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科学的教育观为统率的中国法律教育改革——人本法律教育观透视/刘侨法律论文网
渗透着“立人”的教育观,即认为教学是学生主体与教师互动的过程,在教师积极的启发引导下,应重视学生的情绪生活和情感体验,从学力和人格两方面关注人的发展,这可以在《学记》里所体现的“教学相长”、“预时孙摩”及“善喻”等观点中窥见一斑。由此至明清时期,历代的教育思想都在儒家教育观的基础上作出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唐代教育家韩愈提出“弟子不必不如师,师不必贤于弟子。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如是而已”的相互为师的观点;在宋代理学教育思潮影响下,注重讲明义理、躬行实践的书院制度成为当时主要的教育模式,其采用问难论辩式的教学方法,注意启发学生思维、培养学生学习兴趣与能力,并积极倡导学术争辩和学派交流。 然而,清代的科举考试以及自康熙朝始的文字狱却严重阻碍了以人本主义教育的发展,期间的幕友法学教育也同样抑止了法律教育的发展。事实上,纵观中国古代传统教育理论与实践,主要是以德育为本位进而承认并巩固君王的统治。因此,从儒家到清廷均不重视法律教育,代之以君本论前提下强调人伦精神的道德教育。
三、 人本法律教育的基本模式
二十世纪的法律教育发生了一场世界性的变革,各种教育思想流派的不同社会观、哲学观和人生观在法律教育的宏观及微观层面的整合过程中,各自在不同程度上都体现出了人本主义法律教育观的发展倾向。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世界法律教育体制的改革虽然仍在继续,但各国根据自己对人本法律教育观的不同认识,形成了各具特点的人本法律教育模式。现就美、英、德、日四国的相关基本情况进行简要的论述。
美国的法律教育体制可以说是当今世界构建最为完备和科学的国家之一,其大学教育分为职业教育(Professional Education)和非职业教育(Non-professional Education)两种,而法律教育则可谓是职业教育的表率。美国法律教育没有一般意义上的法学专业本科生,若想要入读法学院则必须先在其它专业或领域获得学士学位。这样便在一开始就确保了法学院学生知识结构的多样性,他们能够从事跨学科的研究,能够通过不同的角度来理解和认知法律。这样,在一群“出生背景迥异”的学生聚集的课堂上更容易迸发出创造的火花。据统计,全美约有203所法学院,经美国律师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 ABA)承认的有185所。
这些学院大部分附属于大学之内,少部分属于独立的法学院。此外,美国法学院所提供的学位相当之多,至少有几十种,以供国内及国际学生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来进行自主选择。由于美国的法律教育以职业性教育为重点,因此部分法学院与地方上的法院和检察院合作,让一定数量的学生担任其职务,以增加学生的司法实务知识。 由此可见,美国人口虽占不到世界人口的10%,但律师人数却占世界律师人数的70%。
除耶鲁大学外,美国几乎所有法学院都采用的是哈佛大学首创的问答式教学法,又称苏格拉底教学法。这种教学模式所关注的是学生的论证能力,在没有标准答案的前提下,学生必需在课前做大量而且充分的准备,如累积素材、案例分析,甚至要做到对一些概念和词语的反复推敲和斟酌以应付课堂上教授寻根究底的追问。在这样的训练下,学生不要仅对法学理论及法条熟记于心,而且在将其灵活运用的同时也提前进行了法庭辩论的演练。此外,美国法学院的案例教学法、兴起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法律诊所课程以及模拟法庭等课程也同样体现了其法律教育理论与实践结合的侧重点。
值得一提的是美国大学法律教育提倡建立多元化的教学氛围。注重将国际学生与本土学生的融合,在同一课堂学习的过程中,可以相互学习各自国家的法律文化背景,而这种在“国际性”环境下不同的法律思想和价值的磨合,有助于学生在比较学习中形成自己对真正法律价值的追求。以美国杜克大学法学院为例,其每年暑假都会在亚洲与香港大学、日本九州大学法学院联合举办暑期国际法学交流活动,由来自世界各国的50至70名学生参加,授课内容除美国法律体系介绍外,其它课程每年均有变动。
美国的律师资格考试是以各州为单位出题的,不像我国每年举行统一的司法考试,且难度各不相同(以纽约州和加州试题最难)。学生一般在考前2个月左右才开始准备律考,故对其在校学习的牵制不大。正如哈佛大学前任校长陆登庭所说:“即使在专业学院,对学习法律、商学、教育、医学、政府管理和其他学科的学生来说,他们也应该集中精力,学习这些学科的基本原理而不是学习非常专门化的专题或培训内容。”
英国的法律教育虽然渊源于中世纪,但从17世纪末到19世纪,正式的职业教育和大学法律教育却几乎不存在。然而,勿庸置疑的是英国法律的历史地位以及其在全球法律发展方面的巨大影响力。作为英美法系的代表,它的法律教育成为全球多数国家效仿的模板。
