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制度创新对司法能力提高的作用关系/叶文炳法律论文网
法处理
矛盾纠纷,保障社会和谐的能力;第四,增强支持和促进依法行政,推进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能力;第五,增强在司法领域保障人权,维护人
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能力;第六,增强正确适用法律、公正高效司法,保障
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能力。(6)法院应当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
强法院整体司法能力建设同时,强调法官个体八项司法能力的提高:一是
提高服从服务大局的能力。二是提高恰当适用法律的能力。三是提高化解
群体性纠纷等社会矛盾的能力。四是提高驾驭庭审艺术的能力。五是提高
规范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六是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七是提高开拓创新
的能力。八是提高课题调研能力和法学撰写能力。如何实现上述目标任务
是对法院部门的一个重大考验。法院必须紧紧围绕上述目标和任务,立足
现实、着眼长远,抓住重点、整体推进,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创建新机制、增长新本领,全面加强法院有关司法能力方式的制度建设。
一方面,要把实现上述目标任务作为推进制度创新的基本着眼点和落脚点
。另一方面,要把制度创新作为实现上述目标任务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就
此而言,推进制度创新,促成制度优化,是实现“法院的司法方略更加完
善、司法体制更加健全、司法方式更加科学、司法基础更加巩固”的重要
保证。
(二)开拓提高司法能力制度建设,必须着眼于审判管理制度建设,
着眼于形成一个科学的、既能保证程序公正又能保证实体公正与效率的、
完全适应审判新需求的机制来进行。对一个审判机关来说,其审判功能的
有效发挥,执法水平的有序运作,归根结底取决于审判管理机制是否合理
、完善。在过去以往执法中,包括佘祥林杀妻冤案发生所带来的历史上种
种问题,尽管与人的主观因素不无关联,但更为根本的是与司法制度和审
判机制的缺陷有关。曾经有一位名人曾对这方面的审判制度缺陷作了精辟
分析:“从中国目前司法制度与审判管理制度、法官任免管理制度方面来
说,主要弊端就是司法行政化,法官管理行政化,审判行政化,审判权力
过分集中,审判家长制,法院领导职务非职业化现象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现
象。”这就难免要严重弱化审判机制应有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因
此,必须着眼于建立和形成具有时代特点的司法与审判管理新机制,不断
推进法官的自身建设、司法方式、审判方略等方面的制度创新,从而真正
体现法院忠实履行《宪法》赋予的审判职能本质要求。这样的一个制度要
体现下列四个方面:一是体现司法独立性与中立性要求。法院司法的本质
在于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实现社会的公正
与正义,这就决定了保障和发扬社会主义公正与正义是法院的司法机制的
一个带根本性的特点。作为审判机关必须通过推进制度创新,使法院的司
法机制能够确保广大法官特别是法院领导干部正确有效地履行好执法使命
,能够确保“法官独立开展审判,保证在依法独立审判过程中,接受法律
监督,接受民主监督,接受群众监督,接受社会其它方面的监督,从而真
正保证案件的公正与效率。”二是体现司法的公正性要求。审判机关司法
的根本宗旨和目的,就是为了求得社会的平等公正,以利于把最大多数人
的根本利益维护好、实现好、引导好。司法历来是同社会公正紧密联系在
一起的。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不仅意味着要让当事
人充分享有审判过程中的各项诉讼权利,而且意味着要按照平等公正原则
,保证当事人实体上的合法权利与合法利益。三是体现司法程序公平与透
明性要求。审判机关司法既然是以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目标的,其司法
活动就理所当然要充分展示程序应有的公正与公开。公正公平,是非曲直
清晰,这本来就是审判机关特有的职责品格。程序公正、公开、透明作为
依法开展审判的重要原则,是程序法律框架下法官独立审判,确保当事人
正当权益不受侵害的先决条件,因此,当前法院应当尽快建立和完善法院
内部审判情况通报制度、审判质量情况反映制度、重大司法事项征求意见
制度,推行阳光审判、阳光执行、阳光信访,增强重大案件审判的透明度
。这对于健全和完善法院的司法机制方面至关重要的举措。四是体现司法
运行规律上的科学性要求。司法既有个体独立一面,又有集体独立一面,
集体司法独立的一个基本内涵就是服从多数人的意志。一般说来,多数人
的意志往往比较符合客观实际和客观要求,从而也比较具有科学性。法院
在对疑难重大案件审判过程中,从以往单一的司法内容逐步转移到注意在
它所代表的那个阶级、阶层和社团及其国家法律所许可的范围内,以民主
性去求得司法的科学性。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必须坚持科学执政
”的要求,这同样非常适合于法院司法中对科学性的要求。只有坚持科学
司法,才能有力地保证和增强重大案件、疑难案件审判的正确性与科学性
,从根本上提升审判机关的司法能力,使审判机关能够卓有成效地通过履
行审判职能,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稳步健康地向前推进作出应有
的贡献。
(三)开拓提高司法能力制度建设的新境界,必须在不断深化对“刑
、民、行三大诉讼法”科学认识的基础上来进行。制度创新一项创造前所
未有的新制度,为发展指引方向;二是使原有的制度不断更新,保持活力
,与时俱进。不论是创立新制度,还是完善原有的制度,都是建立在不断
深化对审判机关审判规律、执法建设规律和
之上的,也是审判机关提高司法能力、强化司法地位的重要前提。由于审
判机关在司法行为实践、司法改革实践和司法个体实践总是在向前发展,
对“三大诉讼规律”的认识必然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而反映“三大诉
讼”的制度也必然要经历一个不断创新、不断完善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
,根据审判实践的发展变化,不断深化对“三大诉讼法”的认识,有助于
