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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网际网路兴起之政治经济学分析


在ITA议题形成的背景之中,主要科技大国的产业公会的跨国合作之整合力量,是ITA议题设定过程中的决定性力量,而美国与日本的政府与民间为幕后的主要动力来源。其中,又以美国扮演最积极的协调角色,成功推动欧盟加入的主要策动力量即是美国。日本则在先前的APEC电信小组会议中,和韩国共同提出「亚太资讯基础建设」(Asia Pacific Information Infrastructure,简称APII)的构想,整合亚太地区的资讯建设,为GII进行先期作业,并且在1996年电信会议中,讨论如何建立亚太技术中心与协调中心(彭慧鸾,1997:39-40, 47)。跨国性的科技资讯协定,即在工业强权的带领之下,透过国际资本介入主要的跨国性组织之运作,而使全球经济更朝向自由化的方向迈进。

3. 国际化政权之兴起与跨国性组织权力集中化

依罗宾·曼索(Robin Mansell)的分析,一个新的「国际化政权」(international regime)正在形成当中。这个国际化政权意图使各国公私部门的相关单位,共同在全球化的基础上,建构一个传播网络的底层建设。一方面,促进网络设计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合作,以发展网络之建筑蓝图与运行办法;另一方面,强化在各国领域内公司的竞争力,这点则表现在智慧财产权的保护以及对全球资讯创造者能充分的回收其利润的确认等方面。「世界贸易组织」,一个九○年代的新组织,即是在结合对全球资讯与传播网络的国际性监督与管理之目的下所成立的。此外,国际通讯联盟(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简称ITU)、世界智慧财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简称WIPO)与国际关贸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简称GATT)等跨国性组织,也积极地介入各地区有关合作与竞争力方面的议题(Mansell, 1996b:188-189)。

而在此过程当中,跨国传播企业是全球化的最大获利者之一,为有利于全球化资本(global capital)的发展,他们领导著支持 NAFTA与GATT的决策方向与引导其他有利于全球化资本累积的制度性安排(McChesney, 1996:113)。而就技术生产、资讯底层结构、资金、市场与工业生产等资源而言,其拥有权仍集中在少数参与跨国性组织的国家手中。譬如,以「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简称OECD)的成员加上四个亚洲新兴工业国家而言,预计在2000年时,其总人口虽只占全世界15.7 %,然而却将生产全球69.5 %的工业产品(1988年时此数字为72.8 %)。而七国高峰会(G-7)的资源集中情形更明显,1990年时有90.5 %的高科技产品是由这些国家制造的,且握有80.4 %的全球电脑权力(Castells, 1996:108)。而在1998年11月在加拿大举办的APEC会议中,亦将电子商务的推动列为三大共识之一。同时,中国大陆也同意有条件的逐步降低贸易壁垒,为GII商品化的发展往前更推进了一步(联合晚报,1997年11月26日)。


(三)科技资讯协定中的标准设定与智慧财产权保护

1. 强权领导的国际标准设定

当电讯传播与传播科技在1980年代戏剧性的成长后,跨越国界的国际组织随之兴起之后。在这个阶段的初期,卫星传输是主要的跨国新兴媒介,跨边界资讯流通(transborder data flow,简称TDF)、卫星摇控机制与直播卫星能力等面向,使有关资讯的隐私权、智慧财产权与国家管辖权的议题逐渐浮出台面(Mowlana, 1996:40)。学者Genschel 与Werle(Hawkins, 1996:177)即论述说,电讯传播工业的标准化(standardization)努力,反映出已开发工业国家或组织,在多数地区的国家垄断结构让步给自由化市场的情形之下,企图以共同标准(standards)的设立,来重新再确立与这些地区以往既存的控制层级关系。

经济的诱因也在推动著国际标准之施行,因为传播体系间相连结以及交互合作的需要,使国际标准成为进入全球市场与进行对这些市场控制的工具。而这些国际标准的订定,与技术、企业体、政治与消费者的观点有密切关系,由于认知与利益上的差异,订定过程往往导致一些争领导权组织间的冲突,然而,如汉林克所言(Hamelink:1994, 262-263),在国际传播政治舞台上,只有主要政治权力的掌握者,才是真正拥有定义权者。

2. 智慧财产权的保护与国际资本扩充的保障

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软体产业方面,因为软体是资讯与传播科技世界中,另一项对技术与社会经济面产生影响的重要项目。资讯的生产与消费,在智慧财产权的保护与软体的制造与包装设计下,与传播经济同样的被商品化了(Silverstone & Mansell, 1996:217-221)。尤其是美国强权,在软体的生产与发展方面,已形成一种独有的「软体文化」,并产生了其对全球媒体供应的霸权(Carmel, 1997)。美国在1988年时所通过的「综合贸易法案」(Omnibus Trade Act)中明列「特别三○一条款」,对

智慧财产权保护不力的国家进行报复,为美国厂商提供了最佳的政策利器(彭慧鸾,1997:47)。

就交换价值而言,拥有资讯、互动式多媒体方面最高价值的智慧财产权者,逐渐的集中在大型的传播与娱乐业的公司手上。也因为如此,跨国公司之间的结盟与国际资金的融合,对要求国家保护智慧财产权方面产生更大的压力。依贝逖克(Bettig, 1997

《台湾网际网路兴起之政治经济学分析(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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