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网际网路兴起之政治经济学分析
软体等方面,也都在全球主要的工业国家当中,呈现出高度的成长与集中性,为这些国家带来新的商机与发展。1996年的世界主要资讯国硬体工业产值,都反应出成长的状态。
其次,就网际网路伺服器全球各区域成长的情形来看,虽全球各地区均有成长(如全球七大区域合计从1994年的246万台、1995年的486万台,增加到1996年的804万台),但主要的网路伺服器仍集中在北美及西欧二大地区。如表二所示,1996年的全球伺服器座落在北美地区的有511万个,占所有的63.57 %、西欧地区有206万个,占25.61 %、亚太地区有69万个,占8.6 %、以及其他四个地区总共拥有18万个,只占2.25 %,显示网路发展高度集中在少数地理区域当中。
网际网路虽是全球化的商品,但受惠者却是少数的工业资本国家,从1980年代发展出来的「整合服务数位网路」(Integrated Service Digital Networks,简称ISDN)新传播科技的发展,即是一个由少数国家与供应商获利的显明例证。而网际网路浏览器软体的使用集中情形更是明显(见表三),由美国网景(Navigator)与微软(Internet Explorer)二大
公司所制造的浏览器,虽彼此所占市场互有消长,但他们共同所控制的市场,从1996年二月的77 %、1996年八月的91 %,一路成长到1997年一月的98 %,几乎囊扩了所有全球浏览器市场,其他较小公司却由原先的23 %的市场占有率,在短短一年内降低即到只剩下2 %,显示网路浏览器软体市场兼并之快速,已不是过去经验中所能想像的。依懋拉那(Mowlana, 1996:57)的观点而言,「新的科技形式所产生的新秩序,提供了少数掌控者在发展上的一个全新意义与概念」。
三、国家、国际资本与跨国性组织对全球网路基础建设的推展
(一)全球化经济中的主要推动角色
在这个新的全球化经济当中,企业的竞争力高度依赖著国家与「跨国性组织」(supranational organizations)如何有效地引导其领域内成长策略的政治能力。政府的行动并不只限于对跨国贸易的管理,它同时可以提供必要的技术发展与人力资源的训练、与资讯经济运作的基础,底层建设即是国家可推动的重要发展项目。同时,来自政府部门的市场(如国防与传播通讯)以及政府补助与柔性贷款(用作研究与发展、训练与外销),对国内公司在全球竞争的定位上具有关键性的影响力(Castells, 1996:105)。因此,各国莫不积极的由民间资本家提议,由政府制定政策与法令,推动资讯全球化的发展。
(二)从NII到GII:美国资本利益与政府对全球网际网路的推动
由于受到美国国内企业利益的影响,美国的传播政策在1990年代进一步的松绑,国会、白宫与联邦传播委员会(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简称FCC)先后发表对发展资讯高速公路(information superhighway)的支持声明。克林顿政府在1993年9月15日针对国家资讯基础建设(NII)所提出的「行动纲领」中,阐明政府巩固资讯工业结构的政策。进而在1994年3月间,美国副总统高尔(Al Gore)在联合国电讯传播会议中,首先提出国家资讯基础建设的全球版本 ━ 即「全球资讯基础建设」(Global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简称GII)(彭慧鸾,1997:46; Bettig, 1997:145),强调全地球资讯网络的建立,将使全球资讯市场成为可能,而得以使消费者在网络上买卖产品,使电子商务更趋发达。1995年2月,七国高峰会(The Group of Seven,简称G-7,成员包括美国、加拿大、日本、英国、法国、德国与义大利)亦在布鲁赛尔的会议中,采用美国的说法,至此,GII的理念正式被工业资本强权运用来推广其资讯全球化的方针(Bettig, 1997:145)。
1. 民间推动资讯产业自由化
在美国,除了国防部对网际网路进行研发外,私营部门也一直在某种程度上,参与了网际网路的发展,IBM与MCI对网络建设的参与即为一例。而当网际网路逐渐成熟后,美国与欧洲国家的一些私营部门均期待政府部门应少插手网路的底层建设,如在 1993 年间,美国三家主要的电信公司 AT&T, MCI与Sprint以及区域性公司 Bell South 等,强调政府不应以财政资助网路的底层建设;同时,欧洲亦出现「欧洲的资讯社会之创造,应由私营部门与市场力量决定」的要求(Mansell, 1996a:114-115)。而在1997年7月1日,美国多家资讯领导厂商包括微软、Intel、Compaq、Novell、DEC等多家总统联合向美国政府进言,极力促使政府开放电子商务,期待未来电子商务可提供一个免税环境,并针对隐私权的保护等方向提出多项建议(资策会,1997e:161)。
2. 美国传播法案的商业化发展
美国参议院与众议院在1995年所通过的传播法案(The Com 《台湾网际网路兴起之政治经济学分析(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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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就网际网路伺服器全球各区域成长的情形来看,虽全球各地区均有成长(如全球七大区域合计从1994年的246万台、1995年的486万台,增加到1996年的804万台),但主要的网路伺服器仍集中在北美及西欧二大地区。如表二所示,1996年的全球伺服器座落在北美地区的有511万个,占所有的63.57 %、西欧地区有206万个,占25.61 %、亚太地区有69万个,占8.6 %、以及其他四个地区总共拥有18万个,只占2.25 %,显示网路发展高度集中在少数地理区域当中。
