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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贪利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孟庆平法律论文网


银行。屈某在其供述中说:“我只想侵占单位资金到10万元就不干了,以此来教训那个混蛋厂长,出口恶气。”
3、攀比心理。一些企业领导不顾企业的发展,好要“面子”。他们比吃喝玩乐,比为子女安排就业,比住房等等,从而导致国企内外勾结的经济案件发生。他们还自认为聪明,称此举是打擦边球。如杜某在这种攀比心理驱使下,挪用公款高达200多万元,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三)教育背景因素
目前国企在廉政、法律教育方面,存在着以下两个方面的不足:
1、教育内容不全面,对教育对象重视程度不够。就国企教育而言,绝大多数单位把企业效益和培养职工业务能力作为重点,而廉政教育工作则是走走过场,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国企人员缺乏正确的生活态度,道德素质较低和法律意识淡薄。如江某贪污公款5万余元给家人使用,还认为“自己是在尽孝道,是干正事”。
2、教育方法不当。道德品质、法律知识、廉政思想有赖于正确的教育方法。当前国企在教育方式上存在着两个现象,一是灌输式教育,二是形而上学式教育。灌输式教育忽视了对人的理解力和创造性的启发,不利于调动人的求知欲和学习积极性;形而上学式教育表现为政治思想学习、廉政教育的形式和内容,是从文件到文件,从会议到会议,千篇一律,说空话大话的多,说真话实话的少。
(四)家庭背景因素
1、廉政、守法教育几乎是家庭教育的空白。据抽查表明,很少有家庭曾对子女郑重地进行过廉政教育、守法教育。相反,子女一旦出现问题,父母甚至偏袒偏护。如刘某涉嫌贪污被逮捕后,其父竟到检察院来喊冤。
2、家庭困难。当家庭的物质条件较差,难以满足正常的物质需求时,对子女人格的发展也会造成障碍。有些人传统的家庭伦理观念较重,面对家庭困难总认为责无旁贷,甚至不惜采取不法手段帮助家人,结果触犯了法律。如前面提到的犯罪嫌疑人江某,就是因其父母、姐姐遭遇变故,家里债台高筑,便贪污公款来替家人解困。
(五)企业制度背景因素
1、管理制度有漏洞。一是个别单位在用人制度上存在“二多二少”的现象,即领导任命多、暗箱操作多,民主推选少、公开竞争少,致使个别道德品质差、政治素质低、法律意识淡漠的人走上了国家工作人员岗位;二是工作管理制度不健全,工作环节上存在着某些漏洞;三是财务管理制度不严格,个别单位会计不遵守会计法惟命是从,年度审计走过场。这些制度漏洞一方面为犯罪提供了机会,一方面诱发人的犯罪动机。如出纳员陈某接手工作后,发现3000美元放在保险柜内一年多无人过问,于是拿回家予以侵吞;后来见无人追究,其又通过涂改发票的手段贪污公款8万余元,会计对发票的明显涂改竟没有识破,使其犯罪轻易地得逞[5]。
2、财务制度不健全。一些处于基层的小型独立核算单位或临时性机构,由于上级领导只注重效益,忽视管理,造成规章制度不健全,尤其是财务方面的漏洞,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如某商贸部祖某侵占案,祖某既是该单位的现金会计又是主管会计,严重违反《会计法》的规定,为其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
3、监督制约机制乏力。单位内部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和上级领导对下级的全方位监督检查力度不够。如国有企业委派到一公司的原主管会计常某和原出纳会计张某利用领导的疏忽麻痹,进行共同犯罪,贪污数额竟高达26万元。
(六)国家惩罚制度不严。
一国现行的惩罚机制和结构是决定其腐败程度的一个重要因素,假定其他条件不变,增加惩罚将会降低腐败行为[6]。腐败人数居高不下的事实,表明我国对腐败行为进行惩罚的措施、力度、密度等方面尚有不足之处。
(七)社会背景因素
据统计,近五年来(1998年——2003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贪污贿赂案件99306件,判处犯罪分子83308人,其中县(处)级以上公务人员2662人,比前五年上升65%[7],同时王宝森、陈希同、胡长清、成克杰等高层领导人的堕落也给人们敲响了警钟。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监督是制约权力滥用的有效途径。一方面,人大监督、纪委监察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法律监督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监督不到位的现象。另一方面,监督机关和个人不具有超然的地位,其人、财、物受制于部分被监督者,监督权难以全面实施。
四、预防国企贪利职务犯罪的对策
(一)加大基础性廉政教育的力度,遏制、消除贪利职务犯罪的动机。
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坚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障,监督是关键”的反腐败方针。预防贪利职务犯罪是一项长期的基础工作,教育则是这项基础工作的基础。
