、乡镇、社区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讲座,适时的给团员未成年人以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爱情观、金钱观、公德观,引导他们做一名合格的接班人。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是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刑事责任中的未成年人具有违法犯罪行为人和受害人的双重身份和法律地位,因此必然平等地也应受法律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紧迫而艰巨的工作,只有在党和政府领导下,实行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综合治理,充分利用政治、经济、法律、行政、教育、文化等手段,不断改善社会风气,消除各种消极影响,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
* 家庭暴力是指父母及长辈对孩子的体罚和虐待行为;校园暴力是指学生间的暴力行为(如殴打、恐吓、勒索、戏弄、辱骂等),老师对学生的暴行(如不当或过度的体罚),学生对老师的暴行以及学生对学校的破坏行为。
* 调查的方式是针对2003年未成年人案件的160名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进行统计分析,对其提到的受害原因及犯罪动机进行归纳得出,此举的目的就是要了解和掌握未成年人的主要受害及犯罪原因。
参考书目:
(1)参见杨晓梅:《未成年人研究》,1999年第7期。
(2)参见康惠农、王汉林:《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控制问题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研究》,1999年第11—12期。
(3)参见康树华主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答问》。
(4)参见王培荫:《未成年人法律意识培养之我见》一文。
(5)参见徐卫东:《试析刑事责任中的未成年人》一文。
(6)参见许永强:《刑事法治视野中的被害人》,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第89-110页。
(7)参见陈毓文教授:《暴力环境与暴力少年:一个社会问题还是两个》一文。
(8)参见郭小锋:《建立“四化”机制,推进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维权工作》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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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系统预防“二条防线”——进一步完善立法环节,加强少年审判机构建设,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基本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思想道德建设的普法宣传来建立未成年人抵御犯罪的思想内在防线;外在防线是以社区为载体,以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团组织为阵地,建立三者的协同教育机制,加强对未成年人行为的直接监管和矫正工作。
1、制定并出台专门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加强少年审判机构的建设”是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保证。我国虽然在1992年就实施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又在1999年实施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但未成年司法领域仍有突破的空间。如未成年人犯罪同成人一样都适用一个实体法和程序法,即《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而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专门程序法和实体法还没有。2003年,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顾秀莲同志提出“将加强少年审判机构建设,完善少年司法制度纳入司法改革的总体规划,要以少年审判机构的建设和少年审判工作的开展,带动少年司法的侦查、检察、辩护、法律援助、帮教等一系列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这给我们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提供了新的思路。同时我们也还要注重普法和加强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通过学习《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灌输基本法律规范,帮助未成年人守法观念和法律信仰的初步形成;通过对《宪法》、《民法》的学习,促进未成年人权利意识、诚实信用观念的形成;学习诉讼法,强化诉讼意识,树立新型的诉讼观念。
2、加强社区矫正、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监督管理和团组织先锋模范作用,给未成年人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研究表明,人的发展以及人的智慧的发展靠人们与周围环境发生相互作用而慢慢建构起来的,所以未成年人的周围环境对其成长起着重要作用。以社区为载体,由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领导,建立家庭、学校、社区的协同教育机制,可以很好掌握未成年人的思想动态,抑制其违法犯罪的诱因。同时,青少年的先锋队——团组织也应经常组织团干、团员青年到有关学校、居委会、乡镇、社区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讲座,适时的给团员未成年人以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爱情观、金钱观、公德观,引导他们做一名合格的接班人。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是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刑事责任中的未成年人具有违法犯罪行为人和受害人的双重身份和法律地位,因此必然平等地也应受法律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紧迫而艰巨的工作,只有在党和政府领导下,实行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综合治理,充分利用政治、经济、法律、行政、教育、文化等手段,不断改善社会风气,消除各种消极影响,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
* 家庭暴力是指父母及长辈对孩子的体罚和虐待行为;校园暴力是指学生间的暴力行为(如殴打、恐吓、勒索、戏弄、辱骂等),老师对学生的暴行(如不当或过度的体罚),学生对老师的暴行以及学生对学校的破坏行为。
* 调查的方式是针对2003年未成年人案件的160名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进行统计分析,对其提到的受害原因及犯罪动机进行归纳得出,此举的目的就是要了解和掌握未成年人的主要受害及犯罪原因。
参考书目:
(1)参见杨晓梅:《未成年人研究》,1999年第7期。
(2)参见康惠农、王汉林:《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控制问题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研究》,1999年第11—12期。
(3)参见康树华主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答问》。
(4)参见王培荫:《未成年人法律意识培养之我见》一文。
(5)参见徐卫东:《试析刑事责任中的未成年人》一文。
(6)参见许永强:《刑事法治视野中的被害人》,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第89-110页。
(7)参见陈毓文教授:《暴力环境与暴力少年:一个社会问题还是两个》一文。
(8)参见郭小锋:《建立“四化”机制,推进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维权工作》一文。
《未成年人犯罪和受害同时存在——兼论“四四二”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策略/李旺城法律论文网(第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