法官们 《试论制度创新对司法能力提高的作用关系/叶文炳法律论文网(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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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纠纷,保障社会和谐的能力;第四,增强支持和促进依法行政,推进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能力;第五,增强在司法领域保障人权,维护人
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能力;第六,增强正确适用法律、公正高效司法,保障
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能力。(6)法院应当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
强法院整体司法能力建设同时,强调法官个体八项司法能力的提高:一是
提高服从服务大局的能力。二是提高恰当适用法律的能力。三是提高化解
群体性纠纷等社会矛盾的能力。四是提高驾驭庭审艺术的能力。五是提高
规范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六是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七是提高开拓创新
的能力。八是提高课题调研能力和法学撰写能力。如何实现上述目标任务
是对法院部门的一个重大考验。法院必须紧紧围绕上述目标和任务,立足
现实、着眼长远,抓住重点、整体推进,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创建新机制、增长新本领,全面加强法院有关司法能力方式的制度建设。
一方面,要把实现上述目标任务作为推进制度创新的基本着眼点和落脚点
。另一方面,要把制度创新作为实现上述目标任务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就
此而言,推进制度创新,促成制度优化,是实现“法院的司法方略更加完
善、司法体制更加健全、司法方式更加科学、司法基础更加巩固”的重要
保证。
(二)开拓提高司法能力制度建设,必须着眼于审判管理制度建设,
着眼于形成一个科学的、既能保证程序公正又能保证实体公正与效率的、
完全适应审判新需求的机制来进行。对一个审判机关来说,其审判功能的
有效发挥,执法水平的有序运作,归根结底取决于审判管理机制是否合理
、完善。在过去以往执法中,包括佘祥林杀妻冤案发生所带来的历史上种
种问题,尽管与人的主观因素不无关联,但更为根本的是与司法制度和审
判机制的缺陷有关。曾经有一位名人曾对这方面的审判制度缺陷作了精辟
分析:“从中国目前司法制度与审判管理制度、法官任免管理制度方面来
说,主要弊端就是司法行政化,法官管理行政化,审判行政化,审判权力
过分集中,审判家长制,法院领导职务非职业化现象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现
象。”这就难免要严重弱化审判机制应有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因
此,必须着眼于建立和形成具有时代特点的司法与审判管理新机制,不断
推进法官的自身建设、司法方式、审判方略等方面的制度创新,从而真正
体现法院忠实履行《宪法》赋予的审判职能本质要求。这样的一个制度要
体现下列四个方面:一是体现司法独立性与中立性要求。法院司法的本质
在于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实现社会的公正
与正义,这就决定了保障和发扬社会主义公正与正义是法院的司法机制的
一个带根本性的特点。作为审判机关必须通过推进制度创新,使法院的司
法机制能够确保广大法官特别是法院领导干部正确有效地履行好执法使命
,能够确保“法官独立开展审判,保证在依法独立审判过程中,接受法律
监督,接受民主监督,接受群众监督,接受社会其它方面的监督,从而真
正保证案件的公正与效率。”二是体现司法的公正性要求。审判机关司法
的根本宗旨和目的,就是为了求得社会的平等公正,以利于把最大多数人
的根本利益维护好、实现好、引导好。司法历来是同社会公正紧密联系在
一起的。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不仅意味着要让当事
人充分享有审判过程中的各项诉讼权利,而且意味着要按照平等公正原则
,保证当事人实体上的合法权利与合法利益。三是体现司法程序公平与透
明性要求。审判机关司法既然是以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目标的,其司法
活动就理所当然要充分展示程序应有的公正与公开。公正公平,是非曲直
清晰,这本来就是审判机关特有的职责品格。程序公正、公开、透明作为
依法开展审判的重要原则,是程序法律框架下法官独立审判,确保当事人
正当权益不受侵害的先决条件,因此,当前法院应当尽快建立和完善法院
内部审判情况通报制度、审判质量情况反映制度、重大司法事项征求意见
制度,推行阳光审判、阳光执行、阳光信访,增强重大案件审判的透明度
。这对于健全和完善法院的司法机制方面至关重要的举措。四是体现司法
运行规律上的科学性要求。司法既有个体独立一面,又有集体独立一面,
集体司法独立的一个基本内涵就是服从多数人的意志。一般说来,多数人
的意志往往比较符合客观实际和客观要求,从而也比较具有科学性。法院
在对疑难重大案件审判过程中,从以往单一的司法内容逐步转移到注意在
它所代表的那个阶级、阶层和社团及其国家法律所许可的范围内,以民主
性去求得司法的科学性。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必须坚持科学执政
”的要求,这同样非常适合于法院司法中对科学性的要求。只有坚持科学
司法,才能有力地保证和增强重大案件、疑难案件审判的正确性与科学性
,从根本上提升审判机关的司法能力,使审判机关能够卓有成效地通过履
行审判职能,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稳步健康地向前推进作出应有
的贡献。
(三)开拓提高司法能力制度建设的新境界,必须在不断深化对“刑
、民、行三大诉讼法”科学认识的基础上来进行。制度创新一项创造前所
未有的新制度,为发展指引方向;二是使原有的制度不断更新,保持活力
,与时俱进。不论是创立新制度,还是完善原有的制度,都是建立在不断
深化对审判机关审判规律、执法建设规律和
司法发展规律的科学认识基础
之上的,也是审判机关提高司法能力、强化司法地位的重要前提。由于审
判机关在司法行为实践、司法改革实践和司法个体实践总是在向前发展,
对“三大诉讼规律”的认识必然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而反映“三大诉
讼”的制度也必然要经历一个不断创新、不断完善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
,根据审判实践的发展变化,不断深化对“三大诉讼法”的认识,有助于
法官们 《试论制度创新对司法能力提高的作用关系/叶文炳法律论文网(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