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集团财务公司副总挪用300万被判11年
中新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300万,近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1997年9月30日,王锐利用其担任中新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公款人民币300万元,为他人偿还债务,至今未还。王锐于2004年8月4日被查获归案。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称,中新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是非国有公司,所属资金不属于公款;王锐本人是中新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聘任的副总经理,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他也没有挪用单位资金为他人偿还债务。同时,王锐于1997年年底被单位剥夺了业务管理权,故涉案款项未能归还并非被告人的责任,是由于中新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未采取诉讼途径向借款公司追讨造成的。
针对以上观点,法庭认为,根据相关证据证明,中新集团财务公司是非银行类的金融机构,案发当时非银行类的金融机构必须是国有性质。且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有明确的规定,即不论被委派的人身份如何,只要是接受国有公司委派,代表国有公司在非国有公司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都可以认定为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中包括国有公司委派在国有控股或者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的人员。据此,中新集团财务公司系国有中新集团公司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是否属于全资的国有公司,不影响对被告人王锐主体身份的认定。
中国法院网·范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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