英国法律教育分为三个阶段,即学术教育阶段、职业训练阶段和实习阶段。第一阶段的学习以案例教学为主,采用问答式和讨论式的方法来促进学生积极思维,激发学生的创造性并掌握广泛的法律知识与规则。 在后两个阶段中,除了开设法律技能训练课程外,学院还经常组织学生参观英国著名的律师事务所、法庭及其他重要机构,如英国国会、伦敦劳埃德船级社、伦敦证券交易所,甚至去布鲁塞尔参观欧盟的法律与政治机构等。此外,学生在获得英国的法学学位之后,还需要参加本国的某专业课程,作为开业的实习(期限通常为一年),才能成为职业律师,由此可见英国法律教育对学生实务性专业技能培养的重视。
以《法官法》为核心的德国法律教育目标十分明确,即通过两次国家
通过了第一次国家考试后,便可进入第二阶段即见习服务阶段。此时的受训者被称为“候补官员”,享有临时公务员的身份,可以领取津贴。 《法官法》第5条b规定见习时间为2年,并分为必选和自选两部分。而接下来的第二次国家考试则作为德国法律教育的结业考试,也是候补官员的任用考试,通过率低于50% 《法官法》第5条规定:“取得法官资格必须通过第一次和第二次国家考试,即必须首先成为完全的法律从业人员。同样,要成为检察官、律师和公证人员也必须首先取得法官资格。”德国《公务员法》第14条a规定:“高级文职官员的资格也可以根据《法官法》第5条的规定取得。”
可见,德国法律教育的人才筛选是宽进严出的,并需经过长时间的培养与遴选才能确保法律从业人员过硬的理论及职业水平。在这种职业教育色彩浓厚的教育体制下,大学法学院自然会与各州司法、行政部门在许多方面形成合作关系。且大学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学生的理论素养,州高等法院(通过其院长和有关司法、行政部门)则负责训练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而州司法部(通过州法律考试局)则执掌国家考试大权。
日本的法律教育是在法制近代化过程中建立起来的。二战以后,随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和精英型法律家阶层的形成,在大学教育日渐普及的情况下,法律教育成为一种法律修养式的普及型教育,日本大学本科阶段(四年制)法律教育的目的并不是培养法律的专职人才,而是一种为普及法律思维方式而开设的普通素质教育。 日本称法官、检察官、律师三种法律专门职业人员为法曹,若要成为法曹,则必须首先通过竞争激烈的司法考试,然后在司法研修所中经过一年半的司法研修。 在现行制度下,从20世纪60 《以科学的教育观为统率的中国法律教育改革——人本法律教育观透视/刘侨法律论文网(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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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人本法律教育的基本模式
二十世纪的法律教育发生了一场世界性的变革,各种教育思想流派的不同社会观、哲学观和人生观在法律教育的宏观及微观层面的整合过程中,各自在不同程度上都体现出了人本主义法律教育观的发展倾向。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世界法律教育体制的改革虽然仍在继续,但各国根据自己对人本法律教育观的不同认识,形成了各具特点的人本法律教育模式。现就美、英、德、日四国的相关基本情况进行简要的论述。
美国的法律教育体制可以说是当今世界构建最为完备和科学的国家之一,其大学教育分为职业教育(Professional Education)和非职业教育(Non-professional Education)两种,而法律教育则可谓是职业教育的表率。美国法律教育没有一般意义上的法学专业本科生,若想要入读法学院则必须先在其它专业或领域获得学士学位。这样便在一开始就确保了法学院学生知识结构的多样性,他们能够从事跨学科的研究,能够通过不同的角度来理解和认知法律。这样,在一群“出生背景迥异”的学生聚集的课堂上更容易迸发出创造的火花。据统计,全美约有203所法学院,经美国律师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 ABA)承认的有185所。
这些学院大部分附属于大学之内,少部分属于独立的法学院。此外,美国法学院所提供的学位相当之多,至少有几十种,以供国内及国际学生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来进行自主选择。由于美国的法律教育以职业性教育为重点,因此部分法学院与地方上的法院和检察院合作,让一定数量的学生担任其职务,以增加学生的司法实务知识。 由此可见,美国人口虽占不到世界人口的10%,但律师人数却占世界律师人数的70%。
