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政民收受外商贿赂案
部分,除引用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外,还引用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这项条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机密或者个人阴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判决书引用此项条款的用意,在于表明本案实行不公开开庭审理的法律依据,但在判决书的理由部分引用此项条款似乎并不恰当。因为法院在制作判决书时,整个案件已经审理终结,判决书的理由部分所要论证的内容,应当是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的什么罪,适用什么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因此作为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的判决书,在理由部分应当引用实体法作为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据。如果在这一部分再夹杂引用有关是否公开审理的程序法,就显得不必要和不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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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政民收受外商贿赂案(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