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待社区矫正:冷静但不必杞人忧天/宋立军法律论文网
盘否定苏桂英同志的观点,而是旨在倡导这样一种观念,那就是:面对社区矫正这样的新生事物,保持冷静固然重要,但绝不能因此而杞人忧天,尤其要充分相信群众的智慧和力量。
(本文已发表于《人民法院报》2005年5月15第二版)
作者:宋立军
单位:江苏省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法律实务教研室
地址:江苏省镇江市桃花坞一区14号
邮编:212003
电话:13656130079 或05114402773
电子信箱:slj405@sohu.com
附:原文——《“社区矫正”不要矫枉过正》
“社区矫正”不要矫枉过正
苏桂英
“罪犯”在人们的头脑中就是应该“坐牢”、“蹲监狱”。不过,“社区矫正”的出现正在改变这种传统观念,一些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可以“回家服刑”。“社区矫正”彰显了刑罚的社会化、执法的人性化和矫正的文明化。试行“社区矫正”是对传统的监狱内监禁式刑罚执行方式的重大变革。
“社区矫正”刑早已在世界各国被广泛使用,并日臻成熟。据统计,2000年加拿大适用社区矫正刑的比例最高,达到79.76%,澳大利亚达到77.48%,新西兰为76.15%,法国为72.63%,美国为70.25%,韩国、俄罗斯也分别达到45.9%和44.48%。相对于某些西方国家,我国的缓刑、假释等非监禁刑适用比例明显偏低,只有17%左右。而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制度正在“摸着石头过河”,各地纷纷出台相应的“社区矫正”措施。笔者担心这种“社区矫正”会矫枉过正。
担心一:“社区矫正”成为“业主专政”
“业主专政”脱胎于“群众专政”,而“群众专政”不一定就是“人民民主专政”,这一点从我党历史上的许多次运动造成的混乱中能够体现出来。如土改中的“左”倾、上世纪50年代反右扩大化、“文化大革命”。对于这次“业主专政”的试行来说,与以往“群众专政”实施相比,人们尚难以有具体的区别,后果也难以预见。如果“业主专政”发展成为以往的“群众专政”,其结果必然要出现无序取代规则,甚至野蛮取代文明。如若发生这种情况,对被“矫正”者来说,不如在监狱服刑。
担心二:“社区矫正”变为“无人专政”
宪法中规定,我国实行人民民主专政。对触犯刑律的犯罪实现有效的专政是公民合法权益的保证。如果犯罪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很可能会危及社区的治安,给业主带来恐慌。“社区矫正”对象,多是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偶犯、过失犯罪等罪犯,往往法律意识淡薄。社区里无论是管理者或居民,都不是法律内行,更无司法人员,靠几个“小脚侦缉队员”真的能把他们改好吗?当前大多社区居民都很忙,邻里之间很少往来,谁又能真正地对这些轻微罪犯实行看管,很容易出现“无人专政”的局面。一旦出现问题,老百姓会不会控告司法机关不作为呢?
