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卖淫嫖娼现象的思考
佣劳动价格的同一规律的支配。”(13)
马克思已从政治经济学理论上,分析和确定了妓女的雇用劳动者的性质和身份,并把妓女称为像计件工资劳动者那样出卖肉体的女人。恩格斯也明确指出:卖淫是私有制和剥削的必然产物。
“一语惊醒梦中人”,上述的马克思主义经典论述足以说明和解释卖淫嫖娼现象的原因。
四、卖淫嫖娼现象的治理与控制
在我们全面考察、分析卖淫嫖娼现象和理性认识其原因后,不难得出这样的推断,只有消灭了人剥削人的社会制度之后,卖淫现象才会彻底根除,这是任何一个共产主义者所应该认识到的。
而我们如今在“扫黄”专项斗争中,在旗帜鲜明的“禁娼”中,是否在指导思想上有些“大跃进”呢?但是上面的推断并不代表在中国的现阶段对卖淫嫖娼现象就无法治理和控制。问题的关键在于解决这一社会问题不能急功近利,而应该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当前与长远目标相结合。
那么,我们当前需要怎样做呢?早在1892年12月22日,恩格斯写信给德国社会民主党领导人倍倍尔说:“我们首先考虑的是作为现存社会制度的牺牲品的妓女本身的利益,并尽可能地使他们不致遭受贫困。”他认为:“绝不应该损害她们的人格,也不应该损害她们的尊严……在卖淫现象不能完全消灭以前,我认为我们最首要的义务是使妓女摆脱一切特殊法律的……完全停止对卖淫进行追究并使妓女不受剥削。”(14)
这不是告诉我们怎样去做了吗?只要指导思想正确,方向正确,我们就可以对现存的卖淫嫖娼现象进行治理和控制。
(一)防止过分扩大打击面
由于思想及思维上的定势,造成了过分扩大打击面,这已经在有关法规中表现出来了,主要有以下几种:
1、除恶务尽的急躁思想导致扩大打击面。如《广东省公、检、法司关于卖淫嫖娼违法犯罪问题的若干意见》(1992、10、19)中规定:“在……街道、公路旁……等公共场所招嫖,招娼,本人不供认,但有现场查获纪录等证据基本证实的,均以卖淫嫖娼论处。”这里的招嫖,招娼以卖淫嫖娼论处,事实上是对违法行为定义本身的不当扩大,即只是根据行为双方有这样的意愿,就认为卖淫嫖娼已经进行了。按这样的思维极易将“思嫖”、“思娼”也纳入到这个定义中来,这是与主客观相一致的法律原则背道而驰的。在这种情况下的处罚应根据卖淫嫖娼行为本身发展过程来做预备、中止、未遂、既遂的区分,而不应简单用“以卖淫嫖娼论处”来规定。
还有上述规定在具体操作时,根据什么判断“招娼”呢?更进一步讲,有什么证据证明一个人是“娼”呢,尤其是在具体的行为未发生时。若根据被招者意愿而定,那还是上一个问题;如果以被召者曾经卖过淫而确定,就是明显是以身份定罪,这可是危险导向。规定的本身根本不具有可操作性,只能使定性更加随意。
2、防微杜渐思维方式引起的打击面扩大。如《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61号)中,明令禁止在公共娱乐场所中的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活动“。但这里显然没有加注定语,也没有解释清楚什么叫“陪侍”,什么样的“陪侍”才是禁止的?如果残疾人雇人用轮椅推他到公共娱乐场所去玩,岂不是应该禁止的?这其实已经是以治安法规去禁止某种营利活动了。当务之急是将“色情的“定语加进去,并在职能部门具体执行时加以严格规定,而不应任意扩大。
(二)衡量扫黄投入与产出
犯罪经济学早已指出,我们必须摒弃只讲必要,不讲可能的做法。犯罪率不是愈低愈好,在付出高额代价后得到较低的犯罪率并不划算。威廉?克里福法的著名比喻说:“汽车是排污的,但没有一个国家能承受停止汽车行驶的代价去整治环境污染。犯罪问题也是如此。”同样,对于扫黄问题,成本有多大,社会和民众能否和愿意承担如此巨大的花费吗?扫黄之后又产生了多大的收益?潘绥铭教授经过实地考察,估算出证据确凿的抓获一个卖淫嫖娼者,平均需要公安人员有效地工作7.5小时,那么按其94年对一个600万人口的大城市进行调查后的统计,约有12万人参与过嫖娼卖淫,这需要公安要工作近90万个人工时,才有可能基本抓完,即需要450个专职“风化警察”全力以赴地在全年中去抓,按当年的平均工资水平,这样的一个城市,国家至少拿出600万元,才能支付这种专职警察的工资,还不包括各种各样的活动经费和设备费用。(15)除此之外,实际上我们还动用了联防队、保安和其他人员。然而我们投入了大量金钱却走进了一个怪圈:一方面,大量的金钱被用于地下“性产业”的消费,而且全不缴税,在国家体制外流通和循环;另一方面,国家财政却又不得不支出大量费用来禁娼,而且可能有很大一部分被迫转稼到其他方面,加剧了经济资源的消耗。(16)可是人们对禁娼的信心就增强了吗?
