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原副局长受贿被判11年
河北省武强县法院依法对河北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原副局长李玉华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玉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依法没收其个人财产20万元,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玉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工作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涉及受贿的犯罪事实多达20余起,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112万元、美金2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李玉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在检察机关调查期间,其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同种类的犯罪事实,并将涉案赃款和另外252万元的非法所得通过检察机关全部上缴了国库,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新华网·董智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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