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缺陷与青少年犯罪/王元英法律论文网
了犯罪动机,就会发生暴力型犯罪,且多属于攻击性行为。如,2000年8月7日已经失学在家一段时间的北京昌平区的小唐找来几个往日的同学到家里来玩牌,玩的过程中因谁先出牌与秦某发生争执,于是二人对骂起来,秦某打了小唐一拳,又用两手掐小唐的脸,小唐并未还手,之后秦某走出屋子边走边骂,小唐一怒之下从案板上操起菜刀,追了出去,挥刀向秦某砍去,第一刀秦某用胳膊挡了一下,第二刀砍在了秦某的右脖根处,秦某捂着脖子,向小唐求救,小唐愣在那二、三分钟后才想起找人,秦某被送往医院后不久,因失血过多死亡。 对此,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李玫谨教授解释说:“小唐的激情犯罪虽然不能说是他遭遇到的家庭暴力直接导致的,但在他潜意识里的采用暴力解决问题的方式却和家人的打骂有直接的关系的。而对于现在很多青少年漠视生命,不尊重生命的问题也提出要有针对性的教育。”
(三)不正当的家庭教育方式
1.过分溺爱子女。这种家庭的家长对子女娇生惯养、百依百赖,甚至袒护包庇。这种教育方式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独生子女越来越多,也显得越来越普遍。在这种教育环境下长大的孩子或者性格脆弱,无法接受任何挫折;或者任性、自私、以自我为中心;或者好逸恶劳、贪图享受。他们无法形成社会所希望的性格取向,因此,他们无法适应竞争化的社会,反而在欲望无法满足的情况下,实施违法犯罪。如包头市某中学一位班主任老师曾在全班40多名同学中调查了一个问题:“如果有同学欺负你,你将怎么办?”半数以上的学生回答说:“打他!”或“跟他拼了!”老师问为什么,学生们回答是父母教的,并且振振有辞地转述父母的意思:人在社会上要厉害些,绝不能受一点窝囊气。这种与学校教育背道而驰的家庭教育,大概就是时下不少中小学生在被同学“欺负”以后以牙还牙,结果双方打得不可开交,甚至酿出恶性事件的一个注脚吧。
2.对子女放任不管。这主要表现为父母忙于自身的工作、应酬等,无暇顾及子女,放任自流。这种教育环境下长大的孩子任性与孤避冷漠,他们在父母身上感受不到亲情的温暖,造成子女和父母缺少情感沟通,子女心理上的迷惘和疑惑得不到父母的及时指点,内心的欲望和需求得不到满足,心理上得不到慰藉,久而久之,心理问题积重难返,进而形成抑郁、敏感多疑、易怒、冷漠、孤僻、缺乏责任感和同情心等心理障碍和人格缺陷,由于他们自我控制能力不足,在外界不良因素的刺激下,很容易实施暴力犯罪。
3.简单粗暴的教育方式。这是指用武力高压的手段制胜不听话的子女,动辄拳脚相加。这种教育方式会产生很多恶劣后果,首先,它会使青少年学会用暴力解决问题,还会产生与父母的尖锐对立,甚至会有极端之举。其次,在这种家庭成长的青少年,常常会感到家庭冷酷无情,于是选择离家出走,流落到社会去找小兄弟取得“同情”、“温暖”,有的在别有用心的教唆犯的引诱、威胁下,堕落成罪犯。
4.互相矛盾的教育。这是指家长在对子女的教育上出现矛盾,或者是父母之间,父辈与祖辈之间,在教育子女的问题上产生分歧,有的纵容,有的批评,对其行为,有的肯定,有的否定,这种教育会使青少年无所适从。
5.期望过高。很多家庭都是独生子女,家长对孩子倾注了全部的爱,同时也对子女的学习成绩提出更高的要求,而子女尽最大的努力也难以达到家长的要求,这时孩子就易产生极大的心理压力,产生了逃避和逆反心理。当这些压力超过了他们的承受能力时,可能会离家出走,以至误入歧途。
(四)有缺陷的父母
有缺陷的父母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父母智力或身体有缺陷,如精神病、盲人,他们自己生活都无法自理,更谈不上给子女以教育。处于这种家庭的青少年,家庭教育往往先天不足,在学校、社会还可能因家庭缺限受到歧视,过早的流入社会,养成不良恶习直至违法犯罪。二是父母素质低下的家庭,父母如果本身道德败坏,吃喝嫖赌,作奸犯科,那么不仅难管教子女,还可能成为子女仿效的对象。
(五)经济贫困的家庭
在有些经济贫困的家庭,由于父母无稳定的收入,又无挣钱致富的技能,谋生艰难。主要是城市下岗职工和经济落后农村尚未脱贫的家庭,无暇教育子女。这些家庭中小孩中途缀学的较多,若是家中还有一个病人则更是雪上加霜,债务累累。这类家庭中的青少年很容易过早的涉足社会,外出打工。由于缺乏正常的家庭生活和文化教育,他们中的很多人误入犯罪群体中,男性青少年多以偷盗、诈骗为生,女性青少年则以卖淫为业,而且违法犯罪的意识很浓厚,难于改造。
四、增强家庭教育功能 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建议
(一)家庭要负起青少年初次社会化的责任
家庭是承担青少年初次社会化天然的第一环节。确保家庭在青少年初次社会化中切实地发挥作用,是预防控制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环节。家庭的初次社会作用,主要是正确教育与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与价值观,形成判断是否的能力。
1.采取正确的教育方式。正确的家庭教育方式对青少年的成长是极其重要的一环。有资料表明,大部分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是由于家庭教育方式不当造成,使青少年形成逆反心理,或暴力对抗或悲观厌世,对他人和自己的生命都漠然。溺爱、放任、打骂和要求够高等方式对青少年的教育都是有害的,应采取正确的方式加以引导,使之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现代科学证明,少年儿童时期的教育,尤其是学龄前教育,对形成、塑造一个人未来的思想、性格和品德具有极其深刻的影响,而这个时期的教育,迄今为止在任何国家都不是家长以外的任何人或机构所能代替的。使青少年养成互助、互爱、关心他人、勤奋劳动、独立生活和积极向上的良好品格,增强家庭责任感与社会责任感 。
