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院长挪用公款被判刑11年
今年66岁的原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院长常殿元在职期间挪用公款,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共谋并参与策划挪用公款的北京市浩宇生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龚德明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法院审理查明,1996年上半年,常殿元的大学同学龚德明为购买北京市浩宇生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及进行经营活动,向常殿元借款。二人共谋后,常殿元利用担任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院长的职务便利,擅自决定将学院公款借给龚德明,并于同年7月11日与龚德明以个人签名的方式签订了借款300万元、借期1年的协议。
此后,常殿元指使他人分别于1996年7月至1997年4月间,分三次各汇入龚德明指定的账户100万元。其中,第一笔借款100万元汇入龚德明指定的账户后,龚德明用此款购买了浩宇公司的股份及进行个人经营活动。1998年5月,在龚德明逾期不能归还欠款的情况下,为应付审计检查,常殿元、龚德明经策划,补签了两份“借款协议”和两份“借款延期协议”。案发后300万元公款未退还。
在法庭审理中,常殿元辩称,将300万元借给浩宇公司是为单位创收,借款属于单位行为,其主观上没有为自己谋利的故意,给“二外”造成300万元的损失,属于上当受骗,其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法院认为,常殿元将公款借给龚德明用于购买浩宇公司股份的行为,符合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第(一)项规定的“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其他自然人使用的”情形,至于其本人是否从中牟取了利益,不是构成本罪的要件,不影响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常殿元在龚德明无力偿还借款的情况下,与龚共谋策划实施了补签协议、倒签时间的行为,并非因被骗而签订、履行合同,其行为不符合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同时,龚德明与常殿元共谋并参与策划挪用公款,属于挪用公款的共犯,其行为也构成挪用公款罪。
新华网·李京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