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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时代中伦理导向之决策制定架构


们想要的。与功利主义理论不同的是此理论强调行动的方法,而非行动的结果,因此该理论又称为非功利主义。Kant的理论著重于行动的理由或动机是否符合道德,他称之为类别命令(categorial imperative)。类别命令的精髓在于三个道德准则:

普遍性(universality):一个人行动的理由必须是个人可以据此采取行动。
及他性(transitivity):一个人行动的理由必须是他也愿意别人如此对待他。
个体性(individuality):此准则所描述的是一个道德两难的问题,他指出任何人的行动,无论是其采取的工具或目的为何,都应尊重别人。
Kant的类别命令迫使决策者必须考虑他们的责任,以使得他们的行动能对环境中的一个人展现出负责与尊敬的态度。它所阐述的伦理原则已不注重成本/效益分析,而同时考虑了权利与正义,也就是不能否定人的存在价值。

类别命令虽然能照顾一个人的利益,但它也有以下三个缺点:

它无法清楚地告诉我们该如何平衡互相冲突的权利,且其论点也因为不够严密而缺乏实用价值。
在伦理两难的情况下,个人在做决策的时候很难顾及一个利害关系人。
与功利主义相较,功利主义是太重视结果,而此理论太重视方法。
(2)黄金法则:

绝对规条之二是黄金法则(Goden rule),强调「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也就是无论在何种情境下,决策者认为可以采取的行动,也必须是他容许其它人可以采取的,此理论已成为最常引用于决策者与其社区关系内的伦理架构。这个理论模式已将资讯决策者的各种关系个人化,并藉著在评估不同选择方案时加入角色互换的考量,使决策行为更符合公平伦理。

黄金法则的缺点是决策准则的模糊性,使得其在应用上,可根据个人利益做出不同的解释。

(3)正义原则:

条件的规条之基本观点是认为法则在某些情境下会被打破,它强调伦理不只局限于方法和结果,而必须顾及权利与正义。正义原则(Justice)是持这种观点的理论之一,此理论由John Rawls(1971)所提出,他对功利主义未考虑权利和正义提出一些批判。正义原则所强调的道德权威是如何将机会与努力公平地分配给一个人,也就是让一个利害关系人享有公平的机会去发展他们的知识、技能及天赋,以发挥他们的潜能。另外,正义原则也强调对那些做错事情的人给予惩罚。

Rawls以个人处于不了解自己的技能、能力及环境下(即他所谓的初始状态(original position)的选择为基础,提出了正义的两个原则:

同等自由原则:个人具有同等的自由,且并被保护免于他人的伤害。
差异原则:一个具有生产力的社会难免会有不公平的现象,这些遭受不公平现象的人应该被安排,使得(a)社会上最需要帮助的人的生活能改善以及提供弱势族群较多的利益(b)个人在社会中任何机构都有追求职务的公平机会。
正义原则主要被批评的是在其对初始状态的假设,因为初始状态是假想的情况,所以初始状态中人们的选择会是什么亦不得而知。

(4)基本责任:

持条件规条之观点的另一个理论是Ross(1969)所提出的基本责任理论(Prima facie),该理论认为个人都具有某些基本责任或义务,这些责任或义务是与道德息息相关的,且在某些情况下会有所冲突,当责任间有冲突时,伦理决策决定那一个责任是比较具有义务性。例如在某些情况下,电子邮件(email)之使用虽有可能造成个人隐私暴露的缺点,但当其使用所带来的道德利益比其缺点来得重要时,使用者可依据此理论选择使用电子邮件。

基本责任理论的优点在于使用这个法则所得到的结果不会忽视基本的道德责任,它会强迫使用者注意到可能会被无意中忽略的义务。然而其主要的缺点是当责任发生冲突时,没有适当的方法决定其相对权重和相对优点。

3. 相对论

相对论(Relatvism)强调并没有一个唯一、且普遍可放诸四海而皆准的道德标准。这个理论的主要论点为文化相对论,亦即所谓的入境随俗,认为个人在不同的国度必须依据当地的法律、习俗及道德标准来行事。

相对论认为未经普遍证实的道德原则不能用之于所有的状况,因此它假设没有任何普遍的道德标准,这使得相对论者在采取任何行动时,总是会有藉口来辩驳他们没有错。例如散播不实的资讯,只要他们所在的社会可接受这些不道德的行为时,他们便可认为自己没错。

4. 权利论

因为社会上的道德权威,使得一个人都会被赋予基本之道德权利,不能因为对人喜好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对待。权利论(Rights)强调人之不同于事务,在于人享有法律所许可之范围内可自由选择的尊严,而且其选择应受到基本的尊重。人不像事物,可被操纵,因此若想对人施予控制,则将违反人的尊严。

权利论告诉我们个人可以享有人身自由、财产、健康、安全、快

乐等权利,除了这些基本权利之外,当然还有许多不同,但相关的权利。这些相关的权利可以被视为基本权利的另一种观点,因此也是决策者必须考虑的,以下所列并不能完全涵盖,但可以提供决策者一个思考方向。

事实真相权:对于那些会显著影响我们决策之事务,我们有权被告知。
隐私权:只要我们不违反别人的权利,我们有权相信或去做自己所选择的事。
不被伤害权:除非我们故意去做会被伤害的事情,或故意去做出会被惩罚的事,否则我们不应被伤害。
同意权:若双方已订有契约,则我们拥有契约所赋予的权利。
使用权利论来决定行动是否符合伦理时,我们必须反问,行动的过程或结果是否会伤害别人的道德权利?当行动侵犯到个人的权利时,侵犯得愈严重,伤害也就愈大。权利

《资讯时代中伦理导向之决策制定架构(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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