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络社会”的道德思考
效力。也许,我们只有站在更高的高度上,即元伦理学、价
值论伦理学的高度上,重新审视“网络社会”的道德现状,以及可能导致的良性发展
趋势,才可能确立起新的、真正合乎人性的、符合人的根本利益与需要的规范,才可
能确立起得到人们认同、接受和遵循的规范。
三、网络道德的特点与趋势
“网络社会”生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生活,正是它的特殊性决定了“网络社会”
生活中的道德具有不同于现实社会生活中的道德的新的特点与发展趋势。
1.自主性,即与现实社会的道德相比,“网络社会”的道德呈现出一种更少依赖
性、更多自主性的特点与趋势。
因特网本来是人们基于一定的利益与需要(资源共享、互惠合作等)自觉自愿地
互联而形成的,在这里,每一个人都既是参与者,又是组织者;或者说既是演员,又
是导演。也正因为网络是人们自主自愿建立起来的,人们必须自己确定自己干什么、
怎么干,自发地“自己对自己负责”、“自己为自己作主”、“自己管理自己”,自
觉地做网络的主人。在网络建设之初,信息贫乏且杂乱无章,此时就有许多网络人无
私地大量上载信息,并为那些杂乱无章的信息资源建立管理程序、编制各种实用软件
,以方便网络用户特别是那些不太熟悉网络的人访问和运用网上资源(这种行为后来
越来越商业化了);网络建立起来以后,为维持网络的正常秩序,网络人又自觉地订
立规范,当发现不道德行为时,又都自发站出来扶正驱邪。“网络社会”的道德规范
不是根据权威(不论哪种权威)的意愿建立起来的,而是网络人自发自觉的行为的结
果。由于网络道德规范是人们根据自己的利益与需要制定的,因此增强了人们遵守这
些道德规范的自觉性。
此外,网络道德环境(“非熟人社会”)与道德监督机制的新特点(更少人干预
、过问、管理和控制),也要求人们的道德行为具有较高的自律性。在那种失去了某
些强制和他律因素的“自由时空”、“自主社会”中,或许最初人们还不太适应,然
而这种社会必将是人们的主体意识,特别是权利、责任与义务意识逐步觉醒的社会,
一个主体的意志与品格得到更充分锤炼的社会,一个真正的道德主体地位得以确立的
社会,一个人们自主自愿进行活动和管理的社会。如果说传统社会的道德主要是一种
依赖型道德,那么随着“网络社会”的到来,人们建立起来的应该是一种自主型的新
道德。
2.开放性,即与现实社会的道德相比,“网络社会”的道德呈现出一种不同的道
德意识、道德观念和道德行为之间经常性的冲突、碰撞和融合的特点与趋势。
时空,一直是限制人们之间交往的主要障碍。美国网络专家威廉·奥尔曼说:信
息革命带来的最基本的变化是,它有能力以甚至十年前还不可想象的方式,使人们紧
密联系,消除“这里”和“那里”的界限。正如几十年前铁路和高速公路使地理距离
缩短,人们有可能异地交往,有可能住在远离工作地点的城市郊区一样,信息技术带
来的传播方式的现代化,特别是信息高速公路的建设,使得地理距离暂时“消失”了
,我们居住的星球正在变成一个“小村庄”,正在或将要创造出一个一个“电子社区
”,人们即使居住在不同的州、时区、国家,也可以“在一起”工作、娱乐。甚至那
些穷乡僻壤也能与世界上其它地区的人们方便地交往、合作乃至打成一片。这样,人
们之间便可以不受时空的限制而交往,人们之间不同的道德意识、道德观念和道德行
为的冲突、碰撞和融合也就变得可能了。
同时,由于人们的宗教信仰、价值观念、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的不同,致使人们
的交往受到了极大的限制。一方面,人们之间不能相互理解,另一方面,也缺乏相
交往的方式与手段。而因特网的全球化,把不同国家和所有这些方面均为不同的人们
都联结起来,它既可以将不同的宗教信仰、价值观念、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频繁而清
