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学生起诉高等学校侵犯姓名权和受教育权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张要伟法律论文网
大颁发的《注册视听生证》名字出现错误后,当即向卫校时任校长李XX和班主任周XX提出,要求二被告立即更正错误注册的名字。卫校人员请示电大后答复原告,在考试中暂用“李B”的名字,待办理毕业手续时更正。填写毕业生登记表时,原告向被告要求更正名字,被告提出如此时更改,无法办理毕业手续,要求原告按照“李B”名字填写,办理毕业证向上级电大说明予以更正,为此卫校专门向电大递交更正姓名申请,可等到最后,原告拿到的电大毕业证上面的名字仍然是“李立”!在此情况下,原告立即与被告交涉,电大要求原告到公安机关开具曾经用过“李B”这一姓名的假证明未果后,又提出在原告出具不追究其责任的书面承诺的情况下,可给原告办理高等教育学历查询系统”查询不到的假毕业证,对此无理要求,原告给予断然拒绝!
3、在三年的学习考试过程中,原告数十次通过卫校向电大反映,要求尽快更正被错误注册的名字,均被以“办理毕业证时更正”为由拖延。在此情况下,为完成学业,在考试过程中,原告被迫使用“李B”这一被错误注册的名字;如果不使用这一错误姓名,原告将无法参加考试、将无法完成学业、将无法取得毕业资格,原告三千余元的学费及三年的宝贵时间都将被白白浪费!电大将原告被迫使用错误姓名的行为,说成是“原告自身原因造成的”,既不符合本案事实,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是极其荒谬的!
在办理注册手续及学习考试过程中,原告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四、二被告依法应当向原告承担民事责任
1、毕业证书的错误名字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被告应当立即停止侵权,为原告重新颁发毕业证书;
2、“高等教育学历查询系统”中的错误信息将造成相关单位和人员对原告学历合法性的怀疑,被告必须立即消除影响,更正“高等教育学历查询系统”中的错误信息;
3、由于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原告工资不能正常晋级、丧失宝贵的进修机会,给原告经济上和精神上造成极大地损害,被告应当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精神慰抚金5000元。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起诉二被告正确、适格,二被告在办理注册和毕业手续过程中,存在疏忽大意和渎职失职行为,原告在此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二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受教育权和财产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代理人张要伟
XXXX年六月二十日
二审庭审答辩要点
一、本案不属于行政案件,一审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并无错误
1、本案引起纠纷的原因在于由于两上诉人和原审被告的工作失误造成被上诉人毕业证名字错误,对被上诉人符合毕业条件应当获得毕业证这一事实,上诉人、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均无争议,被上诉人只是要求纠正毕业证上错误的名字,非要求上诉人向被上诉人颁发毕业证,这一请求基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的教育教学合同发生,而非基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而产生,属于典型的民事案件,而非所谓的行政案件,被上诉人以民事案件起诉一审法院予以受理并无不当。
2、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可以看出,学生与高等学校之间除了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之外,还存在教育合同的民事关系,因此,学生与高等学校之间的案件并不都属于行政案件,以民事案件为由起诉高等学校也符合教育法的规定。
3、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提供的判例,与本案并无相似之处,况且《人民法院案例选》只是应用法学研究所这一科研机构所编写,并非以最高人民法院名义公布,不具任何参考价值。即使判例是以最高人民法院名义公布,众所周知,中国目前并未实行判例制度,一个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对其他法院均无约束力,法院判案无需受既存判例的约束。
二、上诉人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在本案中存在明显的过错,除承担更正毕业证错误名字的责任外,依法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上诉人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口口声声说明自己是依据河南广播电视大学上报的学生入学登记表登记的,因此没有过错。被上诉人获得毕业证加盖公章的是上诉人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因此上诉人与上诉人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上诉人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与河南及平顶山广播电视大学之间属于委托办学关系,河南及平顶山广播电视大学均为上诉人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的代理人,对于被上诉人名字被错误注册以致最终毕业证名字错误,中央、河南及xxx三级广播电视大学均存在未按要求进行审查核实的过错。退一步说,即使上诉人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本身无过错,那么作为其代理人的河南及xxx广播电视大学过错,依法应当由被代理人上诉人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承担责任。学员登记中除名字、年龄不符外,甚至还出现性别不符的情况,可见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在学生注册、学籍管理及毕业证书发放上管理是何等的混乱!其管理过失是不可否认的事实!
