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刑罚执行中假释制度及完善/徐亚洲法律论文网
减刑取而代之,从而出现假释使用率低的现象。再者,有些法院在批准罪犯假释时,要征求被假释者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机构的意见,并要求其家属在申请书中签署“同意假释,假释后负责监控”的意见,管片民警签字,居委会还要出具证明等。⑾这样严重制约着假释的适用发展,导致我国假释使用率极低的局面。
三、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
(一)法律修改
首先,放宽实际执行的期限。《刑法》第81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的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的条件过严,期限过长。建议放宽使用假释犯罪分子的实际执行期限。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的1/3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其次,《刑法》第81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0月《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中的一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不得假释。根据这一规定行为人触犯这5种罪中的两种以上罪,但均不能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即使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0年以上有期徒刑,仍可以对犯罪人假释。如行为人抢劫被判7年,强奸被判8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仍可以假释。这么一来,司法解释的合理性值得推敲。所以我们认为我国的假释制度应该对任何达到假释条件的罪犯,但有些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人应该限制使用。建议修改《刑法》第81条第二款为:“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其中一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其中数罪因数罪并罚而决定执行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均应限制假释。”
(二)设立假释委员会,畅通假释适用渠道;取消比例,扩大假释适用率
1.一方面,由于当前的假释程序,分为启动、决定、执行、回复(假释的撤消)四个过程。⑿这四个过程涉及监狱、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还有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因为部门越多中间的环节就越多,就会不可避免的出现互相推诿,互相扯皮的现象。因为各自都有大量的任务,如公安机关负担着大量的行政治安任务,根本无暇顾及假释使假释的执行流于形式。另一方面,有学者认为,假释的实质是法律规定的对某些刑罚的变通执行方式,并不涉及对于原判刑事判决的更改,即无干预审判权事宜,属于行刑的手段,刑事执行的一种制度。⒀笔者认为假释是对某些刑罚的变通执行,假释的使用仅仅是相应执行机关的分内工作。借鉴世界其他国家的经验,在我国应该设立假释委员会由司法行政机关,监狱管理机关,人大代表,律师,检察机关,社会工作者,心理学家,志愿者等相关人员组成,行使假释权,畅通假释适用的渠道。
2.取消假释比例,扩大假释适用率。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0月《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后,绝大多数省高级人民法院都具体规定一般假释人数不得超过押犯总数的2%~3%,这严重制约着假释的适用,行刑社会化的进程。所以应该取消认为规定的假释比例,使符合条件都可以被裁定假释,进而扩大假释适用率,顺应刑罚发展趋势,使我国的法制进一步走向完善。
(三)加大社区矫正力度,解决假释的监督执行问题
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社区矫正适用于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被裁定假释的,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5种罪犯。具体的就是这5种罪犯的刑罚执行有了专门的执行机关,专门的工作人员,监督管理制度,使这些罪犯的执行正常化、合理化、合法化。随着社区矫正的试用、开展和深入,使假释的问题在相应方面给予了到为的弥补和救济。社区矫正的实行,使假释犯的社会化进程又加快了速度,使罪犯回归社会铺平了道路。
(四)建立假释再犯预测机制
行为科学已经证明,通过对人的认知结构,需要结构和生活环境等因素的分析,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把握人的行为选择倾向。⒁所以相应机关对罪犯进行再犯预测是有依据的。再犯预测之前,首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0月《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规定的认罪伏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等四个方面对罪犯进行考察。若罪犯具有悔改表现,才有资格讨论是否假释。其次,引入科学的再犯预测机制,对准假释犯进行假释前预测。美国哈佛大学的Glueck提出的Glueck假释预测表,其中包括以下因素:一是犯罪分子的劳动习惯;二是犯罪分子的重度和次数;三是犯罪分子的检举情况;四是犯罪分子以前的犯罪经验;五是犯罪分子入狱前的经济责任;六是犯罪分子入狱时精神异常性;七是犯罪分子在狱内违反规定的频率;八是犯罪分子假释期间的犯罪。