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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卖淫嫖娼现象的思考


张 成


(广东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治安系 广州510440)



[摘要]卖淫嫖娼现象,是我国改革开放后整治的重点,公安部门不断惩治、打击,但收效甚微,专项行动过后,性服务业又“蓬勃”发展。这些都使我们不得不对卖淫嫖娼现象进行思考。在现阶段的中国,卖淫嫖娼现象还包括以卖淫嫖娼为中心内容的其他伴生物,已经形成了不同层次、供给不同需求的颇具规模的“地下性产业”。从不同于社会常识形态的角度出发,卖淫嫖娼现象实质上是一种“灵肉分离”,人们对卖淫嫖娼的态度取决于对待灵肉分离的态度。而处在这种现象之中的“从业者”,即卖淫者的身份和性质,是与一般的雇佣劳动者毫无异处的。因此,在理性分析后,对卖淫者,我们不该采取深恶痛绝的打击方式,试图彻底根除它,当务之急是要宽容地对待她(他)们,不要损害她(他)们的尊严,防止扩大打击面,更加合理有效地查获和处理卖淫嫖娼者.



[关键词] 卖淫嫖娼现象 卖淫嫖娼的实质 卖淫者 卖淫嫖娼现象的治理与控制



卖淫嫖娼现象,在我国已不能用“死灰复燃”来形容了,众所周知它正在以一种极快的速度发展。所以我们所采取的“扫黄”政策也不仅仅就卖淫嫖娼这一单一行为,还涉及到“三陪”、“制黄贩黄”等伴生产物。卖淫嫖娼现象,在现阶段的中国,它虽然不属于《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但它的违法性是不容置疑的。至于它是否具有实际存在的社会危害性,却是值得商榷的事。但需要说明的是,这一社会现象无论存在于什么时代都是丑陋的。要想合理、有效地预防、制止、打击这种现象,需要对卖淫嫖娼现象已发展到何种程度有正确的认识,更需要对卖淫嫖娼的从业者本身有正确的认识。这不仅仅要求我们理性地认识,更要求有足够的勇气来面对。

一、卖淫嫖娼的实质

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他们都循规蹈矩地生活在既定的性秩序中,先爱后婚,在家庭中进行合法的性生活,再进行生育和传宗接代,这几乎是生活的定式。但工业化社会的发展,冲击着以往一切被人们认为是美好的情感,这些情感包括推崇和寻求爱情、自尊、人格完整这样一些精神事物。经过这样的冲击,“今天再也没有人怀疑‘性’能否脱离‘爱’而独立存在的问题了”(1)。这里的“性”“爱”分离用“灵肉分离”则更为贴切。“强奸”是一种灵肉分离,“性贿赂”是一种灵肉分离,“卖淫嫖娼”也同样如此。在西方中世纪大行其道的肉体禁欲主义,它也可以证明“人其实完全可以做到灵肉分离,而且只要不强迫别人,那么就对社会无害”(2)。问题在于,“对于绝大多数人而言,他们所怀疑的,实际上是爱与性相脱离的合法与合理问题”(3)。归根到底,卖淫嫖娼的实质是这种活动过程中所必须的或必然产生的灵肉分离。而人们是否接受性与钱的交换,取决于人们对侍“灵肉分离”的态度。

在这里笔者不想就态度的来源问题进行讨论,因为这是一个极度尖端的领域,潘绥铭教授也承认这里的障碍在于缺乏一种适用的研究方法(4)。

但不是思考就这样终止了,从另外的角度思考,这才刚刚开始。

二、全面考察、分析卖淫嫖娼现象

卖淫嫖娼就其定义而言,是指“不特定”的男女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不特定男女双方之间的相互勾引、结识、讲价、支付、发生手淫、口淫、性交行为是卖淫嫖娼行为的行为构成要件(5)。依照这个定义,“三陪”,色情服务业制黄、贩黄及组织、容留、引诱、强迫妇女卖淫就不能列入到其中。但是作为“社会丑恶现象”、作为“扫黄”的对象,这种卖淫嫖娼现象只是所有相关现象当中比较重要的一种。如果不把其它相关现象纳入到考察、分析的视野中来,就难以对卖淫嫖娼现象做一个全面而客观的认识。

(一)卖淫嫖娼者的数量

据公安部门统计,1984年全国查处卖淫嫖娼人员12281人次,到1989年突破10万,1991年突破20万人次。从1984年到1991年,累计查处62万人次。到1992年增加到25万人次,1993年是24.6万人次(6)。1995年1——5月,全国共查处11.3万人次;在1996年4月开始的“严打”中,查获14.2万人次(7)。如果从1994年到1997年的全年查处人次持平,仍然是每年25万人次的话,那么从1984到1997年,全国就累计查处过212万人次(8)。