晰地呈现在世人面前,各种独特的行为和各种奇风异俗都必须接受人们目光的洗礼,
同时也为他们提供了交往的有效方式和手段。这样,一方面可以使宗教信仰、价值观
念、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不同的人们,通过学习、交往、教育和阅读等各种方式,增
进相互之间的沟通和理解,从而更宽容、更通情达理;另一方面也使各种文化冲突日
益表面化和尖锐化。落后的、无聊的、非人性的和反社会的道德意识、道德规范和道
德行为,与先进的、合理的、代表时代发展趋势的道德意识、道德规范和道德行为并
存,它们之间的冲突、碰撞与融合也就表面化、现实化了。因此,因特网的全球化,
将使网络道德的开放性由可能转化为现实。
3.多元性,即与传统社会的道德相比,“网络社会”的道德呈现出一种多元化、
多层次化的特点与趋势。
在现实社会中,虽然道德因生产关系的多层次性而有不同的存在形式,但每一个
特定社会却只能有一种道德居于主导地位,其他道德则只能处于从属的、被支配的地
位,因此现实社会的道德是单一的、一元的。然而在“网络社会”中,既存在关涉社
会每一个成员的切身利益和“网络社会”的正常秩序、属于“网络社会”共同性的主
导道德规范,如不应该制作和传送不健康的信息、不应该利用电子邮件作商业广告、
禁止非法闯入加密系统,等等;也存在各网络成员自身所特具的多元化道德规范,如
各个国家、民族、地区的独特道德风俗习惯等。随着彼此交往的增多,这些处于经常
性冲突和碰撞之中的多元化道德规范,一方面使相互之间增进了理解和同情,从而在
经历了冲突和碰撞之后达到了融合,另一方面即便彼此无法融合,冲突和碰撞仍旧,
也由于彼此并无实质性的利害关系而能够求同存异、并行不悖。
“网络社会”多元化道德规范同时并存有其理论与现实根据 《关于“网络社会”的道德思考(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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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论伦理学的高度上,重新审视“网络社会”的道德现状,以及可能导致的良性发展
趋势,才可能确立起新的、真正合乎人性的、符合人的根本利益与需要的规范,才可
能确立起得到人们认同、接受和遵循的规范。
三、网络道德的特点与趋势
“网络社会”生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生活,正是它的特殊性决定了“网络社会”
生活中的道德具有不同于现实社会生活中的道德的新的特点与发展趋势。
1.自主性,即与现实社会的道德相比,“网络社会”的道德呈现出一种更少依赖
性、更多自主性的特点与趋势。
因特网本来是人们基于一定的利益与需要(资源共享、互惠合作等)自觉自愿地
互联而形成的,在这里,每一个人都既是参与者,又是组织者;或者说既是演员,又
是导演。也正因为网络是人们自主自愿建立起来的,人们必须自己确定自己干什么、
怎么干,自发地“自己对自己负责”、“自己为自己作主”、“自己管理自己”,自
觉地做网络的主人。在网络建设之初,信息贫乏且杂乱无章,此时就有许多网络人无
私地大量上载信息,并为那些杂乱无章的信息资源建立管理程序、编制各种实用软件
,以方便网络用户特别是那些不太熟悉网络的人访问和运用网上资源(这种行为后来
越来越商业化了);网络建立起来以后,为维持网络的正常秩序,网络人又自觉地订
立规范,当发现不道德行为时,又都自发站出来扶正驱邪。“网络社会”的道德规范
不是根据权威(不论哪种权威)的意愿建立起来的,而是网络人自发自觉的行为的结
果。由于网络道德规范是人们根据自己的利益与需要制定的,因此增强了人们遵守这
些道德规范的自觉性。
此外,网络道德环境(“非熟人社会”)与道德监督机制的新特点(更少人干预
、过问、管理和控制),也要求人们的道德行为具有较高的自律性。在那种失去了某
