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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社会”的道德思考


络社会”这一全新的电子空间,过去制定的一些零散的不成体系的网络道德规约变得
不够或过时了,因而需要在传统道德的基础上,尝试制定比较系统的维护电子空间秩
序、对人们的行为加以约束和要求的新道德规范体系,使人们的行为控制在一个新社
会要求的范围之内。
也许有人会说,规范是对人的自由的一种限制,而因特网是人们自主自觉自愿互
联而建立起来的,自由是网络的灵魂,因此,在“网络社会”中,人们为什么要交出
一定的自由、接受这些约束性的规范呢?
不容否认,规范确实是对人的自由的一种约束或限制,而对一个具有怀疑精神的
健全主体来说,规范是需要理由的。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失去一定的自由只是规
范的表面现象,并不是一切规范都全然是妨碍自由、扼杀自由的。而且,从来也没有
绝对的自由,自由与规范总是相辅相成的。在目前的“网络社会”中,已经出现了大
量目的不相一致、利益互相冲突、需要互相撞车、情趣相异、态度相左之类的情形,
网络时空中充满着竞争、冲突与斗争,甚至已经出现了大量的网络犯罪活动。在这种
情况下,就需要有一定的社会道德、

法律
规范来调整网络人之间的关系,以维持正常
的网络秩序,否则大家都陷入无休止的争夺、互相欺骗、肆意破坏、不讲秩序,结果
谁也可能得不到好处,或谁都可能蒙受损失。总之,网民们需要必要的规范,即他们
失去一定的自由,是为了获得最大的相对自由;他们丧失一定的利益,是为了保障其
根本的利益。
如果说规范是必要的,那么,是否任何规范对每个人都是必要的呢?回答显然是
否定的。历史与现实中存在着的规范有不少显然是值得反思的。很多体现少数人利益
与需要,凭强权、欺骗或利诱等确立与维持的规范,完全是对多数人的一种迫害、对
他人自由的无理剥夺。在网络发展过程中,美国人就曾提出要按一个国家控制网络空
间的程度和方式,来解决“网络社会”的道德、法律问题,因为美国在因特网上已经
取得了明显的、暂时无法动摇的优势,但是,其它国家和地区的人们显然不可能简单
接受美国式的规范。
还应该特别注意的是,网络技术本身的“可行”并不直接等同于网络道德之“应
该”。从技术上讲,人类的许多技术及其成果目前是“可行”的“事实”,如原子能
技术已经制造出了能够摧毁整个地球的核弹,但人类没有这样做,不是因为缺少“可
行性”,而是因为“不应该”。网络技术也是这样。你有能力利用网络做许多你想做
的事,但有些事,比如随便散发不负责任的信息、私自解密闯入别人的计算机系统等
,就属于“不应该”做的事。“网络社会”的发展,已经或正在前所未有地改变着人
们的生活,人们将面临许多新的“事实”。为了确定这些“事实”将对人类道德能力
、水平、发展趋势等产生一些什么样的影响,一方面,我们必须看这些“事实”是怎
样的,具有一些什么样的性质,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道德主体、人是从什么目的、
利益、需要、态度等去看待这些“事实”的,有没有能力消化这些“事实”。如果主
体的目的、利益、需要、态度等不同,能力上存在比较大的差异,那么,尽管信息高
速公路的建设所造成的后果相同,即“事实”相同,但不同主体所形成的道德观念、
意识,所认同的道德规范,所拥有的道德情感,却往往会有比较大的差异。例如,在
信息化浪潮中,一个文盲、科盲将由于不能充分摄取信息、占有信息、享用信息,从
而越来越落伍,越来越为主流社会所抛弃,他们在社会利益的再分配中,将处于十分
不利的地位,因此,他们在道德变革中,往往会比较消极、颓废。可见,把技术给人
类提供的行为能力控制在符合具体主体、人的根本目的、根本利益的范围内,是相应
网络道德主体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任务。
总之,“网络社会”需要新型的道德规范体系,但这并不是简单地抛弃传统道德
,而是在扬弃传统道德的基础上,进行艰苦地改造与创新。
二、传统道德面临的危机与挑战
科学技术革命是历史进步的火车头。任何一种革命性的科学技术的进步,都将比
其他力量更大地推动社会道德的进步。同样,“网络社会”也为人类道德进步提供了
难得的机遇。例如,随着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在生产中的应用,一种新型的知识经济
正在形成,科学技术正在真正成为第一生产力,并使之具有向包括偏远地区的全世界
幅射的强大力量,使那些“世外桃源”也能受惠于现代科技所带来的好处:劳动生产
率得以极大提高,人们从繁重的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中逐步解放出来,闲暇时间有可
能多于工作时间,这将有助于人们提高生活质量,提供更多自由发展的机会;社会管
理方式也正发生引人注目的变化,人民可以经由网络“直接”参与公共事务,表达自
己的意见,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的能力得到增强,等等。
然而,历史证明,“技术是一柄锐利的双刃剑”。这一信息化浪潮也可能造成某
些负面的、消极的影响,甚至导致严重的伦理危机。这里我们仅仅例举一些比较典型
的现象。
1.尽管网络建设的“全民原则”是首要的基本的原则,但在组织实施中要达到人
人利用信息资源的平等化,远不是一件容易的、仅仅随着技术进步就能实现的事。很
多时候,即使一个公正的政府的决策与政策也可能出现有意无意的偏差。如果不能做
到信息网络的平民化、全民化、普及化,今后建成的因特网联结的仅仅只是一些大城
市、大公司及政府机构,在线的仅仅只是一些有钱人,那么它难免不会造成人们利用
信息能力的不平等,加大信息贫富差距,并且可能贫者愈贫、富者愈富。如果信息或
交流信息的能力被垄断,甚至将信息高速公路变成“信息高速私路”,那么对“信息

《关于“网络社会”的道德思考(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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