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第三人研究
接利害关系第三人,是指与当事人虽然没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申请参加诉讼或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⒃参见余明永:《对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法律界定》,载于陈光中等主编:《诉讼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4月第1版,第505页。文章指出,必然性利害关系第三人是指第三人与原告处于受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同等拘束的地位,而使其与本案的处理结果必然地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或然性利害关系第三人是指第三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某些部门有权利义务关系,与本案的处理结果只是可能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预决性利害关系第三人是指因第三人与被诉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存在着一种法律上认可的、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工作或协作关系,案件的处理结果对其权利义务具有预决作用。
⒄参加赵正群:《论行政机关不宜成为行政诉讼第三人》载于《经济与法》,1993年第8期,第14-15页。
⒅民事诉讼附带行政诉讼,这个问题尚未取得学术界的共识,但却符合诉讼经济的要求,笔者将另文专门论述。
⒆参见余明永:《对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法律界定》,载于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1卷,第502-5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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⒃参见余明永:《对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法律界定》,载于陈光中等主编:《诉讼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4月第1版,第505页。文章指出,必然性利害关系第三人是指第三人与原告处于受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同等拘束的地位,而使其与本案的处理结果必然地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或然性利害关系第三人是指第三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某些部门有权利义务关系,与本案的处理结果只是可能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预决性利害关系第三人是指因第三人与被诉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存在着一种法律上认可的、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工作或协作关系,案件的处理结果对其权利义务具有预决作用。
⒄参加赵正群:《论行政机关不宜成为行政诉讼第三人》载于《经济与法》,1993年第8期,第14-15页。
⒅民事诉讼附带行政诉讼,这个问题尚未取得学术界的共识,但却符合诉讼经济的要求,笔者将另文专门论述。
⒆参见余明永:《对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法律界定》,载于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1卷,第502-503页。
《行政诉讼第三人研究(第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