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城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受贿15万被判7年
福建省连城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邹清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15.2万余元,4月19日,连城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
从1998年至2004年1月,邹清成利用担任连城县矿产资源管理局长、连城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分管地矿工作的职务之便,非法收受矿山企业承包人罗某等人贿赂人民币15.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邹清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受贿犯罪的事实系被告人在侦查机关对其立案侦查前即向有关组织进行了主动交待,属自首;且被告人能主动退清赃款,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中国法院网·刘小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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