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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时代中伦理导向之决策制定架构


方案,并没有告诉我们应如何做(what ought to be)。因此一旦确认了事实之后,接著便需要试著对各种可行方案进行评估,但这个时候决策者可能面临下列几个问题:

一个行动会产生那些利益或伤害?那一个方案可以导致最好的结果?
一个利害关系人会有那些需要?他们有那些选择与需要什么样的资讯以保护他们自己?那一个方案可以对位利害关系人尽到责任?
我们是否也容许别人采取同样的行动来对待自己?那一个方案是我们不希望他人采行的?
那一个方案可以公平对待一个利害关系人,且无任何偏袒或歧视?
那一个方案会符合个人之基本责任?
什么是利害关系人主要的道德信念与原则?那一个方案可以符合他们的道德信念与原则?
一个利害关系人有那些道德权利?那一个方案会比较尊重与保护这些权利?
那一个方案有助于发展与维持个人良好的人格特质?
当决策者面临上述问题时,有那些伦理理论可以加强他们的伦理思考是本阶段的重点。由于方案的评估牵涉到价值观,因此许多学者提出一些价值取向的方法来解决伦理的两难问题,而一种价值观背后都有伦理理论的支持。

表2. 伦理理论之规范

类别/名称 方法 目标
结果论 功利主义 考虑集体的利益
在群体最大利益的考量下,拟定各种可行方案

估计一个方案之成本与效益
集体利益最大化
规条基础论 普遍性理论 确认是否有人会因某一决策而影响到其需求或福祉
对那些被决策影响的人,确认对他们应负之责任

假如决策付诸实施,决策是否可被接受
符合权利与正义之法则
黄金法则 不做出自己也不希望做出的行动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正义原则 那些行动可以将成本与效益公平地分配至一利害关系人
成本与效益之分配程序是否公正与明确

对那些达到不公平对待的人是否可有补偿的机会
遵守能公平对待一个人之规条
基本责任论 确认个人之基本责任
凡事须符合个人之基本责任
遵守符合个人基本责任之规条
相对论 行事须依情境而变
确认环境之主要的道德信念与原则
符合所在环境之法律、习俗及道德标准
权利论 确认那些人的权利会遭受行动的侵犯
确定个人权利之法律与道德基础
保护与尊重个人道德权利
美德论 行动有助于个人道德美德之增进
发展个人的特质
增进个人美德

伦理理论是一个行动的准则规范,它是决定一个行动是对或错的基本前题〔Larue 1993〕。因此对于伦理理论的了解将非常有助于决策者在解决伦理议题时,提供一个思考的准则。虽然有许多伦理理论存在,本文仅提出八种主要不同观点的伦理理论以做为决策者的参考,并将它们分成结果论、规条基础论、相对论、权利论及个人美德论等五类。表2将这八个理论与上述八个问题互相对应,一个理论的方法与目标叙述如下:

1. 结果论

结果论(Consequentialist)是目标导向(goal-based)的理论,其特点是认为一个行动是否符合伦理,端视其产生的结果而定。而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便是结果论最常使用的方法。功利主义理论在19世纪由Benthan&Mill(1957)所提出,其特点是一个环境相依的伦理,也就是要求决策者能够(1)预测可能的结果及(2)评估这些结果的利益。这种理论认为能对大多数人产生净利时的决策在道德上就是对的,无视于此行动的动机或手段。它采用类似成本/效益分析来看伦理的两难,在此利益可被定义为愉快、满足、知识、生命或健康。成本则可定

义为痛苦、不满足、无知、死亡或病痛。

使用功利主义来分析伦理议题时,第一步必须找出各种可能的行动方案。第二步再质问这些行动有关的利害关系人有那些,及分析位关系人遭受的伤害及获得的利益。第三步是依据分析的结果选择会产生最大利益及最小伤害的行动。

虽然客观、有效率的功利主义经常被使用,但在资讯科技相关的行动方面,在结果的预测上帮助似乎不大,这可从三方面来看:

(1) 技术相关的行动之利益和成本无法可靠的预测,亦无法适当的衡量。例如,网际网路的原创者当初的目的是为了利用它来交换资讯,并非当成虚拟社会的工具。
(2) 资讯科技常被运用于改善健康及拯救生命,而这些利益与成本均难以测量。
(3) 资讯科技的实用价值相当高,对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效用,但是对谁的效用较大很难测量。

以上三点原因,常造成功利主义无法应用在评估资讯科技相关的行动方案中。

2. 规条基础论

规条基础理论依据的规条之性质可以分为两类,一为绝对理论,即决策者行为要符合道德,其必须依循一些特定的法则,如普遍性理论及黄金法则;另一为条件理论,即规条在不同时机、地点可加以修正,如正义法则及基本责任。

(1)普遍性理论:

十八世纪思想家Immanuel Kant(1724-1804)是普遍性理论(Universalism)的先驱,它又称之为义务论(deontological ethics)。这个理论强调普遍性,一个放诸四海皆准的行动原则,它并不评估行动的结果,相反的,一个行动是否具有道德价值(moral worth),端视此行动是否具有普遍性(universal)的道德或权利。在Kant的理论下,一个有道德行动具有下列三个条件:(1)具有普遍性,可以应用至所有人及所有情况,但不伤害其它人;(2)能尊敬别人并保证他们的权利不会受损,例如,任何决策者若欲侵害其利害关系人的隐私权或产权时皆应被禁止;(3)尊敬别人的自主权,个人有权去自由选择他

《资讯时代中伦理导向之决策制定架构(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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