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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评美国‘全球信息高速公路’的实施战略


从信息中收获经济和军事实惠的共产主义
和独裁政权,发现它们已经签署了一个浮士德式的协议。”美国要称霸世界一手要靠军
事、经济实力, 另一手要靠信息实力,1996年美国《外交》双月刊上发表的一幅画,生
动地表明了这一点(见图)。
附图{图}
作为信息高速公路雏形的国际互联网尽管有种种优点,但是从传播学的角度讲,它
依然没有超越传播媒介的范畴,即它依然只是众多媒介家庭中的一种媒介。传播作为一
种共享信息的过程,如果信息发出者发出的信息,无论通过什么媒介,只要传播过程中
有障碍,未被信息接收者收到,传播就未实现。
在国际关系中,大众传媒的传播力如同人口、领域、经济实力、外交实力、军事实
力是国际关系权力之一。因而,美国要求其他各国政府搬掉发展全球互联网的人为障碍
,实质上是在要求获得这些国家赋予美国在这些国家身上实施权力的权利。从国际间实
施信息力的角度看,世界上千千万万投资于互联网的人们,实际上是有意无意地在购买
赋予他国在自己身上实施权力的能力。所以美国极力主张“各国政府应拆除全球互联网
扩展的人为障碍。”并屡屡作为建议的4 个核心问题之一提出。
互联网最大的特点之一是管理的无政府状态。如果各国政府搬掉了发展全球互联网
的人为障碍,实际上就搬掉了调节信息进出口的闸门,使美国信息毫无阻拦地流入发展
中国家,发展中国家很快会成为“信息盆地”,一旦如此,美国的传播力就会变成现实
的权力。
可以预见,美国将对一些国家对互联网络的管理,不断加以无理攻击。这在建议中
已经看到了端倪,建议以谴责的口吻说:“在许多情况下,上网仍然是国家垄断的一个
独占的天地,而且只有在大公司或大学工作的人才可能上网。而且一些独裁国家依然在
限制互联网,以控制信息流向其公民和从其公民流向世界。”〔10〕美国政府已经在这
样做了。例如,美国国务院1996年《人权报告》中国部分中,就我国对国际互联网络的
实用进行管理,要求‘不利用互联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的正当作法进行无理
指责,说这样做侵犯了公民的信息和通讯自由。
三、我们的对策
美国出于自身经济、政治、文化利益,提出了实施GII 的战略构想。各国的战略是
根据自己的利益和国情制定的。各国国情不同,发展中国家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应采取
哪些相应的对策呢?下面提出一些不成熟的看法,以期抛砖引玉。
1、针对“自由贸易原则”, 我们应坚持在“主权原则”下的自由贸易。
过去,美国政府把“信息自由流动”作为其在传播领域的外交政策的指导原则;现
在,美国的指导原则是简单的“自由贸易”。
自由贸易无疑要自由竞争,竞争的对手中有强者和弱者,就要弱肉强食,第三世界
哪里是美国公司的对手。况且美国又已经做了政策调整,以扶植和培养超大型媒介企业
为宗旨,以迪斯尼买进大都会/ABC 电视网为代表的一系列兼并活动为标志,美国媒介
迅速的集中化和商业化,将导致6—10家巨大的联合企业统治世界的传播。 如果第三世
界放弃信息领域的国家主权,等待我们的只能是媒介帝国主义的在信息领域中的殖民统
治。
众所周知,在“世界信息和交流新秩序”的论争中,焦点之一就是尊重国家主权与
自由传播信息之争。关于“自由传播信息”和国家主权原则的关系,“大多数国家以及
国际法学者中较普遍的意见是:国家主权的原则是现代国际法的一条重要原则,也是国
际法的基础。并不存在毫无限制的所谓‘自由传播消息’的国际法原则。国家本身为了
保障其境内的社会秩序,应有权对损害或破坏其社会秩序的某些信息的传播加以限制。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第19条规定,本条所载的权利的行使‘得予以某种限制’
,这种限制‘须经法律规定并为下列各项所必要者:(甲)尊重他人权利或名誉;(乙
)保证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风化’。”〔11〕所谓“自由传播信息”并
不是绝对的,它不应和尊重国家主权原则对立起来,而应在尊重国家主权

原则的基础上
进行。
针对美国在GII中提出的“自由贸易原则”,我们不予接受, 并鲜明地主张在GII中
只有“国家主权原则”, 自由贸易是在尊重国家主权原则基础上进行的。商品和服务的
外贸出口有三个必备的条件:技术上可以贸易、经济上可以贸易和法律上可以贸易。法
律条件最重要的就是关于国家主权的国际法条款。在当今依然存在着霸权的国际形势下
,保持清醒的头脑,加强主权意识,防止美国混水摸鱼,顺手牵羊地在世界经济一体化
的口号下,侵害他国的政治、文化主权。——对于美国主张大力建立非政府机构和企业
之间联系的作法,发展中国家对当今美国炒热的“主权原则过时论”,应保持警惕,丝
毫不能淡化主权意识;在国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的环节,防止跨国公司、非政府组织
在分割、危害国家主权。
此外,美国提出“GII”, 讲“全球”信息高速公路不讲“国际”信息高速公路,
这是在有意突出地理概念,淡化国家主权概念。我们宜以“国际”信息高速公路的说法
代替“全球”信息高速公路,以增强在建立世界性的信息高速公路时的国家主权意识。
在当今国际传播学界对国家主权是国际传播的基本原则发生动摇时,我们更要坚持国家
主权原则。
2、针对信息是一种普通商品的观念, 我们应坚持信息是一种特殊商品的观念

80年代以来,美国学术界一直大肆鼓吹“把信息看作是一种可卖、可买、可消费的
商品的观念”,并企图把它强加于世界各国。我们不能接受信息是一种普通商品的观念
,而应把信息商品与物质和能

《述评美国‘全球信息高速公路’的实施战略(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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