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三建公司原董事长受贿45万案二审维持原判
记者今天从广州市中级法院获悉,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伍尚明受贿四十五万元一案目前已二审审结,伍尚明被维持原判,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伍尚明自二00三年六月起担任广州市三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是集团中层正职(处级)干部,负责公司全面工作。
二00三年十一月,某工程负责人田X明从广州市三建公司承包大学城挖土方工程后,为感谢伍尚明给他工程做,并希望能早日收到工程进度款,先后两次给予伍尚明人民币共计三十万元。另一工程负责人魏X明在二00四年春节前后承包了广州市三建公司大学城华南理工大学教师公寓部分工程后,为了感谢伍尚明的关照,先后三次给予其人民币共计四万元与三星手机一部。
据法院查明,从二00四年到二00五年期间,伍尚明利用职务便利,分别非法收受田X明、魏X明、解X成、郑X英(均另案处理)的贿赂款共计现金人民币四十五万一千元、三星牌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四千四百八十元),为他们在工程承包、结算等业务上谋取利益。
二00五年八月二十四日,原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现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伍尚明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伍尚明非法所得人民币四十五万五千四百八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伍尚明不服上诉,广州市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伍尚明身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故宣布维持原判。
中新网·唐贵江 穗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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