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受贿百万银行损失过亿 一经理被判12年
上海市某商业银行支行原市场部经理周正平利用发放贷款的审批大权,多次索取、收受他人贿赂共计95万余元,造成银行1.06亿元的巨额贷款未能收回。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一审以公司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周正平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周正平自2000年4月起担任上海市某商业银行支行市场部经理,负责该行贷款发放的审查工作。2001年上半年,上海市某公司法人代表张某经他人引荐与周相识,并通过周的审批到得该支行的贷款。此后,张千方百计地靠近拉拢周,两人来往甚密。张每次提出贷款申请,只需周大笔一挥,就能轻而易举地从该行获得巨额贷款。2001年5月某日,周打电话给张,表示自己想炒股票赚点钱,但本金不够,向张提出借款的要求。张心领神会,没隔几天便派人送上30万元,周出具了期限为一年的借条。随后,周将这笔借款打入自己的股票帐户用于炒股。然而,时隔不久,周所购买的股票被套牢,便再次向张开口借钱用于补仓,张二话没说,又先后分两次借给周60万元。直至案发,周所借的90万元一直没有归还。
经查明,周正平在此期间以130余万元的资金为自己购买了两套商品房。在与张某的交往中,周还先后收受张某5万元港币和5000元人民币。由于周正平违反银行贷款审核规定,造成发放给张某经营的公司1.06亿元贷款未能收回。
法院审理认为,周正平以借款的名义从张某处取得90万元用于炒股。但实际上他本人却拥有大量资金用于购房,并无借款的必要。周之所以向张借款,是明知张某有求于自己。事实上周已经利用职权为张某谋取了巨大利益,90万元借款只不过是周的职权行为和张某获利结果之间的利益交换。周正平在取得钱款直至案发的几年中,有偿还能力而不偿还,且没有任何还款的意思表示,由此证明周在主观上具有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贿赂的故意。对于张某送给周3万元港币和5000元人民币,其价值已超出一般礼品的范围,明显具有行贿目的,故认定周收该受钱款的行为属于受贿。鉴于周正平索贿受贿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公司人员受贿罪,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中国法院网·梁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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