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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对无照经营查处的两个问题


法,例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而严重的无照经营,又需要转回《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④]我并不能完全同意这个具体例子,但是这种情况肯定存在。

那么,为什么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如此复杂、重叠、相互包含,甚至相互隐含呢?我看,这和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的建设有关,法律法规之间还没有达到更好的和谐,法典化是解决和谐性的一条出路,例如目前正在搞的“民法典”。但是法典化也有它的弊病,主要的就是它的和谐便于了执法者和知法者,但是这种和谐常常会被社会的发展所破坏,相应的法解释量就会更大。

载于《工商行政管理》2003年 16期

[①] 参见朱小都,潘炜《从一起限制竞争案看〈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经营者的界定》,《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3年第4期,第70页。

[②] 参见我的网站http://law-sbc.vip.sina.com

[③] 当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三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

[④] 参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3年第4期,第65页。

涉及对无照经营查处的两个问题(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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