2.树立良好形象。家庭中的社会化很多都是在无形中进行的,父母的言谈举止、态度等对青少年发生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另外,青少年好奇心强,可塑性大,善于模仿,但其分辨是非、控制自己意志的能力较弱。所以父母有赌博、酗酒、盗窃、卖淫、嫖娼等不良行为,都会给子女以暗示的影响,并使他们模仿大人的不良行为行事,在其心灵中孕育。要使青少年养成良好的品行,作为家长的父母要以身作则,自己不能有不良行为,要举止得体,言语文雅,给子女树立一个良好的榜样。
3.增加家庭和睦,加强沟通与交流。家庭气氛可以成为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直接原因,和睦、不和睦或冲突的家庭气氛,与违法行为率关系甚大。不和睦的家庭比和睦的家庭,其子女违法行为者明显增多。家庭成员
(二)加强对青少年的家庭保护
对青少年的家庭保护主要是指家庭对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的保护,具体表现为父母对教育、保护青少年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我国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了家庭在预防未成年人不良行为中的主要责任为9条,以及不履行职责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说明对孩子的教育已不只是道德的要求,更是每个父母应尽的法律责任。为了保证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在社会形形式式的诱惑面前不致走向歧途,父母必须行使法律赋予的某些保护青少年的特定权利并履行某些特定的义务。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1.履行监护和抚养职能。监护和抚养职能是法律规定父母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是父母必须承担的义务。在家庭中,父母不能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也不能实行家庭暴力, 应保护好其人身与财产权利不受侵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49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作为父母 《家庭教育缺陷与青少年犯罪/王元英法律论文网(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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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正当的家庭教育方式
1.过分溺爱子女。这种家庭的家长对子女娇生惯养、百依百赖,甚至袒护包庇。这种教育方式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独生子女越来越多,也显得越来越普遍。在这种教育环境下长大的孩子或者性格脆弱,无法接受任何挫折;或者任性、自私、以自我为中心;或者好逸恶劳、贪图享受。他们无法形成社会所希望的性格取向,因此,他们无法适应竞争化的社会,反而在欲望无法满足的情况下,实施违法犯罪。如包头市某中学一位班主任老师曾在全班40多名同学中调查了一个问题:“如果有同学欺负你,你将怎么办?”半数以上的学生回答说:“打他!”或“跟他拼了!”老师问为什么,学生们回答是父母教的,并且振振有辞地转述父母的意思:人在社会上要厉害些,绝不能受一点窝囊气。这种与学校教育背道而驰的家庭教育,大概就是时下不少中小学生在被同学“欺负”以后以牙还牙,结果双方打得不可开交,甚至酿出恶性事件的一个注脚吧。
2.对子女放任不管。这主要表现为父母忙于自身的工作、应酬等,无暇顾及子女,放任自流。这种教育环境下长大的孩子任性与孤避冷漠,他们在父母身上感受不到亲情的温暖,造成子女和父母缺少情感沟通,子女心理上的迷惘和疑惑得不到父母的及时指点,内心的欲望和需求得不到满足,心理上得不到慰藉,久而久之,心理问题积重难返,进而形成抑郁、敏感多疑、易怒、冷漠、孤僻、缺乏责任感和同情心等心理障碍和人格缺陷,由于他们自我控制能力不足,在外界不良因素的刺激下,很容易实施暴力犯罪。
3.简单粗暴的教育方式。这是指用武力高压的手段制胜不听话的子女,动辄拳脚相加。这种教育方式会产生很多恶劣后果,首先,它会使青少年学会用暴力解决问题,还会产生与父母的尖锐对立,甚至会有极端之举。其次,在这种家庭成长的青少年,常常会感到家庭冷酷无情,于是选择离家出走,流落到社会去找小兄弟取得“同情”、“温暖”,有的在别有用心的教唆犯的引诱、威胁下,堕落成罪犯。
4.互相矛盾的教育。这是指家长在对子女的教育上出现矛盾,或者是父母之间,父辈与祖辈之间,在教育子女的问题上产生分歧,有的纵容,有的批评,对其行为,有的肯定,有的否定,这种教育会使青少年无所适从。
5.期望过高。很多家庭都是独生子女,家长对孩子倾注了全部的爱,同时也对子女的学习成绩提出更高的要求,而子女尽最大的努力也难以达到家长的要求,这时孩子就易产生极大的心理压力,产生了逃避和逆反心理。当这些压力超过了他们的承受能力时,可能会离家出走,以至误入歧途。
(四)有缺陷的父母