况且,从社会成本上,我们也走进了一个恶性循环,政策上越是提出“根除”或“肃清”,执法人员越疲于奔命,而群众也越不相信它能成功,越不愿去管闲事,最后削弱了群众对政府和法律的信心,进而对社会失望。
(三)合理地改变对卖淫嫖娼者的处理
现在对卖淫嫖娼的处理方式是罚款和收容教育以及劳动教养。这样的处理方式起到了促使卖淫嫖娼者“幡然醒悟”的作用了吗?
在当初制定此类处罚时,有当时的历史背景和依据。在计划经济年代,在阶级斗争理论占主流的年代,罚款和劳动会起到较好的效果。但现在在市场经济的国情里,人们最怕的却是“失业”。罚款,往往只能使人更加拼命地捞钱。对于卖淫女来说,这只能让她在被罚之后更加玩命地卖淫,以攒出下次被抓时的费用,又可以使组织卖淫者更有效地控制卖淫者。而对于嫖客,5000元的罚款又怎能使有钱有势或有权有势的人“痛改前非”,永不涉足色情呢?
而现实中的妇女收容教育或劳动教养,在卖淫女心目中,只不过是“被抓”,是从事这项职业所不可避免的一种风险。
在许多人赞成禁娼并列举建国初期彻底消灭娼妓制度时,让我们再深深思索一下当时所采用的方法吧:帮助妓女转业或结婚的方式,并且当时的贫下中农没有把妓女当做敌对者来看待。这恰恰是我们现在可以采纳的处理
中国发展到今天,观念已有了迥然的变化,对待卖淫嫖娼这一社会现象,更应该放弃那些陷于空谈,对解决问题根本毫无益处的想法,这才是真正的“发展是硬道理”。
(1)张翼.《冲突:性、婚姻和家庭的分离与统一》,引自《中国社会现象分析》187页,[M],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1998.
(2)潘绥铭,《生存与体验》360页,[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3)张翼.《冲突:性、婚姻和家庭的分离与统一》,引自《中国社会现象分析》187页,[M],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1998.