些强制和他律因素的“自由时空”、“自主社会”中,或许最初人们还不太适应,然
而这种社会必将是人们的主体意识,特别是权利、责任与义务意识逐步觉醒的社会,
一个主体的意志与品格得到更充分锤炼的社会,一个真正的道德主体地位得以确立的
社会,一个人们自主自愿进行活动和管理的社会。如果说传统社会的道德主要是一种
依赖型道德,那么随着“网络社会”的到来,人们建立起来的应该是一种自主型的新
道德。
2.开放性,即与现实社会的道德相比,“网络社会”的道德呈现出一种不同的道
德意识、道德观念和道德行为之间经常性的冲突、碰撞和融合的特点与趋势。
时空,一直是限制人们之间交往的主要障碍。美国网络专家威廉·奥尔曼说:信
息革命带来的最基本的变化是,它有能力以甚至十年前还不可想象的方式,使人们紧
密联系,消除“这里”和“那里”的界限。正如几十年前铁路和高速公路使地理距离
缩短,人们有可能异地交往,有可能住在远离工作地点的城市郊区一样,信息技术带
来的传播方式的现代化,特别是信息高速公路的建设,使得地理距离暂时“消失”了
,我们居住的星球正在变成一个“小村庄”,正在或将要创造出一个一个“电子社区
”,人们即使居住在不同的州、时区、国家,也可以“在一起”工作、娱乐。甚至那
些穷乡僻壤也能与世界上其它地区的人们方便地交往、合作乃至打成一片。这样,人
们之间便可以不受时空的限制而交往,人们之间不同的道德意识、道德观念和道德行
为的冲突、碰撞和融合也就变得可能了。
同时,由于人们的宗教信仰、价值观念、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的不同,致使人们
的交往受到了极大的限制。一方面,人们之间不能相互理解,另一方面,也缺乏相
互
交往的方式与手段。而因特网的全球化,把不同国家和所有这些方面均为不同的人们
都联结起来,它既可以将不同的宗教信仰、价值观念、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频繁而清
晰地呈现在世人面前,各种独特的行为和各种奇风异俗都必须接受人们目光的洗礼,
同时也为他们提供了交往的有效方式和手段。这样,一方面可以使宗教信仰、价值观
念、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不同的人们,通过学习、交往、教育和阅读等各种方式,增
进相互之间的沟通和理解,从而更宽容、更通情达理;另一方面也使各种文化冲突日
益表面化和尖锐化。落后的、无聊的、非人性的和反社会的道德意识、道德规范和道
德行为,与先进的、合理的、代表时代发展趋势的道德意识、道德规范和道德行为并
存,它们之间的冲突、碰撞与融合也就表面化、现实化了。因此,因特网的全球化,
将使网络道德的开放性由可能转化为现实。
3.多元性,即与传统社会的道德相比,“网络社会”的道德呈现出一种多元化、
多层次化的特点与趋势。
在现实社会中,虽然道德因生产关系的多层次性而有不同的存在形式,但每一个
特定社会却只能有一种道德居于主导地位,其他道德则只能处于从属的、被支配的地
位,因此现实社会的道德是单一的、一元的。然而在“网络社会”中,既存在关涉社
会每一个成员的切身利益和“网络社会”的正常秩序、属于“网络社会”共同性的主
导道德规范,如不应该制作和传送不健康的信息、不应该利用电子邮件作商业广告、
禁止非法闯入加密系统,等等;也存在各网络成员自身所特具的多元化道德规范,如
各个国家、民族、地区的独特道德风俗习惯等。随着彼此交往的增多,这些处于经常
性冲突和碰撞之中的多元化道德规范,一方面使相互之间增进了理解和同情,从而在
经历了冲突和碰撞之后达到了融合,另一方面即便彼此无法融合,冲突和碰撞仍旧,
也由于彼此并无实质性的利害关系而能够求同存异、并行不悖。
“网络社会”多元化道德规范同时并存有其理论与现实根据 《关于“网络社会”的道德思考(第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