网际网路虽是全球化的商品,但受惠者却是少数的工业资本国家,从1980年代发展出来的「整合服务数位网路」(Integrated Service Digital Networks,简称ISDN)新传播科技的发展,即是一个由少数国家与供应商获利的显明例证。而网际网路浏览器软体的使用集中情形更是明显(见表三),由美国网景(Navigator)与微软(Internet Explorer)二大
公司所制造的浏览器,虽彼此所占市场互有消长,但他们共同所控制的市场,从1996年二月的77 %、1996年八月的91 %,一路成长到1997年一月的98 %,几乎囊扩了所有全球浏览器市场,其他较小公司却由原先的23 %的市场占有率,在短短一年内降低即到只剩下2 %,显示网路浏览器软体市场兼并之快速,已不是过去经验中所能想像的。依懋拉那(Mowlana, 1996:57)的观点而言,「新的科技形式所产生的新秩序,提供了少数掌控者在发展上的一个全新意义与概念」。
三、国家、国际资本与跨国性组织对全球网路基础建设的推展
(一)全球化经济中的主要推动角色
在这个新的全球化经济当中,企业的竞争力高度依赖著国家与「跨国性组织」(supranational organizations)如何有效地引导其领域内成长策略的政治能力。政府的行动并不只限于对跨国贸易的管理,它同时可以提供必要的技术发展与人力资源的训练、与资讯经济运作的基础,底层建设即是国家可推动的重要发展项目。同时,来自政府部门的市场(如国防与传播通讯)以及政府补助与柔性贷款(用作研究与发展、训练与外销),对国内公司在全球竞争的定位上具有关键性的影响力(Castells, 1996:105)。因此,各国莫不积极的由民间资本家提议,由政府制定政策与法令,推动资讯全球化的发展。
在网路先锋国方面,在资本家利益的敦促之下,美国的政府与民间企业高度的配合,首先推动所谓「国家资讯基础建设」(National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简称NII),以私营部门为主导,减少法令限制,降低政府干预。并且,加上由政府与民间所组成的双重力量,主导对某些具高度重要性的跨国性组织之目标设定与发展方向,使以美国为首的西方资本主义的扩充得以加速进行,而有利于工业强权掌握新的全球经济、有效累积全球资本。因此,美国与其他工业国的资本利益、国家的政策发展以及跨国性组织之结盟与合作,便成为网际网路在全球化经济中的主要推动角色。
(二)从NII到GII:美国资本利益与政府对全球网际网路的推动
由于受到美国国内企业利益的影响,美国的传播政策在1990年代进一步的松绑,国会、白宫与联邦传播委员会(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简称FCC)先后发表对发展资讯高速公路(information superhighway)的支持声明。克林顿政府在1993年9月15日针对国家资讯基础建设(NII)所提出的「行动纲领」中,阐明政府巩固资讯工业结构的政策。进而在1994年3月间,美国副总统高尔(Al Gore)在联合国电讯传播会议中,首先提出国家资讯基础建设的全球版本 ━ 即「全球资讯基础建设」(Global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简称GII)(彭慧鸾,1997:46; Bettig, 1997:145),强调全地球资讯网络的建立,将使全球资讯市场成为可能,而得以使消费者在网络上买卖产品,使电子商务更趋发达。1995年2月,七国高峰会(The Group of Seven,简称G-7,成员包括美国、加拿大、日本、英国、法国、德国与义大利)亦在布鲁赛尔的会议中,采用美国的说法,至此,GII的理念正式被工业资本强权运用来推广其资讯全球化的方针(Bettig, 1997:145)。
1. 民间推动资讯产业自由化
在美国,除了国防部对网际网路进行研发外,私营部门也一直在某种程度上,参与了网际网路的发展,IBM与MCI对网络建设的参与即为一例。而当网际网路逐渐成熟后,美国与欧洲国家的一些私营部门均期待政府部门应少插手网路的底层建设,如在 1993 年间,美国三家主要的电信公司 AT&T, MCI与Sprint以及区域性公司 Bell South 等,强调政府不应以财政资助网路的底层建设;同时,欧洲亦出现「欧洲的资讯社会之创造,应由私营部门与市场力量决定」的要求(Mansell, 1996a:114-115)。而在1997年7月1日,美国多家资讯领导厂商包括微软、Intel、Compaq、Novell、DEC等多家总统联合向美国政府进言,极力促使政府开放电子商务,期待未来电子商务可提供一个免税环境,并针对隐私权的保护等方向提出多项建议(资策会,1997e:161)。
2. 美国传播法案的商业化发展
美国参议院与众议院在1995年所通过的传播法案(The Com 《台湾网际网路兴起之政治经济学分析(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