美国伊利诺州矫正部研究员Ohlin发表了Selection for Parole A.Manual Parole提出根据犯罪罪名、判决刑期、犯罪人类型、家庭之状况、家属之关心、社会的类型、职业经历、出狱后工作的适当性、居住社区、共犯人数、人格、精神医学上预测的12预测因子进行再犯预测。⒂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罪犯实际情况先进行假释前预测,假释后,再对考验期内适应社会生活能力及遵守监督行为规范情况进行动态预测。采用跟踪调查法,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评价,根据其遵守规范的表现、社区矫正的表现、就业状况、家庭状况、人际交往等情况结合以上预测方法进行综合考察,再犯预测。评定其假释继续进行或缩短考验期或撤消假释重回监狱。这样可以打消执法机关的顾虑,提高假释使用率,提高假释适用质量。
(五)考验期是否折抵刑期的完善
关于考验期是否折抵刑期,理论界大多认为已经执行的假释考验期与自由刑本身性质不同,不能折抵刑期⒃。但也有人认为假释仍在执行刑罚,罪犯的假释考验期应予折抵刑期。⒄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假释考验期内的罪犯首先,从名称上仍是罪犯,其次,假释考验期内遵守规定与管制刑服刑期间应遵守规定的内容只是稍有差
(六)严格程序,规范文书,采取假释公开听证制度,办理假释案件
严格遵照程序(推荐-评议-研究-讨论-初审-审核-呈报-听证-公布),规范文书(呈报表,建议书等等),坚持集体研究,择优呈报,逐级审核,然后将材料报往假释委员会,假释委员会到监狱中召开公开听证会,除管教干警、罪犯本人参加外,吸收与罪犯一起服刑的部分服刑人员参加,并请监察机关派员监督审查。假释委员会在听取监狱报请假释意见、罪犯本人陈述以及其他同监服刑人员对罪犯的改造表现所发表的意见以后,当即评议,当场公布审核结果。这样,不仅提高假释的运作质量,还给其他罪犯的改造带来好的影响。
注释:
⑴ 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 [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第592页。
⑵ 邱兴隆、许章润著:《刑罚学》 [M] 北京: 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 第412页。
⑶ 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M]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第676页。
⑷ 赵秉志主编:《新刑法教程》[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第387页。
⑸ 转引于 王利荣著:《行刑法律机能研究》[M] 北京: 《试论我国刑罚执行中假释制度及完善/徐亚洲法律论文网(第2页)》
本文链接地址:http://www.oyaya.net/fanwen/view/176509.html
三、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
(一)法律修改
首先,放宽实际执行的期限。《刑法》第81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的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的条件过严,期限过长。建议放宽使用假释犯罪分子的实际执行期限。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的1/3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0年以上”。其次,《刑法》第81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0月《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中的一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不得假释。根据这一规定行为人触犯这5种罪中的两种以上罪,但均不能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即使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0年以上有期徒刑,仍可以对犯罪人假释。如行为人抢劫被判7年,强奸被判8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仍可以假释。这么一来,司法解释的合理性值得推敲。所以我们认为我国的假释制度应该对任何达到假释条件的罪犯,但有些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人应该限制使用。建议修改《刑法》第81条第二款为:“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其中一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其中数罪因数罪并罚而决定执行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均应限制假释。”
(二)设立假释委员会,畅通假释适用渠道;取消比例,扩大假释适用率
1.一方面,由于当前的假释程序,分为启动、决定、执行、回复(假释的撤消)四个过程。⑿这四个过程涉及监狱、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还有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因为部门越多中间的环节就越多,就会不可避免的出现互相推诿,互相扯皮的现象。因为各自都有大量的任务,如公安机关负担着大量的行政治安任务,根本无暇顾及假释使假释的执行流于形式。另一方面,有学者认为,假释的实质是法律规定的对某些刑罚的变通执行方式,并不涉及对于原判刑事判决的更改,即无干预审判权事宜,属于行刑的手段,刑事执行的一种制度。⒀笔者认为假释是对某些刑罚的变通执行,假释的使用仅仅是相应执行机关的分内工作。借鉴世界其他国家的经验,在我国应该设立假释委员会由司法行政机关,监狱管理机关,人大代表,律师,检察机关,社会工作者,心理学家,志愿者等相关人员组成,行使假释权,畅通假释适用的渠道。
