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经贸委女干部为父兄挪用41万公款
江西省鄱阳县经贸委干部陆某,原本是位兢兢业业、能力强的好干部,然而,她经不住利益的诱惑和父兄的请求,为给父兄谋求经济利益,挪用公款四十余万元。日前,鄱阳县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陆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04 年3月,鄱阳县经贸委研究决定由陆某负责代收和保管经贸委下属企业的资金,此后陆某掌管的款项时达几十万元之巨。这一“优势”被陆某自己的父亲和兄弟看中。2004年8月21日,在陆兄的要求下,陆某从自己个人名字的存款中取出5万元,借给其兄的大舅子用于生意上的周转。2004年11月9日,陆某又应父亲的要求,从自己保管的公款中取出41万多元借给父亲的朋友使用。2004年12月1日,在鄱阳县纪委与县检察院对经贸委领导是否有违纪情况进行检查而对陆某进行询问时,陆某主动交代了自己挪用公款的事实,并于第二天归还了全部挪用款项。
法院审理认为,陆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没有经过单位领导的同意,以个人名义私自挪用公款41万多元,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构成挪用公款罪。但陆某在县纪委与县检察院询问县经贸委领导是否有违纪情况时,在未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主动交代了自己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陆某在案发前已归还了所挪用的全部资金,没有给国家、集体造成损失,且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
中国法院网·陈国平
《鄱阳经贸委女干部为父兄挪用41万公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