鞋底常态磨损特征再现的研究/兰绍江法律论文网
比较,同一认定结果的证据意义不同。在一般的人身同一认定中所依据的是同犯罪事件有联系的反映形象,而这一反映形象同人身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而人身认定的结论可以直接确认人同犯罪事件的联系。一般的物的同一认定结论可以确认物同犯罪事件的联系,但并不能确认人同犯罪事件的联系,要解决人同犯罪的联系需要结合查措施。而模拟磨损检验,是以物同物比较的形式,做出人身同一认定的结论。这一结论只能确认人同物的联系,即确认在犯罪现场遗留痕迹的鞋是谁经常穿用的。而这一点,以前是依靠搜集旁证的方法解决的,其可靠程度和证据价值远不如通过模拟磨损检验所做出的科学技术鉴定。
2·在模拟磨损特征检验的具体方法上,比一般的鞋印检验更加注重差异点的评断。因为做为供认定同一客体接受检验的鞋底,已知不是现场鞋印的造型鞋。原造型鞋底在穿用过程中会受到外在偶然性因素的作用而产生一些偶然性细节特征,它不会在另外的场合再现;而模拟鞋底在实验过程中也会受到外界若干非正常因素的影响产生一些无法在另外场合再现的特征。这类特征在两种性质的鞋底上不可能重合,这就必然增加两个被比较客体的差异点。要科学地解释这些差异点,就必须分析差异产生的原因。既要考虑实验条件方面的原因,又要考虑承受实验鞋底表面凹凸情况以及模拟鞋底在制作中造成的缺陷。在检验中如果出现种类特征相符而细节特征有差异,又难置可否的情况,可以将模拟实验重复进行。
这次实验表明,前掌区、拇趾区和后跟落脚部位的常态磨损特征稳定性强。因此,在模拟磨损检验中应主要以这几个部位的磨损特征做为结论的依据。后跟中间部、四趾区域的磨损较易受运动方式的影响,差异点较多,检验中可作参考或补充。
这次实验中发现的差异点可分为两类,第一类为不同人穿用而产生的本质差异。表现为种类不符,或种类特征近似,但细节特征的布局及磨损的趋向根本不同。第二类是同一人穿用,但因实验条件影响而产生的非本质差异。其磨损的部位、形态等种类特征一致,主要差异表现在细节特征上,如重磨损区边缘花纹的数量和形态出现差异,有的表现为大部分细节特征相符,而局部磨损特征出现差异。
非本质差异点的产生有如下几种原因:
(1)模拟鞋底本身的原因:
①模拟鞋底薄厚不均,较厚部位磨损加重,而较薄部位磨损减轻或不出现磨损。
②衬布没有展平,出现凸起棱线,在模拟鞋底表面相应部位便出现条状不正常磨损,而相邻两侧磨损减轻。
(2)承受实验鞋底表面形态方面的原因:
①在打平实验鞋底表面花纹时,若局部出现凹凸不平,就会在模拟鞋底表面出现局部磨损不足或加重,呈现变态特征。 ,
②如果实验鞋底表面出现砂轮磨损形成的沟痕、棱线,就会在模拟鞋底表面出现长条状不正常磨损或减轻磨损。如果棱线位于边缘部位,模拟磨损边缘会出现中断现象。
(3)实验条件方面的原因:
①人的运动方式不同,脚掌用力的部位、方向和大小也不同,磨损特征就会出现差异。如同一个人经常穿着打篮球、长跑或登山的鞋同他自己经常穿着正常走路的鞋比较,前者磨损着重于前掌、趾尖和外侧,而后者磨损前后比较均匀。在淮北的模拟实验中,打篮球和跑步的时间比例较大,所以大多数前掌再现的磨损特征较好,而后跟部特征再现不足。
②实验时间掌握不准,不仅会造成磨损程度上的差异,亦会形成细节特征甚至种类特征上的差异。在实验中,人的体重不同,运动强度不同,形成相同程度磨损所需的时间差别很大。因此,在模拟实验中,除根据磨损程度预测实验时间外,更应随时观察磨损特征的再现情况,达到要求即停止实验。
关于模拟实验时间,应保持在2个小时左右或稍长。时间过长,实验人疲劳,而且也降低实际应用价值;时间过短,人行走运动特征的常态分布规律表现较差,易于受客观条件的干扰和实验人主观伪装心理的影响,而使常态磨损特征呈现变态反映。要准确地保持一定的实验时间,应根据原鞋底 (或现场鞋印)的磨损程度,适当调整模拟鞋底的成型温度。对于磨损程度重的,可以在12O0C一llO0C之间适当调整以降低耐磨强度。对于磨损程度轻的,可在12O0C——13O0C之间进行适当调整,以增强模拟鞋底耐磨强度。同时还应考虑到这种实验是在嫌疑人直接参加下公开进行的,必须注意排除故意伪装步法所造成的干扰。必要时可以将同一人几次实验结果对照检验,以及参考嫌疑人其他日常穿用鞋子的特征。作到准确无误。
四、结论
鞋底磨损特征在同一认定中的价值是已经由司法鉴定实践所证实的,并非本文的新发现。通过这次采样分析和模拟实验所证明的仅仅是以下两点:
1·鞋底常态磨损特征具有人各不同的特性,在以同一认定为目的的司法检验中可以做为结论的依据。
2·鞋底常态磨损特征可以通过模拟实验的方法得以再现。通过对模拟样本及现场鞋印的检验,可以在没有嫌疑鞋的条件下,认定现场鞋印为何人穿用的鞋子所遗留。这种方法应用于司法实践,将为揭露和证实犯罪提供一种具有重要价值的间接证据。
由于模拟实验大大缩
(本文是在一二六所痕迹室指导下完成的,在此仅表感谢。)
附图:
图1:人的脚底压力与鞋底压力吻合
图2:同一人的两双鞋的鞋底常态磨损吻合
图3:鞋底常态磨损特征再现二例(左为正常鞋,右为模拟试验鞋)
