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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及立法构想


,第206页。
⑨参见吴庚关前引书,第447页。
⑩参见《德国行政执行法》第5条,第40条规定。
⑾王名扬前引书,第173页。
⑿参见罗豪才前引书,第200-201页。
⒀参见应松年前引文。
⒁罗豪才前引书,第203-205页。

⒂现行法律、法规授予公安、税务、海关、审计、外汇管理、工商管理等少数行政机关享有财产权方面的直接行政强制执行权。参见李江等人著《行政强制执行概论》,第20页。
⒃参见应松年:《论行政强制执行》。载于《中国法学》1998年第3期。
⒄参见张淑芳:《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关于若干问题探讨》,载于《中国法学》1999年第3期。
⒅李智华:《严禁法院越权行为使政府职能》,载于《人民法院报》,1998年3月19日。
权的大趋势,在目前我国行政机关林立,自行执行力量极不均衡的条件下,这种做法也不足取。
⒆参见应松年主编:《行政行为法》,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529-531页。
⒇参见吴庚前引书,第446页。
(21)参见[德]平特纳著《德国普通行政法》第103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
(22)参见城仲模主编:《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三民书局1994年出版,第120-127页。
(23)参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第174页。
(24)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4年版,第533页。
(25)王名扬:《法国行政法》,第177页。
(26)[德]平特纳:《德国普通行政法》,第103页。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及立法构想(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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