(4)潘绥铭,《生存与体验》362页,[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5)公复字[1995]6号 《公安部关于地以营利为目的的手淫、口淫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
世纪之泣》载《南方周末》,[N]1996.9.6第五版
(7)《社会蓝皮书,1996——1997》,289页,1998,北京:人大出版社。
(8)潘绥铭,《存在与荒谬》13页,[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9)潘绥铭,《存在与荒谬》15页,[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10)潘绥铭,《存在与荒谬》37页,[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3卷,102页,[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6卷1册,160页,[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49卷,103页,[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1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38卷550-551页,[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15)潘绥铭,《存在与荒谬》19页,[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16)潘绥铭,《存在与荒谬》21页,[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对卖淫嫖娼现象的思考(第2页)》
本文链接地址:http://www.oyaya.net/fanwen/view/175607.html
马克思已从政治经济学理论上,分析和确定了妓女的雇用劳动者的性质和身份,并把妓女称为像计件工资劳动者那样出卖肉体的女人。恩格斯也明确指出:卖淫是私有制和剥削的必然产物。
“一语惊醒梦中人”,上述的马克思主义经典论述足以说明和解释卖淫嫖娼现象的原因。
四、卖淫嫖娼现象的治理与控制
在我们全面考察、分析卖淫嫖娼现象和理性认识其原因后,不难得出这样的推断,只有消灭了人剥削人的社会制度之后,卖淫现象才会彻底根除,这是任何一个共产主义者所应该认识到的。
而我们如今在“扫黄”专项斗争中,在旗帜鲜明的“禁娼”中,是否在指导思想上有些“大跃进”呢?但是上面的推断并不代表在中国的现阶段对卖淫嫖娼现象就无法治理和控制。问题的关键在于解决这一社会问题不能急功近利,而应该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当前与长远目标相结合。
那么,我们当前需要怎样做呢?早在1892年12月22日,恩格斯写信给德国社会民主党领导人倍倍尔说:“我们首先考虑的是作为现存社会制度的牺牲品的妓女本身的利益,并尽可能地使他们不致遭受贫困。”他认为:“绝不应该损害她们的人格,也不应该损害她们的尊严……在卖淫现象不能完全消灭以前,我认为我们最首要的义务是使妓女摆脱一切特殊法律的……完全停止对卖淫进行追究并使妓女不受剥削。”(14)
这不是告诉我们怎样去做了吗?只要指导思想正确,方向正确,我们就可以对现存的卖淫嫖娼现象进行治理和控制。
(一)防止过分扩大打击面
由于思想及思维上的定势,造成了过分扩大打击面,这已经在有关法规中表现出来了,主要有以下几种:
1、除恶务尽的急躁思想导致扩大打击面。如《广东省公、检、法司关于卖淫嫖娼违法犯罪问题的若干意见》(1992、10、19)中规定:“在……街道、公路旁……等公共场所招嫖,招娼,本人不供认,但有现场查获纪录等证据基本证实的,均以卖淫嫖娼论处。”这里的招嫖,招娼以卖淫嫖娼论处,事实上是对违法行为定义本身的不当扩大,即只是根据行为双方有这样的意愿,就认为卖淫嫖娼已经进行了。按这样的思维极易将“思嫖”、“思娼”也纳入到这个定义中来,这是与主客观相一致的法律原则背道而驰的。在这种情况下的处罚应根据卖淫嫖娼行为本身发展过程来做预备、中止、未遂、既遂的区分,而不应简单用“以卖淫嫖娼论处”来规定。
还有上述规定在具体操作时,根据什么判断“招娼”呢?更进一步讲,有什么证据证明一个人是“娼”呢,尤其是在具体的行为未发生时。若根据被招者意愿而定,那还是上一个问题;如果以被召者曾经卖过淫而确定,就是明显是以身份定罪,这可是危险导向。规定的本身根本不具有可操作性,只能使定性更加随意。
2、防微杜渐思维方式引起的打击面扩大。如《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61号)中,明令禁止在公共娱乐场所中的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活动“。但这里显然没有加注定语,也没有解释清楚什么叫“陪侍”,什么样的“陪侍”才是禁止的?如果残疾人雇人用轮椅推他到公共娱乐场所去玩,岂不是应该禁止的?这其实已经是以治安法规去禁止某种营利活动了。当务之急是将“色情的“定语加进去,并在职能部门具体执行时加以严格规定,而不应任意扩大。
(二)衡量扫黄投入与产出
犯罪经济学早已指出,我们必须摒弃只讲必要,不讲可能的做法。犯罪率不是愈低愈好,在付出高额代价后得到较低的犯罪率并不划算。威廉?克里福法的著名比喻说:“汽车是排污的,但没有一个国家能承受停止汽车行驶的代价去整治环境污染。犯罪问题也是如此。”同样,对于扫黄问题,成本有多大,社会和民众能否和愿意承担如此巨大的花费吗?扫黄之后又产生了多大的收益?潘绥铭教授经过实地考察,估算出证据确凿的抓获一个卖淫嫖娼者,平均需要公安人员有效地工作7.5小时,那么按其94年对一个600万人口的大城市进行调查后的统计,约有12万人参与过嫖娼卖淫,这需要公安要工作近90万个人工时,才有可能基本抓完,即需要450个专职“风化警察”全力以赴地在全年中去抓,按当年的平均工资水平,这样的一个城市,国家至少拿出600万元,才能支付这种专职警察的工资,还不包括各种各样的活动经费和设备费用。(15)除此之外,实际上我们还动用了联防队、保安和其他人员。然而我们投入了大量金钱却走进了一个怪圈:一方面,大量的金钱被用于地下“性产业”的消费,而且全不缴税,在国家体制外流通和循环;另一方面,国家财政却又不得不支出大量费用来禁娼,而且可能有很大一部分被迫转稼到其他方面,加剧了经济资源的消耗。(16)可是人们对禁娼的信心就增强了吗?
