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巨额贿赂贪污公款 河南电力公司副总判18年
近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河南省电力公司副总经理李俊杰做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所得赃款、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郑州日报报道,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至今年5月,李俊杰在担任河南送变电公司总经理、河南省电力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帮助请托人招揽工程,先后收受请托人感谢费人民币共计267万元,美元1万元,价值人民币5.8万元的“索尼”等离子彩电一台;还利用职务便利,将10万元公款占为己有。另外,李俊杰尚有巨额财产共计人民币108万余元、美元6.7万元和港币4.41万元,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法院认为,李俊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却利用职务之便,大肆收受巨额贿赂,贪污公款,并聚敛数额巨大的钱财,依法应从严从重惩处。但李俊杰认罪态度较好,在案发前主动退回受贿钱款,且涉案钱款、物品已全部退缴,没有造成实际损失。遂对李俊杰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中新网·张冯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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