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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人民法庭调查/贺胤应法律论文网


有充沛的时间悉心审理案件。二是法官想“扎个势”,对当事人形成一种威慑作用。人民法庭是一个国家司法审判机关,但人员之少——至多7人,大多是4人;设施之简单——远没有乡政府那样气派;权力之小——不能随便管人、抓人(一位受访法官的原话)。这使许多当事人并不把法庭当回事。据法官介绍,该县的一些法庭上都发生过多起当事人当庭辱骂和殴打对方当事人和法官的事件。而有四个人坐在公堂之上、头顶国徽、手拿法槌、依据法律审理案件,会使当事人多少形成这样一种认识:法庭对我这个事很重视;法庭处理纠纷的方式与普通的民间调解是有区别的。进而,当事人也就不敢轻易的“胡搅蛮缠”,即使“胡搅蛮缠”,四个人总比两个人有力量,更能解决问题。加之在或有或无、或隐或显的法律程序(见下面分析)的引导下,使人民法庭的审判与一般民间的纠纷处理明显的区分开来,这使当事人或多或少会认真对待人民法庭的审理。三是多人参与审判,可以增加集体智慧,更有助于案件的顺利及时解决。许多人民陪审员都由当地有威望的老人担任,这些老人在退休之前,大多都担任过村支书、村长或在乡镇里工作过。他们社会经验十分丰富,对当地的风俗人情都有较为深入的了解。而一些年轻的法官或者是外地人,或者社会经验不足,有这些老人陪同审理案件,可以弥补法官的这种缺陷。另外,老年人对于年轻人具有一定模范作用,对于一些离婚的年轻当事人,这些老人往往会现身说法,劝其接受法官的调解意见或审判意见等。
(二)派出人民法庭的审判过程
派出人民法庭的审判过程往往是比较奇特的,这种奇特表现为一种行为的进行时,在判决书中并不会显示出来。因此,许多学者关于人民法庭调查的文章中,对于这个问题谈的不多,即使谈了,也大多得出一种很书面的结论,而未见人民法庭审理过程的真相。这或是由于学者不参与旁听,仅翻阅判决书所致;或是由于学者参与了旁听,但学者的在场,就会使法官不由自主地注意一些审判程序。我在派出人民法庭实习时,第一次开庭后,法官对我说了这样一番记忆深刻的话:今天这个案件的审判程序较为正规,主要考虑到你刚来,学校的理论课对你们影响很深,不这样正规,担心你们接受不了。然后他又建议我应该在实践中多学习,这样会进步的很快。果然,第二次的审判程序与第一次就截然不同了。对于这种审判过程,我试图还原出派出人民法庭审判案件的真实的原貌来,因此只能参照法条上所规定的审判程序予以简单描述。
第二次开庭的合议庭情况是,主审法官是该庭的副庭长,人民陪审员由一位在乡政府工作多年的已经退休的姓王的老人担任,另外一位人民陪审员是我。我之所以能上,是因为在开庭前,该法官曾到隔壁的派出所找人,但转了一圈,空手而归,在实在找不到可以当人民陪审员的人的情况下,我上了。后来那位法官说,他起初并不是没有考虑我,而是因为我太年轻,坐在那里会让人不服气,进而,影响审判的效果。双方当事人来齐之后,先是我们入座,然后,在法官的指点下,原被告双方也依次入座了。没有起立。对于法庭纪律,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由书记员在开庭审理前宣布,但这里由法官代劳了,且将程序倒了过来。法官简单通俗地说了两点法庭纪律。一、这是说理讲法的地方,要讲理,不准骂人;二、发言要听法官的吩咐,依次进行。然后法官核对了双方当事人的身份。接着法官对于合议庭成员进行了介绍。说了那位老王是乡人大选举出来的人大代表以及以前所干的工作等;说我是“西北政法大学”的学生,学习成绩“优秀”,已经在法院实习了很长一段时间(其实才两周),还说“西北政法大学”是中国法学教育的重点高等学府等等,夸奖的话让我感到多少有点不好意思。之后,才算正式开庭了。双方当事人都没有请律师。女方来了两个哥哥,在其大哥的陪同下作为原告出席。男方来了三个人,有两个是男方的哥们,一位是该村信用社的主任,这位主任是来作证的,男方一个人作为被告出席。更让我惊异的是,无论原告还是被告,都是赤手空拳的,没有带任何书面性的东西。法官指示先由原告方宣读起诉状。一般来说,由原告本人或者原告代理人宣读起诉状均可,但女方的哥哥是位法盲,他一听法官叫“原告”说话,没有叫“原告代理人”说话,于是就让其妹妹也即原告发言了。由于没有任何文字性的东西,加之又是位经常在家操持家务的女性,在公众场合说话的机会很少,因此,她想了很长时间才说开了,且慢慢腾腾犹犹豫豫。法官迫不得已,只好变成了法官问一句她答一句的纠问式审理。其哥哥——原告代理人见其妹说的不太好,就在法官提问的空挡向法官请示,他是否可以说话,法官允许了。那位哥哥说的起诉理由部分地补充了法官的提问,同时话语中有夹杂着针对被告的话语,如说“###,你把我妹亏了,你将来不得好报。”法官对此类问题没有制止,最终形成的起诉要求是离婚,女儿由母亲抚养,但男方必须支付抚养费。被告答辩期间,也是信口说来,东拉一句,西扯一句,最后在法官的提示下亮出了观点:不离婚;要离,女方必须偿还在村信用社贷的3000元钱,且女儿归他抚养。
在法庭调查期间,双方围绕这笔债务展开了争执。男方说,这笔债务是他们结婚后为盖房借的,他为此还专门请来了村信用社的主任作证。于是,证人被传唤了进来(是由那位坐在门边的人民陪审员老王出去叫进来的)。由于审判庭只有两间

