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白山市第一巨贪于建华被判死刑
原吉林省白山市浑江铝厂厂长、浑江嘉成铝业有限公司经理于建华,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铝锭差价款人民币近300万元用于私人办厂,为解决办厂货款及流动资金,伙同他人非法挪用银行资金1528余万元,成为白山市有史以来的第一巨贪。日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和挪用资金罪,依法判处于建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1994年12月28日,于建华代表白山嘉成铝业公司同日本丰田公司签定了1500吨铝锭销售合同,白山嘉成铝业公司于1995年1至4月先后三次共向日本丰田公司出售铝锭1478.547吨。为侵吞铝锭货款,于建华又以个人名义同日本丰田公司签定了一份合同,该合同约定日本丰田公司将白山嘉成铝业有限公司每吨90美元的铝锭差价款付给其指定的帐户德国欧湘公司。丰田公司于1995年2月9日、3月22日、4月19日分三次给德国欧湘公司汇铝锭差价款共计13余万美元。
1995年1月16日,于建华代表白山嘉成铝业有限公司同美国矿业公司签定了3000吨铝锭销售合同,白山嘉成铝业公司于1995年2月至6月间,共向美国矿业公司出售铝锭3750.263吨。为侵吞铝锭货款,于建华又以个人名义同美国矿业公司签定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美国矿业将每吨50-60美元的铝锭差价款汇至于其指定的帐户德国欧湘公司。美国矿业公司于1995年3月21日、4月3日、5月3日、6月9日分四次给德国欧湘公司铝锭汇差价款共计21余万美元。
德国欧湘公司收到汇款后,扣留手续费6117.69美元,余款34余万美元汇给于建华投资与他人建立的北京鸿泽铝制品有限公司。于建华将人民币114万余元用于北京鸿泽铝制品公司建厂,其余赃款被其挥霍。
1995年9月间,于建华为解决自己与他人投资开设的北京鸿泽铝制品有限公司的资金问题,找到白山嘉成铝业公司外贸科科长宋春林,让宋以白山嘉成铝业公司的名义为自己办理外汇信用证,从瑞士进口1000吨铝锭。1995年9月10日,宋春林擅自以白山嘉成铝业公司的名义同瑞士佳能可公司签订购买1000吨铝锭的合同。同年11月22日,宋春林以白山嘉成铝业公司的名义在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给瑞士公司开具了201余万美元的远期信用证。1996年1月10日,宋春林在瑞士佳能可公司开具的要求付款回执、汇票上分别签上同意到期付款,并加盖白山嘉成铝业有限公司的公章。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于1996年6月12日给瑞士佳能可公司付款,实际结算金额为184余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528余万元。于建华将进口铝锭中的119.697吨用于北京鸿泽公司生产,其余铝锭被其卖掉,得款作为鸿泽公司流动资金。在信用证到期后,于建华未能偿还信用证款。截至1999年2月,于建华共还白山嘉成铝业公司人民币531万元、氧化铝483.75吨价值人民币132万元、余款近866元全部用车顶款。案发后,1996年6月至1999年2月间,因信用证款产生的利息人民币141余万元,被白山市人民检察院收缴。
经审理,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于建华在担任白山嘉成铝业有限公司经理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在白山嘉成铝业有限公司向日本丰田公司、美国矿业公司销售铝锭之机,侵吞公款人民币近3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为解决其合资企业北京鸿泽铝制品有限公司资金,让宋春林以白山嘉成铝业有限公司名义在银行给其办理从瑞士进口1000吨铝锭的信用证,宋春林利用其担任白山嘉成铝业有限公司外贸科科长的便利,个人以白山嘉成铝业有限公司名义办理信用证作抵押,挪用本单位资金1528余万元为于建华用于北京鸿泽铝制品有限公司进行营利活动,宋春林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以于建华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中国法院网·郭春雨 刘佳民 关献廷
《吉林白山市第一巨贪于建华被判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