担心三:“社区矫正”促成“社区专挣”
我国法律对罪犯一般适用徒刑、劳动改造这两种方式。这种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模式,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对监狱和劳改所罪犯实施的强制“劳动”,具有惩罚性质的。“社区矫正”按本意来讲也已失去“劳改”的意味。如果社区成立一些经济实体,而让这些罪犯从事无薪劳动,社区人员享受(剥削)罪犯的劳动成果,那么“社区矫正”就全面背弃了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初衷,而让罪犯看到的只是“社区专挣”。
担心四:“社区矫正”掩盖“监管顽症”
由于国家经济条件的限制,监所软硬件设施的改善遭遇了种种困难,许多监狱“几十年如一日”,与日益增长的人口及相应增长的犯罪数量极不相称。想通过“社区矫正”来解决司法部门对罪犯监管方面的长期困难和顽症,恐怕只能是饮鸩止渴。
说了这么多,并不是笔者主张严刑峻法,而是希望在以德治国、文明执法、司法改革正方兴未艾的时候,给那些认为把罪犯交给“社区矫正”、可以一交了之的部门和管事的提个醒。
本文链接地址:http://www.oyaya.net/fanwen/view/177557.html
(本文已发表于《人民法院报》2005年5月15第二版)
作者:宋立军
单位:江苏省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法律实务教研室
地址:江苏省镇江市桃花坞一区14号
邮编:212003
电话:13656130079 或05114402773
电子信箱:slj405@sohu.com
附:原文——《“社区矫正”不要矫枉过正》
“社区矫正”不要矫枉过正
苏桂英
“罪犯”在人们的头脑中就是应该“坐牢”、“蹲监狱”。不过,“社区矫正”的出现正在改变这种传统观念,一些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可以“回家服刑”。“社区矫正”彰显了刑罚的社会化、执法的人性化和矫正的文明化。试行“社区矫正”是对传统的监狱内监禁式刑罚执行方式的重大变革。
“社区矫正”刑早已在世界各国被广泛使用,并日臻成熟。据统计,2000年加拿大适用社区矫正刑的比例最高,达到79.76%,澳大利亚达到77.48%,新西兰为76.15%,法国为72.63%,美国为70.25%,韩国、俄罗斯也分别达到45.9%和44.48%。相对于某些西方国家,我国的缓刑、假释等非监禁刑适用比例明显偏低,只有17%左右。而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制度正在“摸着石头过河”,各地纷纷出台相应的“社区矫正”措施。笔者担心这种“社区矫正”会矫枉过正。
担心一:“社区矫正”成为“业主专政”
“业主专政”脱胎于“群众专政”,而“群众专政”不一定就是“人民民主专政”,这一点从我党历史上的许多次运动造成的混乱中能够体现出来。如土改中的“左”倾、上世纪50年代反右扩大化、“文化大革命”。对于这次“业主专政”的试行来说,与以往“群众专政”实施相比,人们尚难以有具体的区别,后果也难以预见。如果“业主专政”发展成为以往的“群众专政”,其结果必然要出现无序取代规则,甚至野蛮取代文明。如若发生这种情况,对被“矫正”者来说,不如在监狱服刑。
担心二:“社区矫正”变为“无人专政”
宪法中规定,我国实行人民民主专政。对触犯刑律的犯罪实现有效的专政是公民合法权益的保证。如果犯罪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很可能会危及社区的治安,给业主带来恐慌。“社区矫正”对象,多是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偶犯、过失犯罪等罪犯,往往法律意识淡薄。社区里无论是管理者或居民,都不是法律内行,更无司法人员,靠几个“小脚侦缉队员”真的能把他们改好吗?当前大多社区居民都很忙,邻里之间很少往来,谁又能真正地对这些轻微罪犯实行看管,很容易出现“无人专政”的局面。一旦出现问题,老百姓会不会控告司法机关不作为呢?
担心三:“社区矫正”促成“社区专挣”
我国法律对罪犯一般适用徒刑、劳动改造这两种方式。这种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模式,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对监狱和劳改所罪犯实施的强制“劳动”,具有惩罚性质的。“社区矫正”按本意来讲也已失去“劳改”的意味。如果社区成立一些经济实体,而让这些罪犯从事无薪劳动,社区人员享受(剥削)罪犯的劳动成果,那么“社区矫正”就全面背弃了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初衷,而让罪犯看到的只是“社区专挣”。
担心四:“社区矫正”掩盖“监管顽症”
由于国家经济条件的限制,监所软硬件设施的改善遭遇了种种困难,许多监狱“几十年如一日”,与日益增长的人口及相应增长的犯罪数量极不相称。想通过“社区矫正”来解决司法部门对罪犯监管方面的长期困难和顽症,恐怕只能是饮鸩止渴。
说了这么多,并不是笔者主张严刑峻法,而是希望在以德治国、文明执法、司法改革正方兴未艾的时候,给那些认为把罪犯交给“社区矫正”、可以一交了之的部门和管事的提个醒。
《对待社区矫正:冷静但不必杞人忧天/宋立军法律论文网(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