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科学的教育观为统率的中国法律教育改革——人本法律教育观透视/刘侨法律论文网
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计划以及2003年9月19日-21日在重庆召开的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2003年年会,暨“法学教育中的素质教育”学术研讨会的召开等都对此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2002-2004年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实际参加考试人数曲线图
2002-2004年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合格人数曲线图
五、 中国人本法律教育改革的未来
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及法律科学特殊的地位现状决定了人本法律教育在我国崎岖不平的发展道路。虽然,在人本法律教育观的指引下推动中国法律教育的改革已成为诸多有志推动教改人士的共识,但却鲜有学者对人本法律教育改革的未来发展方向进行全面、系统的论述。结合相关历史经验及我国当前的法律教育现状,笔者认为未来改革的内容主要应当包括如下方面:
首先,法律教育应当以促进学生个体发展,培养其多方面能力及专业素质,并最终完成学生价值的自我实现为宗旨。其次,法律教育的宏观模式应当是在通识教育的基础上进行精英人才的培训。美国教育社会学家、加州伯克利大学的马丁•特罗教授在《高等教育从精英转向大众中的问题》中提出:“随着教育从精英向大众化和普及化方向发展,教育的观念、目的功能、教育方式都会发生变化。” 同样,在依法治国逐步确立的社会背景下,法律之学已不再专属于极少数专业精英,普遍加强全民的法治意识以及对法律权威的认知应成为各法律院校的重要任务。而具体到我国的统一司法考试,则应当体现为通过标准的适当放宽及通过率的适度上调。而法律教育的大众化、平民化,是中国社会发展的要求。第三,取消本科阶段法律教育的专业区分。本科法律教育本来是为了让学生获得将来从事多种法律职业都应当具备的知识和能力,因此,引导学生形成宽泛的法学知识结构,训练学生把法律问题放到开阔的社会环境和多元知识背景中去思考,才是法律教育的征途。 为了使法律教育更加充实饱满,在贯彻教育部14门法学核心主干课的同时,应当广泛开展各种法学专业选修课,如刑事侦查学、犯罪学、外国法制史等。第四,扩展综合性知识,注意交叉学科知识的教育。如可将政治学、人类学、经济学、心理学、逻辑学、伦理学等课程在本科初期供学生选修,通过这些课程的学习有助于学生对以后法学专业课程的深入理解。另外,塑造多元化的教学氛围,使外国留学生、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学生共同参与到本土学生的课堂上来,并在课堂上将各自对法律的理解与认识进行积极的探讨,这样也便于教师进行更为广泛的介绍与总结,此为其五。第六,加大应用性教学课程的比重,加强学生职业素质的培养。如法律语言学、证据法学、法庭审判程序介绍等,甚至可以单独列一门案例分析课。正如曾宪义、张文显在《法学本科教育属于素质教育》中提出:“素质教育是以人文为基础、包容职业教育和通识教育在内的教育模式,即具有通识基础和职业定向的教育模式。”第七,与社会接轨,使学生走出校园,参与到社会实践中。如现已有部分学校开展的通过在教师的协助下学生可以自己办案、甚至上庭辩护的法律诊所课、法庭旁听、模拟法庭、以法学为主题的辩论赛;社区法律援助服务;法制日的宣传活动等教学方式,此外学生应当利用假期时间到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等相关机构进行实习,或者以某一课题进行社会调查,并形成一项制度。第八,教学范围向国际化方向发展。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请国外法学院的教授进行讲座,并实行交换生计划。此外,在假期也可以通过夏令营或冬令营的形式邀请各国法学专业学生参加开展交流活动。第九,学校加强
概而言之,人本法律教育改革应当在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进行,总结历史经验,借鉴他国先进的教育理念并结合我国国情,在对以人为本的科学教育观充分认识的基础上,以此为法律教育改革的理论引导来完善我国现有教育体制的缺漏。这样,在以人本法律教育观统率下的中国法律教育改革的发展前景才能够与时俱进、历久弥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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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著,邓晓萍译:《实用人类学》[M],重庆出版社,1987年5月版,第235页。
王堂兵:《生命创造体的精神乐园:人文主义教育——关于教育的批判与人文重塑》[A],2003年学位论文。
徐亚文,孙国东:《“以人为本”与政治文明》,《湖北社会科学》[J],2004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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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阿伦•布洛克:《西方人文主义传统》[M],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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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赤风:《当代德国法学教育及其启示》,《比较法研究》[J],2004年,第1期。
郑永流:《德国法学教育述要》,《比较法研究》[J],1997年,第4期。
[日]铃木贤:《日本的法学教育改革——21世纪“法科大学院”的构想》[A],此为作者于2000年12月参加“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国际研讨会时发表的论文。
丁相顺:《日本法科大学院 《以科学的教育观为统率的中国法律教育改革——人本法律教育观透视/刘侨法律论文网(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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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2004年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实际参加考试人数曲线图
2002-2004年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合格人数曲线图
五、 中国人本法律教育改革的未来