2.取消假释比例,扩大假释适用率。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0月《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后,绝大多数省高级人民法院都具体规定一般假释人数不得超过押犯总数的2%~3%,这严重制约着假释的适用,行刑社会化的进程。所以应该取消认为规定的假释比例,使符合条件都可以被裁定假释,进而扩大假释适用率,顺应刑罚发展趋势,使我国的法制进一步走向完善。
(三)加大社区矫正力度,解决假释的监督执行问题
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社区矫正适用于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被裁定假释的,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5种罪犯。具体的就是这5种罪犯的刑罚执行有了专门的执行机关,专门的工作人员,监督管理制度,使这些罪犯的执行正常化、合理化、合法化。随着社区矫正的试用、开展和深入,使假释的问题在相应方面给予了到为的弥补和救济。社区矫正的实行,使假释犯的社会化进程又加快了速度,使罪犯回归社会铺平了道路。
(四)建立假释再犯预测机制
行为科学已经证明,通过对人的认知结构,需要结构和生活环境等因素的分析,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把握人的行为选择倾向。⒁所以相应机关对罪犯进行再犯预测是有依据的。再犯预测之前,首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0月《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规定的认罪伏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等四个方面对罪犯进行考察。若罪犯具有悔改表现,才有资格讨论是否假释。其次,引入科学的再犯预测机制,对准假释犯进行假释前预测。美国哈佛大学的Glueck提出的Glueck假释预测表,其中包括以下因素:一是犯罪分子的劳动习惯;二是犯罪分子的重度和次数;三是犯罪分子的检举情况;四是犯罪分子以前的犯罪经验;五是犯罪分子入狱前的经济责任;六是犯罪分子入狱时精神异常性;七是犯罪分子在狱内违反规定的频率;八是犯罪分子假释期间的犯罪。美国伊利诺州矫正部研究员Ohlin发表了Selection for Parole A.Manual Parole提出根据犯罪罪名、判决刑期、犯罪人类型、家庭之状况、家属之关心、社会的类型、职业经历、出狱后工作的适当性、居住社区、共犯人数、人格、精神医学上预测的12预测因子进行再犯预测。⒂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罪犯实际情况先进行假释前预测,假释后,再对考验期内适应社会生活能力及遵守监督行为规范情况进行动态预测。采用跟踪调查法,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评价,根据其遵守规范的表现、社区矫正的表现、就业状况、家庭状况、人际交往等情况结合以上预测方法进行综合考察,再犯预测。评定其假释继续进行或缩短考验期或撤消假释重回监狱。这样可以打消执法机关的顾虑,提高假释使用率,提高假释适用质量。
(五)考验期是否折抵刑期的完善
关于考验期是否折抵刑期,理论界大多认为已经执行的假释考验期与自由刑本身性质不同,不能折抵刑期⒃。但也有人认为假释仍在执行刑罚,罪犯的假释考验期应予折抵刑期。⒄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假释考验期内的罪犯首先,从名称上仍是罪犯,其次,假释考验期内遵守规定与管制刑服刑期间应遵守规定的内容只是稍有差
别,第三,考验期内的罪犯仍然不等同于完全释放的犯罪分子,其权利和活动受到一定的限制,第四,假释仍然是在执行刑罚,只不过是一种变通执行方式,所以假释考验期应折抵刑期。基于其权利限制程度考虑,假释考验期应3日折抵羁押1日。考验期完善以后,可以调动罪犯的假释积极性,进一步调动改造积极性。
(六)严格程序,规范文书,采取假释公开听证制度,办理假释案件
严格遵照程序(推荐-评议-研究-讨论-初审-审核-呈报-听证-公布),规范文书(呈报表,建议书等等),坚持集体研究,择优呈报,逐级审核,然后将材料报往假释委员会,假释委员会到监狱中召开公开听证会,除管教干警、罪犯本人参加外,吸收与罪犯一起服刑的部分服刑人员参加,并请监察机关派员监督审查。假释委员会在听取监狱报请假释意见、罪犯本人陈述以及其他同监服刑人员对罪犯的改造表现所发表的意见以后,当即评议,当场公布审核结果。这样,不仅提高假释的运作质量,还给其他罪犯的改造带来好的影响。
注释:
⑴ 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 [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第592页。
⑵ 邱兴隆、许章润著:《刑罚学》 [M] 北京: 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 第412页。
⑶ 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M]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第676页。
⑷ 赵秉志主编:《新刑法教程》[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第387页。
⑸ 转引于 王利荣著:《行刑法律机能研究》[M] 北京: 《试论我国刑罚执行中假释制度及完善/徐亚洲法律论文网(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