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玉林等五人贪污、受贿案
退出赃款人民币43万元。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高玉林在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并指使分赃,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鉴于高玉林在二审期间认罪态度较好,退清全部赃款、赃物,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可以采纳。对高玉林,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一审对被告人张洪斌、张泽田、李树清、樊本奎的量刑,并无不当,应当维持。据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二)项之规定,于1997年12月10日判决:
一、撤销一审刑事判决主文中对被告人高玉林的量刑部分和继续追缴其贪污所得剩余赃款部分。
二、上诉上高玉林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三、维持一审刑事判决主文中对被告人张洪斌、张泽田、李树清、樊本奎的定罪量刑和继续追缴张洪斌、张泽田贪污所得剩余赃款部分。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以同一判决核准了对高玉林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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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高玉林在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并指使分赃,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鉴于高玉林在二审期间认罪态度较好,退清全部赃款、赃物,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可以采纳。对高玉林,可以不立即执行死刑。一审对被告人张洪斌、张泽田、李树清、樊本奎的量刑,并无不当,应当维持。据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二)项之规定,于1997年12月10日判决:
一、撤销一审刑事判决主文中对被告人高玉林的量刑部分和继续追缴其贪污所得剩余赃款部分。
二、上诉上高玉林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三、维持一审刑事判决主文中对被告人张洪斌、张泽田、李树清、樊本奎的定罪量刑和继续追缴张洪斌、张泽田贪污所得剩余赃款部分。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以同一判决核准了对高玉林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
《高玉林等五人贪污、受贿案(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