房那么大,旁听席仅有两张条凳,证人进来只能站在旁听席的条凳前,这也为一些证人形成了不小的误解,一进来看见凳子,且见其他人都坐着,也就不由自主地试图坐下。那位主任一进来,也一屁股就坐下了,法官连忙让站起来说话,那位证人十分不情愿地站了起来。法官带着威严的口吻宣读了民事诉讼法有关证人作证的条款,但见这位证人一脸茫然的不理解的神情,法官又换了一种口吻说,你要将你所知道的有关这个贷款的事实一五一十地说出来,不能骗人,否则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法官又问,你可听明白了,得到肯定地答复之后,法官才开始问话。在这位证人答复法官问话的过程中,那位原告或许是听到了对自己不利的话,突然打断证人的说话,对法官以哭诉的声调说,他说的全部是假的,那笔贷款被他(被告)全部拿出去赌钱了云云;又转过来针对那个信用社主任大声质问,你收了他多少好处等,信用社主任则开始辩解,双方你一句,我一句,似乎有了骂开架的阵势。法官没有马上制止,而是过了四五分钟才制止。为什么这样,法官后来告诉我,让双方做必要的对骂,旨在通过对骂从中发现问题,寻找可能存在的冤屈和不正义之处。这或许就是派出人民法庭法官一种独特的司法审判工作技巧和经验。
法庭辩论阶段被无意中省略了。
在总结陈述阶段,法官一再要求,不要说前面已经重复说过的话,但碍于法律知识的贫乏,双方当事人还是不自觉地重复了前面许多已经说过的话,并且说了许多鸡毛蒜皮的家庭生活琐事。法官看时间差不多了,双方要说的发泄不满的话已经说的差不多了,制止住了。接着又问,现在法庭程序已经走完,你们双方愿意调解吗,然后又说了法庭调解的好处,如有法律效力,必须得不折不扣的执行,不同于村民委员会的调解等。得到肯定的答复之后,法官说,受条件所限,基层人民法庭实行的“背对背”的调解方式,被告跟我来,其他人在这候着。说完领着被告走出审判庭到他的房间里去了。那位老王陪审员和书记员则在审判庭和这些村民聊天。
因为实行“背对背”调解,这个案件的具体调解过程我们未见到。但对于调解,该庭一位法官对我发表了这样一番见解,法官常会在调解方案已经胸有成竹的情况下,分别站在双方当事人的立场上细细阐述这种调解结果对当事人可能产生的利害关系,促使当事人接受这种调解方案。直白地说,调解就是你让一份,我退一步,各打50大板,实现大致公平即可。后来的调查可以证明这种见解是切合实际的。另在当地,调解成了中级法院下达的硬任务,各个基层法院的调解案件必须占到所立案件的70%以上,否则主管的院长就要在中级人民法院的院长会议上做检讨,法官则要扣奖金。对于这种硬性的任务,一些法官压力很大,也认为不合理,使原本应该判决的案件为了争取当事人的同意调解,法官往往要动许多口舌,反复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法律的尊严也因此而大打折扣。
这个案件的法庭审理不过一个小时多一些,而最后的调解则持续了将近三个小时。期间,被告从法官的办公室出来,原告和其哥哥又被叫了进去,如此进行了三个来回,到快吃下午饭(16点钟)的时候,法官才将这个案件了结。在这期间,老王和那位书记员也做了原告和被告的不

派出人民法庭调查/贺胤应法律论文网(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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