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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贪心女乡长”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4年


    “贪心女乡长”——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南曹乡原乡长樊淑玲涉嫌受贿案,经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审理后,于21日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受贿罪,依法判处樊淑玲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没收其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46岁的樊淑玲在担任南曹乡党委副书记、乡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2年时间内,收受某些单位和个人贿赂共85万元。2003年年初,樊淑玲利用负责乡政府家属楼建设的工作便利,收受此项工程承包人马某的现金20万元;还收受承建3号家属楼的施工单位林州市建筑工程九公司负责人于某的现金20万元。2003年3月至2004年10月,樊在管城六中基建工程、乡政府礼堂工程及教师家属楼工程的承建和施工过程中,先后收受管城建筑工程公司经理张某、项目部经理王某所送现金共24万元。2004年5月,樊又以出差、旅游等为名,向管城建筑工程公司经理张某索要现金共20万元。2003年8月,樊淑玲收受他人为升职和安排子女就业的请托现金1万元。樊淑玲今年7月5日被抓获后,其受贿的85万元赃款已全部退回。

    法院审理认为,樊淑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和索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85万元,应按照受贿罪从重处罚,但考虑其已退出全部受贿赃款,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新华网·程红根

郑州“贪心女乡长”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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