1、将廉政教育内容纳入国企重点培训课程,切实加大法制教育和廉政教育的力度。国企可以根据社会的需要,选择适当的内容、采取有效的方法和利用集中的时间,使受教育者获得比较系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培养其与社会相适应的价值体系与行为模式[7]。为了保证教育的效果,有关单位有必要将廉政教育内容列为培训课程,纳入选拔考核范围。国企廉政教育不应当局限于法律基础知识,而应有意识地着重培养职员的法律意识和廉政意识,培养遵纪守法光荣、廉政光荣,腐败可耻的意识和观念,培育抵制腐败和其他违法犯罪的理性抗体。
2、国企应把预防贪利职务犯罪作为工作的重点对象,有针对性地加强对相关人员的警示教育、廉政教育、遵纪守法教育。作为国有企业,在全面履行经济职能的前提下,组织国有企业一把手在内的不同层次的人员,采取丰富多彩的形式,如举办培训班、上法制课、举办图片展、召开座谈会、看法制录像等等,在普及法律知识的同时,提高各层次人员的法律意识,教育广大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与世界观,平衡好自我的心态,正确对待个人与集体、奉献与索取的关系,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从而为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通过制度完善和制度创新,堵塞制度漏洞,遏制和消除贪利职务犯罪的诱因。
1、健全用人制度。建立民主的、公开的、竞争的用人制度,择优选拔德才兼备、清正廉明的国企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把好入口关。
2、规范财务制度。首先,强化企业财务人员的职业道德观念。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除了必须具备上岗证书之外,还要进行全面、系统地培训,内容分职业道德和基本操作两个方面,在培训之后,要进行严格的考核,确保把培训工作落在实处,不流于形式,从而促使财会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坚持原则,不循私情。其次,实行会计委派制度。财会人员因惧怕企业领导手中的“生杀”行政大权,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屡开绿灯,这实际上是纵容了领导干部

的违法犯罪。针对此种现象,可让会计人员由政府某个职能部门直接委派,实行垂直管理,人事和工资均与企业脱钩。
3、落实惩罚制度。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因此,保持法网的严密,消除“免受惩罚”的不正常现象,是清除腐败机会的有力保障。对国企人员实施的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要做到发现一起,打击一起。尤其对于财务人员加强监控,对财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企业领导的违法犯罪开绿灯的行为,决不能姑息迁就。
(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国企贪利职务犯罪网络建设,加大社会综合治理力度,从源头上预防贪利职务犯罪的发生。
1、针对国企职工企业效益下滑,以及监督、管理失控现象,只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首先,健全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党委会、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等组织:党委会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参与重大决策和实行监督;其次,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依照《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及有关法规发挥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第三,各级组织各负其责,互相监督,环环相扣,形成一套严密的科学管理机制[8]。
2、法律监督部门要建立贪利职务犯罪的大预防网络,利用法制讲课、巡回排查、检察建议的方式约束和监督国企领导人、部门负责人、财务人员。
3、家庭、单位、上级领导部门、法律监督部门、社会舆论要形成合力,运用各种形式和载体进行法制宣传、法制教育,通过以案说法、以事育人的方式去感染人的情感、震撼人的心灵、涤荡人的灵魂、约束人的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国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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