据?扫黄·神圣的使命?这样具有权威性的书分析,1991年前后的“查处率”是25%——30%之间。而据人民大学潘绥铭教授的问卷调查,有过卖淫嫖娼行为的人,至少会在官方数字的10倍以上(9)。

我们可以从数字上看出,卖淫嫖娼决非是“沉渣泛起”,而是达到了惊人的程度。

(二)卖淫嫖娼现象的层次分流

在整个卖淫嫖娼现象系统中已经形成了分流和不同的层次。从卖淫女的角度看,已有二奶(与纳妾、傍大款或事实婚姻不同)、包娼、“出台”的陪女、“叮咚小姐”(指自己租住宾馆,通过电话拉客的卖淫女)、“发廊妹”、“街女”、“住工棚的女人”七种分类和由顶至底的排列层次。处于不同层次的卖淫女都有自己不同的动机,而且这种动机存在着想逐层上升的特点,但有时遇到市场不景气也会出现向下降的情况。

从卖淫取向上看,也形成了不同的层次,针对不同的顾客,提供不同的“服务”。由最初的直接性服务扩展到性服务的所有方位,包括“三陪”、桑拿浴、按摩、脱衣舞表演和洗脚等等。而且分层后的模式,基本上都可以巩固而形成固定的模式。但到近一、二年来,有了更进一步的变化和分流:除了“二奶”仍是顶层外,按摩女已上升至中上层,她们主要提供性的行为“服务”和一些性的人际关系。而仅仅出售性交机会和性器官的卖淫女,就成为了最底层。还有一点特殊的就是仅仅从事“三陪”的女性,则转向专门的“陪伴服务”,反而从直接的卖淫中解脱出来。

从组织者控制哪个层次卖淫女数量和拥有的资金和“关系”上看,也有“大户”与“散户”之分。在最初的发展中,散户占有优势,但随着情况的不断变化,逐渐形成了“两头是散户,中间是大户”的局面。上述的三种层次状况,相当大的部分取决于嫖客的需求,可以预想今后可能出现的再次分流。而下面的层次状况则取决于老板。无疑,从业者是要受老板剥削的,问题在于方法不同,强迫程度不同。

从对卖淫女的控制程度上,也可以分为运用直接的人身、精神强制手段,运用“经济强制”手段和并不直接组织卖淫、也不强迫卖淫这样三种情况。

最后,卖淫业的真正的利益集团是那些或明或暗的老板们,而这也呈现着“强龙”和“地头蛇”之间从合作走向斗争的特色,而且很可能会形成某种社会力量,甚至出现一些隐蔽的政治斗争(10),这是应该更着重注意的地方。

对以上状况的表述和分析,我们得出卖淫嫖娼现象从根本上说是钱推动着一切,如此大的规模和现状,从经济学角度讲,已完全具有产业化特征,只不过与正规的产业相比,它只是“地下”而已。

那么,我们如何看待处在这个产业中的卖淫者呢?



三、理性认识卖淫者的身份和性质

这个问题中隐含着对卖淫嫖娼原因的分析。

因为只有对卖淫者的身份和性质有正确地认识,才能探究她(他)们为什么会具有这样的身份和性质,进而阐明这一特定社会问题的根本原因。

在《资本论》第1卷中,马克思写道:“在以虔诚著称的十二世纪,商品行列里常常出现一些极妙的物。当时一位法国诗人所列举的兰第市场上的商品中,除衣料、鞋子、皮革、农具、毛皮等物以外,还有‘淫荡的女人’。”(11)这里马克思已把妓女视为一种特殊的商品。

马克思还写道:“任何市场上除了小麦、肉类等之外,不是还有妓女、律师、布道、歌舞场、剧院、士兵、政治家吗?这帮人得到谷物和其他生存资料或享乐并不是无代价的。为得到这些东西,他们把自己的服务提供给或强加给别人,这些服务本身就有使用价值,由于它们的生产费用,也有交换价值。”(12)

同时,马克思还认为,当妓女是老板的雇佣劳动者时,她们是生产劳动者。而且所有的服务随资本主义的发展都会转化为雇佣劳动,服务者也转化为雇佣工人,在性质上与工人是相同的。因此他说:“从娼妓到国王的各种各样活动的价格——也受到调节雇

对卖淫嫖娼现象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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