况且,从社会成本上,我们也走进了一个恶性循环,政策上越是提出“根除”或“肃清”,执法人员越疲于奔命,而群众也越不相信它能成功,越不愿去管闲事,最后削弱了群众对政府和法律的信心,进而对社会失望。
(三)合理地改变对卖淫嫖娼者的处理
现在对卖淫嫖娼的处理方式是罚款和收容教育以及劳动教养。这样的处理方式起到了促使卖淫嫖娼者“幡然醒悟”的作用了吗?
在当初制定此类处罚时,有当时的历史背景和依据。在计划经济年代,在阶级斗争理论占主流的年代,罚款和劳动会起到较好的效果。但现在在市场经济的国情里,人们最怕的却是“失业”。罚款,往往只能使人更加拼命地捞钱。对于卖淫女来说,这只能让她在被罚之后更加玩命地卖淫,以攒出下次被抓时的费用,又可以使组织卖淫者更有效地控制卖淫者。而对于嫖客,5000元的罚款又怎能使有钱有势或有权有势的人“痛改前非”,永不涉足色情呢?
而现实中的妇女收容教育或劳动教养,在卖淫女心目中,只不过是“被抓”,是从事这项职业所不可避免的一种风险。
在许多人赞成禁娼并列举建国初期彻底消灭娼妓制度时,让我们再深深思索一下当时所采用的方法吧:帮助妓女转业或结婚的方式,并且当时的贫下中农没有把妓女当做敌对者来看待。这恰恰是我们现在可以采纳的处理
卖淫嫖娼现象的绝好办法。
中国发展到今天,观念已有了迥然的变化,对待卖淫嫖娼这一社会现象,更应该放弃那些陷于空谈,对解决问题根本毫无益处的想法,这才是真正的“发展是硬道理”。
(1)张翼.《冲突:性、婚姻和家庭的分离与统一》,引自《中国社会现象分析》187页,[M],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1998.
(2)潘绥铭,《生存与体验》360页,[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3)张翼.《冲突:性、婚姻和家庭的分离与统一》,引自《中国社会现象分析》187页,[M],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1998.
(4)潘绥铭,《生存与体验》362页,[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5)公复字[1995]6号 《公安部关于地以营利为目的的手淫、口淫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
世纪之泣》载《南方周末》,[N]1996.9.6第五版
(7)《社会蓝皮书,1996——1997》,289页,1998,北京:人大出版社。
(8)潘绥铭,《存在与荒谬》13页,[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9)潘绥铭,《存在与荒谬》15页,[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10)潘绥铭,《存在与荒谬》37页,[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3卷,102页,[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6卷1册,160页,[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49卷,103页,[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1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38卷550-551页,[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15)潘绥铭,《存在与荒谬》19页,[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16)潘绥铭,《存在与荒谬》21页,[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对卖淫嫖娼现象的思考(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