有缺陷的父母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父母智力或身体有缺陷,如精神病、盲人,他们自己生活都无法自理,更谈不上给子女以教育。处于这种家庭的青少年,家庭教育往往先天不足,在学校、社会还可能因家庭缺限受到歧视,过早的流入社会,养成不良恶习直至违法犯罪。二是父母素质低下的家庭,父母如果本身道德败坏,吃喝嫖赌,作奸犯科,那么不仅难管教子女,还可能成为子女仿效的对象。
(五)经济贫困的家庭
在有些经济贫困的家庭,由于父母无稳定的收入,又无挣钱致富的技能,谋生艰难。主要是城市下岗职工和经济落后农村尚未脱贫的家庭,无暇教育子女。这些家庭中小孩中途缀学的较多,若是家中还有一个病人则更是雪上加霜,债务累累。这类家庭中的青少年很容易过早的涉足社会,外出打工。由于缺乏正常的家庭生活和文化教育,他们中的很多人误入犯罪群体中,男性青少年多以偷盗、诈骗为生,女性青少年则以卖淫为业,而且违法犯罪的意识很浓厚,难于改造。
四、增强家庭教育功能 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建议
(一)家庭要负起青少年初次社会化的责任
家庭是承担青少年初次社会化天然的第一环节。确保家庭在青少年初次社会化中切实地发挥作用,是预防控制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环节。家庭的初次社会作用,主要是正确教育与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与价值观,形成判断是否的能力。
1.采取正确的教育方式。正确的家庭教育方式对青少年的成长是极其重要的一环。有资料表明,大部分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是由于家庭教育方式不当造成,使青少年形成逆反心理,或暴力对抗或悲观厌世,对他人和自己的生命都漠然。溺爱、放任、打骂和要求够高等方式对青少年的教育都是有害的,应采取正确的方式加以引导,使之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现代科学证明,少年儿童时期的教育,尤其是学龄前教育,对形成、塑造一个人未来的思想、性格和品德具有极其深刻的影响,而这个时期的教育,迄今为止在任何国家都不是家长以外的任何人或机构所能代替的。使青少年养成互助、互爱、关心他人、勤奋劳动、独立生活和积极向上的良好品格,增强家庭责任感与社会责任感 。
2.树立良好形象。家庭中的社会化很多都是在无形中进行的,父母的言谈举止、态度等对青少年发生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另外,青少年好奇心强,可塑性大,善于模仿,但其分辨是非、控制自己意志的能力较弱。所以父母有赌博、酗酒、盗窃、卖淫、嫖娼等不良行为,都会给子女以暗示的影响,并使他们模仿大人的不良行为行事,在其心灵中孕育。要使青少年养成良好的品行,作为家长的父母要以身作则,自己不能有不良行为,要举止得体,言语文雅,给子女树立一个良好的榜样。
3.增加家庭和睦,加强沟通与交流。家庭气氛可以成为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直接原因,和睦、不和睦或冲突的家庭气氛,与违法行为率关系甚大。不和睦的家庭比和睦的家庭,其子女违法行为者明显增多。家庭成员
之间特别是夫妻之间经常吵骂、指责、揭短、厮打,弥漫着一种冲突或不和谐的气氛,会给子女带来极大的挫折感和不安全感,长此下去会造成性格内向、孤僻自卑等人格障碍。有些子女为逃避这种不和睦的家庭气氛,极易离家出走,流落街头,一旦受到不良因素的影响,就会走上犯罪的道路。作为父母而言保持和睦的家庭气氛极为重要,要保持和睦的家庭气氛,首先要父母等长辈间的互相尊重,加强沟通与交流,其次是父母与子女之间要经常沟通与交流。对子女在成长中出现的各种情况要及时的发现,通过与子女间的沟通,并采取正确的方式加以引导,将不好的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即教育好了子女,又使子女感受到家庭的温暖,亲情的可贵。
(二)加强对青少年的家庭保护
对青少年的家庭保护主要是指家庭对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的保护,具体表现为父母对教育、保护青少年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我国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了家庭在预防未成年人不良行为中的主要责任为9条,以及不履行职责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说明对孩子的教育已不只是道德的要求,更是每个父母应尽的法律责任。为了保证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在社会形形式式的诱惑面前不致走向歧途,父母必须行使法律赋予的某些保护青少年的特定权利并履行某些特定的义务。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1.履行监护和抚养职能。监护和抚养职能是法律规定父母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是父母必须承担的义务。在家庭中,父母不能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也不能实行家庭暴力, 应保护好其人身与财产权利不受侵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49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作为父母 《家庭教育缺陷与青少年犯罪/王元英法律论文网(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