三、本案属于侵犯姓名权及受教育权的案件,上诉人依法应当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
上诉人xx县卫生学校以本案不符合民法通则意见第149条的规定为由,否认本案属于侵犯姓名权,这属于对于法律的误解。民法通则意见第149条只是列举了几种特殊的侵犯姓名权的方式,并未穷举侵犯姓名权的所有方式,该条文措词中有“等方式”字样,就可以说明此一问题。该条文解释依据的民法通则第120条并未对侵犯姓名权的具体方式作出界定,任何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并未界定除民法通则意见第149条之外的其他方式均不构成侵犯姓名权。此外,本案还符合法释[2001]2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构成了侵犯受教育权。上诉人及原审被告除依法限期更正外,还应当承担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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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三年的学习考试过程中,原告数十次通过卫校向电大反映,要求尽快更正被错误注册的名字,均被以“办理毕业证时更正”为由拖延。在此情况下,为完成学业,在考试过程中,原告被迫使用“李B”这一被错误注册的名字;如果不使用这一错误姓名,原告将无法参加考试、将无法完成学业、将无法取得毕业资格,原告三千余元的学费及三年的宝贵时间都将被白白浪费!电大将原告被迫使用错误姓名的行为,说成是“原告自身原因造成的”,既不符合本案事实,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是极其荒谬的!
在办理注册手续及学习考试过程中,原告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四、二被告依法应当向原告承担民事责任
1、毕业证书的错误名字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被告应当立即停止侵权,为原告重新颁发毕业证书;
2、“高等教育学历查询系统”中的错误信息将造成相关单位和人员对原告学历合法性的怀疑,被告必须立即消除影响,更正“高等教育学历查询系统”中的错误信息;
3、由于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原告工资不能正常晋级、丧失宝贵的进修机会,给原告经济上和精神上造成极大地损害,被告应当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精神慰抚金5000元。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起诉二被告正确、适格,二被告在办理注册和毕业手续过程中,存在疏忽大意和渎职失职行为,原告在此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二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受教育权和财产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代理人张要伟
XXXX年六月二十日
二审庭审答辩要点
一、本案不属于行政案件,一审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并无错误
1、本案引起纠纷的原因在于由于两上诉人和原审被告的工作失误造成被上诉人毕业证名字错误,对被上诉人符合毕业条件应当获得毕业证这一事实,上诉人、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均无争议,被上诉人只是要求纠正毕业证上错误的名字,非要求上诉人向被上诉人颁发毕业证,这一请求基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的教育教学合同发生,而非基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而产生,属于典型的民事案件,而非所谓的行政案件,被上诉人以民事案件起诉一审法院予以受理并无不当。
2、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可以看出,学生与高等学校之间除了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之外,还存在教育合同的民事关系,因此,学生与高等学校之间的案件并不都属于行政案件,以民事案件为由起诉高等学校也符合教育法的规定。
3、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提供的判例,与本案并无相似之处,况且《人民法院案例选》只是应用法学研究所这一科研机构所编写,并非以最高人民法院名义公布,不具任何参考价值。即使判例是以最高人民法院名义公布,众所周知,中国目前并未实行判例制度,一个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对其他法院均无约束力,法院判案无需受既存判例的约束。
二、上诉人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在本案中存在明显的过错,除承担更正毕业证错误名字的责任外,依法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上诉人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口口声声说明自己是依据河南广播电视大学上报的学生入学登记表登记的,因此没有过错。被上诉人获得毕业证加盖公章的是上诉人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因此上诉人与上诉人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上诉人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与河南及平顶山广播电视大学之间属于委托办学关系,河南及平顶山广播电视大学均为上诉人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的代理人,对于被上诉人名字被错误注册以致最终毕业证名字错误,中央、河南及xxx三级广播电视大学均存在未按要求进行审查核实的过错。退一步说,即使上诉人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本身无过错,那么作为其代理人的河南及xxx广播电视大学过错,依法应当由被代理人上诉人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承担责任。学员登记中除名字、年龄不符外,甚至还出现性别不符的情况,可见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在学生注册、学籍管理及毕业证书发放上管理是何等的混乱!其管理过失是不可否认的事实!
三、本案属于侵犯姓名权及受教育权的案件,上诉人依法应当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
上诉人xx县卫生学校以本案不符合民法通则意见第149条的规定为由,否认本案属于侵犯姓名权,这属于对于法律的误解。民法通则意见第149条只是列举了几种特殊的侵犯姓名权的方式,并未穷举侵犯姓名权的所有方式,该条文措词中有“等方式”字样,就可以说明此一问题。该条文解释依据的民法通则第120条并未对侵犯姓名权的具体方式作出界定,任何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并未界定除民法通则意见第149条之外的其他方式均不构成侵犯姓名权。此外,本案还符合法释[2001]2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构成了侵犯受教育权。上诉人及原审被告除依法限期更正外,还应当承担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的民事责任。
《电大学生起诉高等学校侵犯姓名权和受教育权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张要伟法律论文网(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