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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人民法庭调查/贺胤应法律论文网


少“思想工作”。老王以自己的人生经历现身说法;书记员则以自己的婚姻家庭生活为参照劝导双方,尤其是男方,应该对女方多让一些,毕竟夫妻一场嘛。最后的调解结果是:男方同意离婚,债务由他一人承担,女方抚养女儿,男方不用再另行支付抚养费,女方的嫁妆归女方,其余的财产由男方所有。这个结果令双方都基本满意了。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情节,在法官宣读调解意见后,法官发布了一条命令,原被告分别向人民陪审员老王交纳10元钱,现场交纳,不开发票。原被告不论有多少不愿意都认认真真地交了,这也符合人之一般心理:权力在法官这里,民众对权力、尤其没有监督的权力往往存在一种惧怕感!
(三)问题探讨
1、处于国家权力边缘地带的派出人民法庭。
由于种种自然的、人文的和历史的原因,中国现代的国家权力对至少是某些农村乡土社会的控制仍然相当松弱, 此种松弱,使得法庭所拥有的作为国家权力之一部分的国家司法权力在运行中遇到了很大的障碍。为有效减低这种障碍,保障国家司法权力的大体权威和基本运行,派出人民法庭的法官往往会做一些可能于法不符甚或违法的但却于解决纠纷很有效果的做法。审理简易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就可以看作是这样一种努力,尽管这与最高人民法院大力要求的对简单民事和经济案件应多适用简易程序不符,但于审理案件却无疑是有益的。
2、书记员在法庭审判活动中的角色。
派出人民法庭审判过程奇特怪异、险象横生,但法庭记录及其它文字性的东西却是统一的有条有框的,也即是说,法庭审判是一套,法庭记录及其它文字性的东西又是另一套;法庭审判过程是法官在操作和控制,法庭记录及其它文字性的东西由书记员操作。书记员在派出人民法庭的审判过程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书记员在记录的同时,还在不断地归纳、总结、摘取;这使得书记员犹如一个电视画面剪辑师,需要不断地增删、转化,即增加一些应说的话,删掉一些废话,将一些土语、方言及民间语言转化为正式的可登书面的语言和法言法语。法官也会主动配合书记员的记录工作,确保法庭记录的“完整无误”。为什么会这样,是因为,法庭记录及其它一些文字性的东西是法院考察法官是否称职和工作业绩好坏的主要衡量载体,法官不能不重视。这起离婚案件结案后,我翻阅了案件的法庭记录,但见法庭调查、自由辩论、总结陈词等阶段一个也不少;读着这份法庭记录,给人留下的印象不外乎是法庭审判过程井井有序,双方当事人一定请了律师或对法律有相当的了解。
3、法官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所处的地位。
如果双方当事人均有代理律师出庭代理其进行法律诉讼,那么在庭审中,法官就处于十分主动的地位,因为律师已经提前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将案件中所涉及的各种社会关系格式化为一种用法言法语表示的法律关系,法官所做的主要工作是“法律审”,“事实审”有但已经不是主要方面了,法官的工作相对来说比较轻松。其次,律师的参与,有助于减少法官和当事人之间的正面冲突,缓解当事人的不良情绪,确保法庭审判的顺利进行,维护法律及法院的权威。但在派出人民法庭的法庭审判中鲜有律师参与,加之大多数当事人对法律及法庭诉讼活动一窍不通。因此在庭审中,法官就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首先不得不充当一个法律解释者的角色,例如,离婚案中法官对那位信用社主任关于证人作证义务的解释,对双方当事人关于法院调解的好处的解释,等等。这种解释是有选择的和存在很大出入的;这种解释也可以看作是一个对民众进行法制宣传的过程;再大一点说,也是一个构建现代民族国家的过程。其次,法官必须得补充一些当事人遗忘的但于审结案件有十分重要关系的法律诉求,如在此离婚案件中,对于夫妻双方所有的财产,双方在起诉与答辩状阶段均未提出,但法官却在调解中主动提出来了并且做了十分恰当的处理:女方的嫁妆归女方,其余的财产由男方所有。
4、法庭审判是一门复杂的技艺。
这是我们对派出人民法庭的审判过程的一个总体感受。
说其复杂,从这几个方面可见一斑。首先,法庭审判中法官会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普通程序为大方向,走一步看一步算一步,走到哪算哪。这主要并不是因为

法官不想按部就班一步一步地严格依法定程序走下去,而是意外因素太多,为保障顺利解决纠纷,及时结案,法官不得不随时调整庭审策略。这则离婚案在宣读起诉状和答辩状阶段的“纠问式审理”即属法官的一种迫不得已的举措。其次是“合议独审化”,前面我们讲到“多人参与审判,可以增加集体智慧,更有助于案件的顺利及时解决”,这种情况主要见诸于由一些年轻的或刚从外地调来的法官所主持的法庭审判过程中。对一些已经有了一定资历并对当地人情风俗较为熟悉的法官来说,借用人民陪审员增加集体智慧的情形并不多见。在这样的普通程序中,合议庭往往成了摆设,即“合而不议”,加之在审判程序上有意或无奈的简化,极易使普通程序简化简易程序,造成“合议独审化”。这是派出人民法庭审判过程存在的一个十分普遍的现象。最后,动用一切可能的手段、技巧处理案件。例如在庭审前对老王和我的介绍就十分有趣。从介绍老王的话语中我们似乎可以看出乡土社会中精英和权威治理的痕迹;而我虽年轻,但法科大学生的身份足以使当事人相信我有很好的法律知识,进而抵消我因年轻未过家庭婚姻生活的缺陷,我在某种程度上充当着一种“知识权威”的角色。

参考文献:
苏 力:《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31—433页;
王 盼、程政举等:《审判独立与司法公正》,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58—359页;
武东渝、华芾:《人民法院内设机构和人员分类管理的调查与思考》,载张卫平主编:《司法改革论评》(第四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派出人民法庭调查/贺胤应法律论文网(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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