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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伦理:现状与前景


涵了一种要求:在个体网络
行为与整个网络运行目标发生冲突时,个体应无条件地处于服从和劣势地位。也正因
此,网络行为主体(尤其在“私人情境”下)常会将这种略带强加性质且缺乏道德共
鸣的伦理规范忽略或置之不理。此外,网络伦理时常建立在难以成立的对机器的道德
预设上。从伦理层面上讲,合理网络行为应当表现为人—机系统的协同作用,这使得
人们在建立网络伦理观念的过程中,往往不自觉地假定网络中的机器、技术等人自身
之外的其他因素会自然真实地传递人的意旨,对事件作出道德反应乃至表达道德情绪
。——至少在目前的技术水平下,这是不可能的。而且,即使有了具备这种神奇功能
的网络,也未必不是灾难。这从另一角度削弱了网络伦理的伦理意义。
3.现有网络伦理自身存在着某些难以排解的理论悖谬。首先,网络伦理的本意是
要营造体现诚信、公正、真实、平等等“一致同意”的网络环境和网络秩序,但从现
有的网络伦理规范看,它却有可能走向反面,沦为技术上的强者独享特权的借口。正
如有的西方学者指出,电子信息网络的出现将改变现有的社会分层,未来社会将出现
两大互相对抗的新的阶级或阶层,即掌握和控制信息的群体(knows )和不占有信息
的属体(knows-nots),前者是网络中的技术强者而后者为弱者。(注:严耕、陆俊
:《国外网络伦理问题研究综述》,《国外社会科学》1997年第2期,第16页。)在现
有的网络伦理规范中, 很容易体会到一点:这种规范是由技术掌握者制定的,他们只
是单向度地和具有同样技术水平的网络使用者进行某种约定,或只是单向度象征性地
照顾技术上的弱者,它们总是有意无意地令knows受益而令knows-nots受损。因此,
即使制定现有网络伦理规范的动机和起点具备了足够的“善”,其付诸实际的过程及
效果也是很值得怀疑的:网络伦理是要建立好的网络秩序,但怎样看待knows与knows
-notw之间的差距? 维持原状还是将其缩小抑或扩大?这是由来已久的复杂伦理问题
,我们一直无法从传统道德经验、道德预设中推出答案,因此长期将其搁置。但网络
(network )存在的理由和目标——建立最大可能的信息交往和联系——已急迫地要
求得到回答:生存在网络中的现代人对信息的需求和获取能力已远远超过任何历史年
代,对不平等、对差距的容忍阈限也相应减到最小。因此,网络伦理已很难在原先的
层面上空谈什么公正、真实、平等,而需要对权利、义务、公平、责任等概念作新的
解释和进一步完善。其次,现有网络伦理中崇尚的尊重知识产权、保守秘密、通信自
由等原则也有陷入矛盾和循环论争中的危险。这些原则在给予知识产权以保护,保证
通信自由的同时,又给某些人恣意传播失真的、不负责的甚至危害他人及社会安全的

信息提供了方便。——这实际上有害于知识产权和通信自由。而且,在强调保守秘密
时,我们难以想象,不对网络行为进行必要的监控就能有效地将秘密置于保护之下。
但如何监控,怎样程度的接近秘密才不致破坏秘密、侵犯隐私权则又是难题。

考察和研究网络伦理是时代赋予的任务。我们几乎可以预见:只要网络仍然作用
于社会,这一任务便无法完结,它将始终表现得充满问题而又与人类共同体休戚相关
。但必须明确,为这一任务而做的工作远非没有意义。苏格拉底说:“未经考察的生
活是缺乏意义的。”正是很多与此相类的任务与工作促成了人类社会的发展,并使之
富有意义。针对网络伦理的研究现状,我们可以对其前景作出如下展望。
1.逐步完善网络伦理的相关理论。首先,克服过分崇尚科技理性、工具理性的倾
向,将注意的焦点从纯粹的网络技术转向人自身,从“技术地解决”转向“伦理地关
注”和“伦理地解释”,力求在开发、发展和使用网络技术的同时明确地把“以人为
目的”的伦理意识注入其中,使网络化的社会生活、交往方式不致陷入“技术因素大
于人的因素”的伦理困境。同时,在相关理论中更多地赋予网络行为以伦理价值,使
人——机系统中对机器的道德预设成为可能。其次,对支持网络运行的重要元素——
信息形成系统、充分的认识,对信息的特殊性以及由此而致的网络诸特性作出明确界
定,揭示“虚拟实在”的本质及其运行机制,从而将网络伦理与一般意义上的社会伦
理相比较,厘清前者所说的公正、平等、权利、义务、自由、保密等概念与后者之间
的共通处及不同点,力求在已被广泛接受的传统伦理理论基础上讨论作为新生事物的
网络伦理,同时又适度地加以区别和赋予新的涵义,以避免由于概念的新旧理解不一
致而引发理论悖谬。更进一步,可以尝试将研究的问题划分为具体问题(即在网络使
用和运作中遇到的现实问题)、交叉问题(即网络与社会其他现象相关联而出现的问
题)和理论问题(即由网络道德问题而引起的深层次的哲学问题)等层次,有系统、
有秩序地分别加以考察而不致在面对大量涉及极广的问题时无所适从。也只有这样,
才能真正将网络伦理提升到理论和实践相联的高度,为其在现实网络行为中的适用打
下基础。
2.加强网络伦理规范的可操作性。除了在认识层面加深对“虚拟实在”的了解外
,最大程度地确定网络中的道德主体是首要任务。现实已经证明,以纯客观的态度、
单方面的技术手段进行追踪、侦查收效颇微,而且有加剧损害的危险,从本质上看,
这仍然带有“人受控于技术”的意味;一味注重理论完美及奖惩力度的规范、公约也
不足以形成网络秩序,而且有可能助长对网络伦理的“怀疑”和“规避”倾向。——
要在注重网络伦理的深植人心、切合实际的同时,创造具有普遍化、标

《网络伦理:现状与前景(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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