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及法律科学特殊的地位现状决定了人本法律教育在我国崎岖不平的发展道路。虽然,在人本法律教育观的指引下推动中国法律教育的改革已成为诸多有志推动教改人士的共识,但却鲜有学者对人本法律教育改革的未来发展方向进行全面、系统的论述。结合相关历史经验及我国当前的法律教育现状,笔者认为未来改革的内容主要应当包括如下方面:
首先,法律教育应当以促进学生个体发展,培养其多方面能力及专业素质,并最终完成学生价值的自我实现为宗旨。其次,法律教育的宏观模式应当是在通识教育的基础上进行精英人才的培训。美国教育社会学家、加州伯克利大学的马丁•特罗教授在《高等教育从精英转向大众中的问题》中提出:“随着教育从精英向大众化和普及化方向发展,教育的观念、目的功能、教育方式都会发生变化。” 同样,在依法治国逐步确立的社会背景下,法律之学已不再专属于极少数专业精英,普遍加强全民的法治意识以及对法律权威的认知应成为各法律院校的重要任务。而具体到我国的统一司法考试,则应当体现为通过标准的适当放宽及通过率的适度上调。而法律教育的大众化、平民化,是中国社会发展的要求。第三,取消本科阶段法律教育的专业区分。本科法律教育本来是为了让学生获得将来从事多种法律职业都应当具备的知识和能力,因此,引导学生形成宽泛的法学知识结构,训练学生把法律问题放到开阔的社会环境和多元知识背景中去思考,才是法律教育的征途。 为了使法律教育更加充实饱满,在贯彻教育部14门法学核心主干课的同时,应当广泛开展各种法学专业选修课,如刑事侦查学、犯罪学、外国法制史等。第四,扩展综合性知识,注意交叉学科知识的教育。如可将政治学、人类学、经济学、心理学、逻辑学、伦理学等课程在本科初期供学生选修,通过这些课程的学习有助于学生对以后法学专业课程的深入理解。另外,塑造多元化的教学氛围,使外国留学生、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学生共同参与到本土学生的课堂上来,并在课堂上将各自对法律的理解与认识进行积极的探讨,这样也便于教师进行更为广泛的介绍与总结,此为其五。第六,加大应用性教学课程的比重,加强学生职业素质的培养。如法律语言学、证据法学、法庭审判程序介绍等,甚至可以单独列一门案例分析课。正如曾宪义、张文显在《法学本科教育属于素质教育》中提出:“素质教育是以人文为基础、包容职业教育和通识教育在内的教育模式,即具有通识基础和职业定向的教育模式。”第七,与社会接轨,使学生走出校园,参与到社会实践中。如现已有部分学校开展的通过在教师的协助下学生可以自己办案、甚至上庭辩护的法律诊所课、法庭旁听、模拟法庭、以法学为主题的辩论赛;社区法律援助服务;法制日的宣传活动等教学方式,此外学生应当利用假期时间到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等相关机构进行实习,或者以某一课题进行社会调查,并形成一项制度。第八,教学范围向国际化方向发展。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请国外法学院的教授进行讲座,并实行交换生计划。此外,在假期也可以通过夏令营或冬令营的形式邀请各国法学专业学生参加开展交流活动。第九,学校加强
教学硬件设施的管理,使教学媒体配套化、完善化、先进化。第十,丰富教师的教学方法,尽量避免传统讲授式的教学模式,可以通过积件的建立来体现人本主义的教学理念。所谓积件是指将教学元素(文字、图像、音视频信息)按知识点为单元组成信息资源库,教师通过多媒体制作工具,按教学需要进行组织,构成符合教学需要的课件的过程。十一,在一定条件下,为学生创造自由的学习空间,让学生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有针对性的攫取学习材料,进行相应的学习研究。在课堂上,应当多开展学生的讨论活动,在教师的主持下,尽可能的让学生自己去寻求答案。十二,鼓励学生自行成立法律研讨社团,或创办专业期刊,促进学生研究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十三,加强对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视。由于法律职业的特殊性,因此不能一概的以政治教育及道德教育来取代职业道德教育。在我国司法腐败屡禁不绝的现状下,职业道德教育应当被列为与专业知识教育同等重要的地位,它可以通过对学生的人格培养来指导学生执业后与社会接触过程中人际交往的原则和尺度,是人本法律教育中专业素质培养的重要部分。十四,教材的编写应当淡化对国家学说或政治学说的讨论和教学,要注重方法论的教育。 此外,学生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方向及理解能力对代表不同学派理论的教材进行自主选择。最后,考试制度应进行严格的调整。建议不妨采取以写论文为考试形式。在学期开始时教师可以就本门课程提供一定范围的论文题目,学生也可以另行选择该领域的论文题目。因此,学生必须通过一学期的时间完成至少一篇论文的写作。待题目确定后,教师再定期抽出2课时来进行阶段性指导,并回答相关问题,这样师生之间通过一学期的近距离接触,加深了师生之间的情感、得到了教师针对性的指导、锻炼了自身的论文书面写作能力而且提高了科研水平,并促使学生通过对资料长时间的查找而培养其主动学习的能力。
概而言之,人本法律教育改革应当在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进行,总结历史经验,借鉴他国先进的教育理念并结合我国国情,在对以人为本的科学教育观充分认识的基础上,以此为法律教育改革的理论引导来完善我国现有教育体制的缺漏。这样,在以人本法律教育观统率下的中国法律教育改革的发展前景才能够与时俱进、历久弥新。
参考文献
李龙编:《法理学》[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9月版, 第1-3页。
康德著,邓晓萍译:《实用人类学》[M],重庆出版社,1987年5月版,第2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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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爱德华•S.考文著,强世功译:《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M],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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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赤风:《当代德国法学教育及其启示》,《比较法研究》[J],2004年,第1期。
郑永流:《德国法学教育述要》,《比较法研究》[J],1997年,第4期。
[日]铃木贤:《日本的法学教育改革——21世纪“法科大学院”的构想》[A],此为作者于2000年12月参加“21世纪世界百所著名大学法学院院长论坛”国际研讨会时发表的论文。
丁相顺:《日本法科大学院 《以科学的教育观为统率的中国法律教育改革——人本法律教育观透视/刘侨法律论文网(第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