(此文原发表于《刑事技术》1982年第6期,但其论证的理论至今未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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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模拟磨损特征检验的具体方法上,比一般的鞋印检验更加注重差异点的评断。因为做为供认定同一客体接受检验的鞋底,已知不是现场鞋印的造型鞋。原造型鞋底在穿用过程中会受到外在偶然性因素的作用而产生一些偶然性细节特征,它不会在另外的场合再现;而模拟鞋底在实验过程中也会受到外界若干非正常因素的影响产生一些无法在另外场合再现的特征。这类特征在两种性质的鞋底上不可能重合,这就必然增加两个被比较客体的差异点。要科学地解释这些差异点,就必须分析差异产生的原因。既要考虑实验条件方面的原因,又要考虑承受实验鞋底表面凹凸情况以及模拟鞋底在制作中造成的缺陷。在检验中如果出现种类特征相符而细节特征有差异,又难置可否的情况,可以将模拟实验重复进行。
这次实验表明,前掌区、拇趾区和后跟落脚部位的常态磨损特征稳定性强。因此,在模拟磨损检验中应主要以这几个部位的磨损特征做为结论的依据。后跟中间部、四趾区域的磨损较易受运动方式的影响,差异点较多,检验中可作参考或补充。
这次实验中发现的差异点可分为两类,第一类为不同人穿用而产生的本质差异。表现为种类不符,或种类特征近似,但细节特征的布局及磨损的趋向根本不同。第二类是同一人穿用,但因实验条件影响而产生的非本质差异。其磨损的部位、形态等种类特征一致,主要差异表现在细节特征上,如重磨损区边缘花纹的数量和形态出现差异,有的表现为大部分细节特征相符,而局部磨损特征出现差异。
非本质差异点的产生有如下几种原因:
(1)模拟鞋底本身的原因:
①模拟鞋底薄厚不均,较厚部位磨损加重,而较薄部位磨损减轻或不出现磨损。
②衬布没有展平,出现凸起棱线,在模拟鞋底表面相应部位便出现条状不正常磨损,而相邻两侧磨损减轻。
(2)承受实验鞋底表面形态方面的原因:
①在打平实验鞋底表面花纹时,若局部出现凹凸不平,就会在模拟鞋底表面出现局部磨损不足或加重,呈现变态特征。 ,
②如果实验鞋底表面出现砂轮磨损形成的沟痕、棱线,就会在模拟鞋底表面出现长条状不正常磨损或减轻磨损。如果棱线位于边缘部位,模拟磨损边缘会出现中断现象。
(3)实验条件方面的原因:
①人的运动方式不同,脚掌用力的部位、方向和大小也不同,磨损特征就会出现差异。如同一个人经常穿着打篮球、长跑或登山的鞋同他自己经常穿着正常走路的鞋比较,前者磨损着重于前掌、趾尖和外侧,而后者磨损前后比较均匀。在淮北的模拟实验中,打篮球和跑步的时间比例较大,所以大多数前掌再现的磨损特征较好,而后跟部特征再现不足。
②实验时间掌握不准,不仅会造成磨损程度上的差异,亦会形成细节特征甚至种类特征上的差异。在实验中,人的体重不同,运动强度不同,形成相同程度磨损所需的时间差别很大。因此,在模拟实验中,除根据磨损程度预测实验时间外,更应随时观察磨损特征的再现情况,达到要求即停止实验。
关于模拟实验时间,应保持在2个小时左右或稍长。时间过长,实验人疲劳,而且也降低实际应用价值;时间过短,人行走运动特征的常态分布规律表现较差,易于受客观条件的干扰和实验人主观伪装心理的影响,而使常态磨损特征呈现变态反映。要准确地保持一定的实验时间,应根据原鞋底 (或现场鞋印)的磨损程度,适当调整模拟鞋底的成型温度。对于磨损程度重的,可以在12O0C一llO0C之间适当调整以降低耐磨强度。对于磨损程度轻的,可在12O0C——13O0C之间进行适当调整,以增强模拟鞋底耐磨强度。同时还应考虑到这种实验是在嫌疑人直接参加下公开进行的,必须注意排除故意伪装步法所造成的干扰。必要时可以将同一人几次实验结果对照检验,以及参考嫌疑人其他日常穿用鞋子的特征。作到准确无误。
四、结论
鞋底磨损特征在同一认定中的价值是已经由司法鉴定实践所证实的,并非本文的新发现。通过这次采样分析和模拟实验所证明的仅仅是以下两点:
1·鞋底常态磨损特征具有人各不同的特性,在以同一认定为目的的司法检验中可以做为结论的依据。
2·鞋底常态磨损特征可以通过模拟实验的方法得以再现。通过对模拟样本及现场鞋印的检验,可以在没有嫌疑鞋的条件下,认定现场鞋印为何人穿用的鞋子所遗留。这种方法应用于司法实践,将为揭露和证实犯罪提供一种具有重要价值的间接证据。
由于模拟实验大大缩
短鞋底穿用特征的形成时间,所以这种方法也为足迹和步法科研提供了一种简便而见效迅速的实验方法。
(本文是在一二六所痕迹室指导下完成的,在此仅表感谢。)
附图:
图1:人的脚底压力与鞋底压力吻合
图2:同一人的两双鞋的鞋底常态磨损吻合
图3:鞋底常态磨损特征再现二例(左为正常鞋,右为模拟试验鞋)
(此文原发表于《刑事技术》1982年第6期,但其论证的理论至今未衰。)
《鞋底常态磨损特征再现的研究/兰绍江法律论文网(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