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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武装部长借征兵之机受贿被判刑


    日前,河南省湖滨区人民法院对原湖滨区前进街道办事处武装部长员新敦做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员新敦,男,1957年12月出生,汉族,河南省灵宝市人,大专文化程度,中国共产党党员,原任湖滨区前进街道党工委委员、街道办事处武装部长(副科级),2005年6月8日因涉嫌受贿被取保候审。

    湖滨区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下半年,被告人员新敦在任湖滨区前进街道办事处武装部长期间,以能帮助董念立之子应征入伍为由,接受董念立人民币 15000元,其中9000元用于个人消费。后因其他原因,董念立之子未能入伍。董念立向员新敦索要其收受的15000元,员新敦向董念立出具保证书一份,保证于次年使董念立之子入伍。后因未能遂董念立之愿,董念立要求被告人退还所收现金。案发后,员新敦已将赃款退出。

    该院认为,被告人员新敦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湖滨区前进街道办事处武装部长的职务之便。在征兵过程中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员新敦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中国法院网·白许春

河南一武装部长借征兵之机受贿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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