除耶鲁大学外,美国几乎所有法学院都采用的是哈佛大学首创的问答式教学法,又称苏格拉底教学法。这种教学模式所关注的是学生的论证能力,在没有标准答案的前提下,学生必需在课前做大量而且充分的准备,如累积素材、案例分析,甚至要做到对一些概念和词语的反复推敲和斟酌以应付课堂上教授寻根究底的追问。在这样的训练下,学生不要仅对法学理论及法条熟记于心,而且在将其灵活运用的同时也提前进行了法庭辩论的演练。此外,美国法学院的案例教学法、兴起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法律诊所课程以及模拟法庭等课程也同样体现了其法律教育理论与实践结合的侧重点。
值得一提的是美国大学法律教育提倡建立多元化的教学氛围。注重将国际学生与本土学生的融合,在同一课堂学习的过程中,可以相互学习各自国家的法律文化背景,而这种在“国际性”环境下不同的法律思想和价值的磨合,有助于学生在比较学习中形成自己对真正法律价值的追求。以美国杜克大学法学院为例,其每年暑假都会在亚洲与香港大学、日本九州大学法学院联合举办暑期国际法学交流活动,由来自世界各国的50至70名学生参加,授课内容除美国法律体系介绍外,其它课程每年均有变动。
美国的律师资格考试是以各州为单位出题的,不像我国每年举行统一的司法考试,且难度各不相同(以纽约州和加州试题最难)。学生一般在考前2个月左右才开始准备律考,故对其在校学习的牵制不大。正如哈佛大学前任校长陆登庭所说:“即使在专业学院,对学习法律、商学、教育、医学、政府管理和其他学科的学生来说,他们也应该集中精力,学习这些学科的基本原理而不是学习非常专门化的专题或培训内容。”
英国的法律教育虽然渊源于中世纪,但从17世纪末到19世纪,正式的职业教育和大学法律教育却几乎不存在。然而,勿庸置疑的是英国法律的历史地位以及其在全球法律发展方面的巨大影响力。作为英美法系的代表,它的法律教育成为全球多数国家效仿的模板。
英国法律教育分为三个阶段,即学术教育阶段、职业训练阶段和实习阶段。第一阶段的学习以案例教学为主,采用问答式和讨论式的方法来促进学生积极思维,激发学生的创造性并掌握广泛的法律知识与规则。 在后两个阶段中,除了开设法律技能训练课程外,学院还经常组织学生参观英国著名的律师事务所、法庭及其他重要机构,如英国国会、伦敦劳埃德船级社、伦敦证券交易所,甚至去布鲁塞尔参观欧盟的法律与政治机构等。此外,学生在获得英国的法学学位之后,还需要参加本国的某专业课程,作为开业的实习(期限通常为一年),才能成为职业律师,由此可见英国法律教育对学生实务性专业技能培养的重视。
以《法官法》为核心的德国法律教育目标十分明确,即通过两次国家
考试,培养以法官为主的司法官员。德国的法律教育可以划分为大学学习和见习服务两个阶段,只有在大学完成法学学习并通过第一次国家考试,然后完成见习服务并通过第二次国家考试,才能取得法官资格。 在大学学习阶段,除了必修与选修两种讲授式课程外,《法官法》第5条a条第3款还规定:“大学的学习内容还应包括审判实习、行政管理实习和法律咨询服务实习。”巴伐利亚州的《法律从业人员的教育与考试规则》中第14条规定:“实习为3个月,内容包括民事、刑事和行政管理三个方面,并且各占一个月。” 《法学教育改革法》第5b条第4款规定:“义务站点培训至少为期3个月,在律师事务所的义务站点培训至少12个月。” 德国的法律教学方式主要以大课讲授为主,其它的还有专题研究报告,练习课,初学者学习小组以及国家考试准备课程等。其前期主要是对理论素质的掌握,而后期(约第6-8学期)则侧重于考试的技巧以及考前的准备。
通过了第一次国家考试后,便可进入第二阶段即见习服务阶段。此时的受训者被称为“候补官员”,享有临时公务员的身份,可以领取津贴。 《法官法》第5条b规定见习时间为2年,并分为必选和自选两部分。而接下来的第二次国家考试则作为德国法律教育的结业考试,也是候补官员的任用考试,通过率低于50% 《法官法》第5条规定:“取得法官资格必须通过第一次和第二次国家考试,即必须首先成为完全的法律从业人员。同样,要成为检察官、律师和公证人员也必须首先取得法官资格。”德国《公务员法》第14条a规定:“高级文职官员的资格也可以根据《法官法》第5条的规定取得。”
可见,德国法律教育的人才筛选是宽进严出的,并需经过长时间的培养与遴选才能确保法律从业人员过硬的理论及职业水平。在这种职业教育色彩浓厚的教育体制下,大学法学院自然会与各州司法、行政部门在许多方面形成合作关系。且大学的主要任务是培养学生的理论素养,州高等法院(通过其院长和有关司法、行政部门)则负责训练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而州司法部(通过州法律考试局)则执掌国家考试大权。
日本的法律教育是在法制近代化过程中建立起来的。二战以后,随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和精英型法律家阶层的形成,在大学教育日渐普及的情况下,法律教育成为一种法律修养式的普及型教育,日本大学本科阶段(四年制)法律教育的目的并不是培养法律的专职人才,而是一种为普及法律思维方式而开设的普通素质教育。 日本称法官、检察官、律师三种法律专门职业人员为法曹,若要成为法曹,则必须首先通过竞争激烈的司法考试,然后在司法研修所中经过一年半的司法研修。 在现行制度下,从20世纪60 《以科学的教育观为统率的中国法律教育改革——人本法律教育观透视/刘侨法律论文网(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